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 鄢蒙丨孙贇嘉丨彭圆丨张越云
Han Kun LLP 李诚容(Paul Li)丨高曦(Claire Gao)丨朱浚僖(Samson Chu)丨苏恩彤(Jane So)
欧盟《资本要求指令第六号》(Directive (EU) 2024/1619,“CRD 6”)下的第21c条,已步入落地实施的倒计时阶段。该指令将于2027年1月11日起全面适用于第三国机构向欧盟境内提供“核心银行业务”的活动,而2026年7月11日则是存量合同享受过渡保护的关键分水岭。
面对日益临近的时间节点,市场实务与各成员国的转化进程亦随之加速。继此前发布《从碎片化到堡垒化:欧盟CRD 6新规下中资银行跨境业务的监管重构与应变》一文,我们将在本文中结合贷款市场协会(LMA)的最新研讨以及对欧盟主要成员国转化CRD 6第21c条的境内立法进展的梳理,为中资金融机构跨境展业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合规探讨。
一、LMA对CRD 6第21c条的回应与实务前瞻
LMA针对CRD 6第21c条的落地实施保持高度关注。2026年4月28日,LMA举办了面向逾140名会员的圆桌会议(以下简称“圆桌会”),聚焦第21c条对卢森堡基金及特殊目的载体的实务影响。其后于同年5月,LMA发布了首份关于第21c条对欧盟跨境企业贷款影响的监管洞察报告(以下简称“LMA实务指引”)[1]。
(一)立法宽松法域的立场:卢森堡立法紧贴CRD 6文本
作为欧盟基金结构与融资的重要枢纽,卢森堡已于2026年5月5日正式完成国内转化立法,在转化第21c条时采取了基本“不加码”(no gold-plating)的立场。卢森堡的国内转化法案条文紧贴CRD 6指令,并在立法准备材料中提供了有益澄清。
根据卢森堡的转化法案,第三国分支机构要求仅在相关银行业务被认定为是在卢森堡境内开展时才适用。其核心逻辑是,借款人注册地在卢森堡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银行的放贷行为发生在卢森堡境内。
这一界定为跨境银行业务的定性保留了合理的解释空间,对卢森堡等长期担任欧洲金融中介中心的离岸司法管辖区意义重大,其在很大程度上将有可能缓解第21c条对这些地区的跨境贷款业务的直接冲击[2]。
(二)非欧盟基金与私募信贷:原则上豁免第三国分支机构要求
圆桌会明确澄清了“信贷机构”的边界:CRD 6第21c条仅适用于按欧盟法规定义构成“信贷机构”的非欧盟主体,以及若设在欧盟将构成Regulation (EU) No 575/2013(“CRR”)第4(1)条定义的“大型投资公司”的非欧盟主体。其中,“信贷机构”指业务为从公众吸收存款或其他应偿还资金,并以自身名义发放贷款的企业。
换言之,非欧盟另类投资基金及资产管理人提供的贷款业务原则上不在贷款限制范围内。
需注意的是,尽管非欧盟另类投资基金及资产管理人可以就开展贷款业务获得豁免,但第21c条项下关于跨境吸收存款的限制,适用于所有非欧盟主体,无论该主体是否构成欧盟法规定义下的“信贷机构”或“大型投资公司”[3]。
(三)“特征性履行”:仍是判断业务提供地的重点,但需综合判断
为了判定业务到底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卢森堡引入合同法上的特征性履行测试(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 Test)。该测试并非单纯以借款人所在地作为唯一标准,而需结合相关业务的特征性履行进行个案化、多因素的综合判断,相关因素包括业务提供方的设立地、借款人所在地、交易文件签署地以及业务关键环节的履行地等[4]。
在一笔贷款交易中,放款和审批是核心特征性义务。如果非欧盟银行在实务操作中严控卢森堡境内行为联结点,例如贷款的内部审批和决策在非欧盟银行总部作出、贷款协议在欧盟境外签署、资金从欧盟境外的银行账户汇出,则有空间被认定为在卢森堡境内并不存在实质性的监管联结点,继而不落入第21c条的规制。
(四)反向邀约豁免:从严适用,重在举证
关于第21c条项下的反向邀约(Reverse Solicitation)这一核心豁免机制,根据圆桌会讨论,监管机构将继续对反向邀约作狭义解释。市场主体必须构建清晰、完备的书面记录与证据链,证明贷款确系由借款人“完全自主发起”[5]。
对此,LMA实务指引聚焦并回应了当前贷款市场较为关切的实务痛点:有第三方介入的交易架构下,如何判定“自主发起”的合规有效性?
反向邀约严格要求交易由客户或交易对手完全自主发起。实务中常见的问题是,针对以下三种通过第三方(如借款人的代理人、安排行或其他中介)发起的交易结构,是否可以援引反向邀约进行豁免?
情形一:共同借款
核心借款关系在母公司或资金管理实体层面,但该母公司或资金管理实体有权指定集团成员(其中部分可能位于欧盟境内)提款或日后加入融资安排。

情形二:发起人主导交易
出于税务规划的目的,非欧盟私募股权基金在卢森堡设立SPV,再作为发起人安排非欧盟银行向该卢森堡主体放贷。在该结构中,发起行为本身不是由卢森堡主体作出,非欧盟银行系基于非欧盟发起人的发起行为而向卢森堡主体提供贷款。

情形三:以参贷行身份参与银团贷款
欧盟安排行组建银团向欧盟借款人放贷,并邀请非欧盟银行以参贷行身份加入银团,非欧盟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无任何招揽关系。

针对上述交易结构,截至目前,CRD 6第21c条以及大多数成员国的国内法并未明确对于前述问题的立场。
在缺乏欧盟层面针对性指引的情况下,假设非欧盟银行及其集团成员或代理人确实未向欧盟境内借款人主动开展任何营销,LMA实务指引目前给出的倾向性意见是:市场主体在上述场景中有望援引反向邀约进行豁免。但是,指引同时强调,此类援引在实务中必须辅以审慎的当地法律意见,并配合严密的内部合规治理与书面留痕制度[6]。
需注意的是,LMA实务指引再次重申了新规的红线,若第三国机构企图通过其关联实体(如同一集团内的其他欧盟分行)或其他第三方代为招揽欧盟客户,则一律被排除在反向邀约的豁免范围之外。
(五)存量合同豁免:提供一定救济,但有限度
第21c条针对在2026年7月11日前已经形成既得权利的存量贷款关系提供了过渡期内的豁免。然而,该存量豁免仅适用于具体的合同,而不能被广泛适用于相关客户的所有业务关系;且在原则上,任何针对原有授信承诺作出的具有“实质性经济意义”的变更,均不在此类豁免之列[7]。对于尚未完全提款或涉及循环信贷结构的交易,在面临修订、再融资或二级市场交易等生命周期事件时,监管将采取极为审慎的穿透式个案分析。
为此,LMA实务指引梳理了一份合规指示性清单,用以明确界定哪些贷款生命周期事件会导致贷款合同失去存量豁免的保护。
根据LMA实务指引的合规倾向,具有实质性经济意义的修订/重述、提高授信额度、引入新贷款人(就新贷款人而言)、全部或部分转让贷款或合同更新、新增授信,以及须经贷款人同意方可行使的展期等,通常会导致相关贷款合同不再受到存量合同豁免的保护。
反之,若相关实务操作未超出原合同各方在签约时的合法预期,仅属于技术性维护或依约行使既得权利,则一般不会影响存量合同豁免的持续适用,譬如,纯技术性更正、依约降低额度或年度授信复核、循环信贷合同下依约还款和提款、依约豁免违约等[8]。
(六)从共同借款到二级市场:第21c条框架下典型业务结构的合规性分析
LMA在圆桌会及实务指引中举出若干常见业务结构示例,以说明第21c条的监管逻辑:
1. 共同借款
在共同借款的结构下,市场参与者的关注焦点在于:当非欧盟借款人与欧盟实体(如跨国集团位于欧盟内的子公司,或出于税务规划目的设立的卢森堡SPV)共同作为借款人,或欧盟实体后续加入授信时,非欧盟银行的放贷行为是否必然会触发第21c条项下的第三国分支机构设立义务。
根据圆桌会讨论,这一合规判定的核心逻辑,并不取决于交易结构中是否存在欧盟借款人,而取决于相关“核心银行业务”在法律上被认定在何地发生。
如前所述,在跨境展业实务中,市场主体必须根据相关欧盟成员国的国内法,审慎评估贷款的“特征性履行”。
结合圆桌会的研讨,监管机构在穿透式研判时将重点考量以下复合因素:
(1)商务谈判地:核心商业条款的磋商与接洽发生于何处;
(2)交易文件签署地:融资协议等核心法律文件的实际签署行为地;
(3)展业界限:相关信贷活动是否完全通过远程方式开展;
(4)参与实质:欧盟实体是实质性参与交易并承担主要义务,还是仅主要充当架构性或通道性的被动载体。
综上所述,一项跨境贷款能否因与欧盟成员国缺乏足够的法律联结点而豁免于第21c条的规制,最终高度依赖于个案项下的具体事实分析。相关金融机构在援引此类抗辩时,必须构建起扎实、完备的事实证据链作为底层支撑。
2. 银团贷款
在跨境银团贷款实务中,针对非欧盟贷款人以纯被动参贷方式加入由欧盟本地金融机构牵头安排、且借款人位于欧盟(如卢森堡或荷兰)的银团,目前市场主流观点持相对乐观态度。
通常认为,非欧盟参贷行如果仅作为纯被动参与方(即在欧盟境内没有直接的营销、谈判行为,亦不与借款人直接互动),则其合规风险通常较低。在此情况下,该参贷行的相关信贷活动有望被视为在欧盟境外开展。
然而,实务中仍有一些问题尚待监管澄清,例如:监管机构是否可能将安排行在欧盟境内的业务行为,穿透认定为代表非欧盟参贷行行事,进而认定参贷行“在欧盟境内提供核心银行业务”?
对此,目前的合规建议是:相关认定将高度依赖个案的事实穿透分析,因此非欧盟参贷行需注意准备完整的档案记录,以证明其参贷行为的纯被动性以及与欧盟借款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的招揽关系。
3. 二级市场交易
针对贷款的二级市场交易,需根据转让的贷款是否已全部提款分别讨论:
(1)受让已全额提款的存量贷款
尽管受让方在二级市场交易完成后将直接承继原贷款人的法律地位,但该笔贷款已无后续拨款额度,在受让方并未向欧盟借款人做出任何新的授信承诺的情况下,从法律和财务实质来看,该笔交易对受让方而言纯粹是一笔应收账款的收购。多数欧盟成员国的传统监管口径并不将纯粹的应收账款受让定性为放贷行为,预计这一观点将在各成员国转化CRD 6时得到普遍保留。因此,该场景下的合规风险相对较低。
(2)受让带有未提款额度的存量贷款
相比之下,若受让的贷款份额中仍包含尚未提款的额度,由于欧盟借款人依约对受让方享有随时要求拨款的法定权利,这便实质构成了受让方向欧盟借款人提供新的信贷承诺,从而直接落入第21c条的规制红线之内。
原则上,非欧盟银行在2027年1月11日之后应审慎购入或停止购入此类带未提款额度的二级市场贷款,除非该交易能够明确适用反向邀约或其他豁免。
需注意的是,原贷款人能援引反向邀约豁免,并不当然意味着后续的受让方也能援引反向邀约豁免。在监管机构出台更明确的澄清指引前,为审慎起见,我们建议此类交易结构的设计应以反向邀约豁免不得由后续受让方自动承继作为前提条件。
LMA表示,其将持续监测各成员国的转化进程,与监管机构沟通,并评估是否需就第21c条进一步出具指引或更新LMA标准文件。
二、欧盟成员国的立法进展
CRD 6必须经由各成员国转化为国内法后方可实质生效。根据指令要求,第21c条的立法转化截止日为2026年1月10日,相关限制规则将自2027年1月11日起正式开始适用。
但实践中,多数成员国未能在截止日前完成转化,进度呈现明显分层,且在执行口径上存在差异,这也为非欧盟信贷机构带来了合规不确定性风险。根据LMA截至2026年5月15日的第21c条立法进度追踪表,在所有欧盟成员国及欧洲经济区国家中,已出台终稿规则/立法的约占33%、已公布征询或草案的约占47%、尚无公开提案的约占20%。

以下是各欧盟成员国及欧洲经济区国家截至2026年5月15日的立法进度汇总:
立法状态 |
国家 |
说明 |
已生效 |
法国 |
转化文本于2026年4月9日刊载于官方公报,4月10日生效;但第21c条自2027年1月11日起施行。 |
卢森堡 |
第8627号法案于2026年4月30日经众议院通过,于2026年5月5日公布并刊载于官方公报。 |
|
克罗地亚 |
新《信贷机构法》于2026年3月5日刊载于官方公报,3月13日生效。 |
|
德国 |
转化法案已于2026年3月30日刊载于联邦法律公报。 |
|
匈牙利 |
转化CRD 6的法律已获批准并颁布。 |
|
立法终稿 |
捷克 |
已通过简化立法程序完成最终立法。 |
丹麦 |
法案已提交议会,未经修改即获通过。 |
|
拉脱维亚 |
《信贷机构法》修正案于2026年5月14日经议会通过,待总统颁布后14日生效。 |
|
斯洛伐克 |
转化法案于2026年2月12日经议会通过。 |
|
斯洛文尼亚 |
转化法案于2026年2月11日经议会通过。 |
|
立法草案 |
爱尔兰 |
已就转化开展公开意见征询;尚未发布正式国内法。 |
保加利亚 |
转化法案已于2025年12月提交议会。 |
|
塞浦路斯 |
已就草案开展公开意见征询,征询现已结束。 |
|
爱沙尼亚 |
草案已完成议会一读,修正案提交截止日为2026年4月24日,其后进入二读。 |
|
芬兰 |
政府法案已于2026年3月12日提交芬兰议会。 |
|
意大利 |
CRD 6实施法令草案于2026年1月9日刊载于意大利官方公报。 |
|
列支敦士登 |
政府已公布拟提交议会审议的立法草案,尚未排定议会首次辩论日期。 |
|
立陶宛 |
财政部已于2025年6月27日公布转化提案(含第21c条);议会原定2026年5月5日全体会议审议。 |
|
马耳他 |
公开征询于2025年6月6日结束;反馈声明于2025年9月发布。 |
|
荷兰 |
《2026年资本要求实施法案》于2026年1月19日提交众议院;4月29日发布修订备忘录(不影响第21c条)。实施时点仍待议会程序确定。 |
|
挪威 |
意见征询于2025年3月31日结束;财政部已于2026年3月20日向议会提交立法提案,生效日期待定。 |
|
波兰 |
立法草案于2026年4月24日公布。 |
|
罗马尼亚 |
财政部已公布将转化第21c条的法律草案。 |
|
瑞典 |
政府已公布实施CRD 6的政府法案,拟于2026年7月1日生效,仍待议会批准。 |
|
无公开提案 |
奥地利 |
尚无公开的转化提案或草案。 |
比利时 |
尚无公开的转化提案或草案。 |
|
希腊 |
财政部确认草案已在部级层面内部定稿,预计将于近期提交公开征询。 |
|
冰岛 |
尚无公开的转化提案或草案。 |
|
葡萄牙 |
尚无公开的转化提案或草案。 |
|
西班牙 |
尚无公开的转化提案或草案。 |
此外,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已于2025年11月3日就第三国分支机构授权申请的相关指引发布咨询草案,咨询期于2026年2月3日结束,最终指引预计自2027年1月11日起适用,与第三国分支机构规则全面生效时间同步。
除上述授权指引外,截至目前,欧盟层面(例如欧盟委员会或EBA)尚未就第三国分支机构规则或与第21c条相关的关键问题(如“在成员国内从事”的界定、反向邀约豁免在第三方介入的结构下的适用、重大修改对存量合同豁免的影响等)发布具有约束力的统一指引,相关问题在实务中仍取决于各成员国具体的转化法案文本及当地监管口径。我们将持续关注后续欧盟层面的指引及个别成员国的进一步实施细则。
在欧盟层面尚缺乏统一明确指引、各成员国转化立法进度不一的背景下,第21c条的具体适用与执行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尽管如此,市场参与者仍宜尽快对存量业务进行全面梳理,重新审视其欧盟业务布局,并在结合自身风险偏好及各相关法域专项法律意见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业务调整,尤其应充分把握2026年7月11日这一关键节点前的窗口期。
如您希望就特定交易结构或成员国转化法案的具体适用进行深度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
Han Kun LLP 是一家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注册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公司编号:OC453316),受英国律师监管局(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编号:8009409)授权并监管。Han Kun LLP 为独立拥有、独立运营、独立投保的律师事务所,与其他使用“汉坤”名称的律师事务所相互独立。
特别声明 |
|
汉坤律师事务所编写《汉坤法律评述》的目的仅为帮助客户及时了解中国或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法律及实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仅供参考,不应被视为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依据。 如您对本期《汉坤法律评述》内容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与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人员联系: |
|
鄢蒙 电话: +86 21 6080 0512 |
|
孙贇嘉 电话: +86 21 6080 0976 Email:yunjia.sun@hankunlaw.com |
|
李诚容(Paul Li) Han Kun LLP 电话: +44 7702 605 278 Email:paul.li@hankunlondon.co.uk |
[1] Loan Market Association,“Article 21c of CRD VI: Practical guidance on cross-border corporate lending”(2026年5月)。
[2]参见前注1之LMA实务指引。
[3]参见Loan Market Association,“Article 21c for Luxembourg-based funds and SPVs: Key takeaways from the LMA roundtable with Elvinger Hoss”(2026年4月28日)(“圆桌会纪要”)。
[4]参见前注3之圆桌会纪要。
[5]参见前注1之LMA实务指引;并参见前注3之圆桌会纪要。
[6]参见前注1之LMA实务指引。
[7]参见前注3之圆桌会纪要。
[8] 参见前注1之LMA实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