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伞冰丨李俊桦丨马治玲
引言
2026年5月1日,《商事调解条例》(“《条例》”)正式施行。作为首部专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的行政法规,该条例系统构建了商事调解全流程的核心制度,并明确建立了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之间的衔接机制。对于当事人而言,商事调解不再只是协商谈判式的“柔性方案”,而成为一种兼具高效、灵活、专业、保密、可执行性的有效争议解决方式。
本文将根据《条例》和相关调解实践,就商事主体选择、推进调解、巩固调解成果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常见问题进行回应,以期对商事主体理解和运用商事调解机制提供指引。
一、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有哪些差别?
一个常见的争议场景:两家长期合作的企业,因某一批次订单的产品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争议焦点集中在技术问题定性、损失金额定量,经多次谈判难以达成一致。双方仍有多个其他合作项目在正常推进,不希望因单一纠纷影响合作关系。
诉讼或仲裁固然是交易双方可以采取的有效争议解决方式,但耗时数月甚至数年,成本不菲,一旦对簿公堂剑拔弩张,可能“赢了官司、输了合作”。对于争议当事人来说,商事调解其实是诉讼/仲裁以外的另一种可能性,我们通过下述表格呈现两类争议解决方式的主要差异。
对比项 |
商事调解 |
诉讼/仲裁 |
启动前提 |
完全自愿:须各方均同意方可启动,任何一方拒绝调解即无法进行 |
如当事人约定有效诉讼管辖/仲裁条款,则应遵照执行 |
结果可控性 |
调解协议达成以双方同意为前提,结果高度可控 |
判决或裁决由第三方作出,结果不可控 |
程序灵活性 |
时间、地点、方式均可协商,可随时终止 |
严格遵循法定/约定程序,难以灵活调整 |
对抗性 |
柔性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而非对抗,有利于保持商业合作 |
对抗性强,容易激化矛盾 |
保密性 |
全程保密 |
诉讼原则公开(除法定不公开情形),判决公开;仲裁保密 |
成本与时间 |
一般1 – 2个月,调解成本较低 |
程序周期较长,可达1 – 2年,成本较高 |
强制执行力 |
经司法确认/仲裁确认/赋强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参照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程序规定,司法确认一般在一个月内完成 |
判决或裁决天然具有强制执行力 |
二、商事调解与常见调解机制有哪些差别?
《条例》第二条规定,商事调解是指在商事调解组织主持下,由平等商事主体间自愿协商解决商事争议的活动。
相对于诉讼调解、仲裁调解
诉讼调解、仲裁调解依附于已启动的诉讼或仲裁程序,由法院或仲裁庭主持。而商事调解是一种独立的解纷机制,不以诉讼或仲裁为前提,由商事调解组织主持,当事人可单独启动,也可以将其约定为诉讼或仲裁的前置程序。
实践中,当事人在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将案件委托给商事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转回诉讼程序。各地设立诉调对接服务中心及下设商事调解组织,承接法院委托调解的商事案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联合建立了商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和贸促会调解中心在线调解平台,为当事人提供委托调解、视频调解、申请司法确认等全流程在线解纷服务[1]。
相对于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面向普通民间纠纷,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员多为当地社会人士,不收取费用。商事调解专门面向复杂的商事争议,由具备商事法律专业知识的调解员主持,实行市场化收费,专业化程度更高。
三、商事调解适用于哪些类型的争议?
商事调解与仲裁在核心商事争议类型的覆盖上基本重合。《条例》以“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的方式划定了商事调解的适用边界:
正面清单: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商事争议
负面清单:婚姻家庭、继承、监护、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争议以及依法应当以其他方式解决的争议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2],调解协议涉及申请确认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解除的,涉及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以及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难以通过司法确认获得强制执行力。
四、商事调解的典型适用场景有哪些?
结合商事调解的优势,我们理解具备以下特点的商事纠纷更适合通过商事调解,促成低成本、高效率的争议解决结果:
事实相对清晰、争议焦点明确,双方具有协商意愿
涉及敏感商业信息,保密要求高:《条例》确立了严格的保密原则,调解过程不公开、调解员负有法定保密义务;此外,当事人为达成调解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3],避免了调解作为前置程序对后续程序的影响。
争议集中于金额计算、技术细节或履约安排,需专业第三方协助评估:通过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商事调解员,依据行业惯例、技术标准等角度就专业问题进行评估,意见更具有信服力,可以更高效地消除分歧,促成争议解决。
双方有意维护合作关系:商事调解以协商而非对抗方式化解分歧,相比仲裁及诉讼,更有助于维护双方商业合作关系。
低成本、高效率考虑:商事调解案件周期通常不超过2个月,商会调解组织的平均调解时长为14天[4],远短于诉讼仲裁;费用成本也较低,可以为双方节省时间、金钱成本,尽快形成争议解决方案。
五、当事人可以选择哪些商事调解组织?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事调解组织,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商事调解活动的组织。”根据目前商事调解实践,当事人可以选择的商事调解组织分为以下四类,当事人可根据机构专业领域、调解员名册、调解规则、过往经验、收费标准及是否具备处理跨境或特定行业争议的能力进行选择。
类别 |
代表机构举例 |
适合的争议类型 |
专门商事调解组织 |
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 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 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 |
各类跨区域、跨境商事争议,专业性要求高,调解员选择范围大,需对接法院或国际执行 |
商会/行业协会下属调解组织 |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 |
行业性强、有专门监管规则的争议(如证券、期货、保险等) |
人民法院设立的调解中心 |
各地法院诉前调解中心或特邀商事调解组织 |
已进入法院立案程序,适合先行委托调解的案件 |
仲裁机构设立的调解组织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 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 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 |
希望“调仲对接”或为后续跨境执行预留仲裁通道的案件 |
六、商事调解如何在调解员的主导下进行?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自愿、合法、诚信、保密为商事调解的核心原则。基于前述原则,商事调解程序通常按以下阶段开展:
步骤 |
内容 |
1. 选择调解组织并提交申请 |
双方共同选定调解组织,提交争议基本材料 |
2. 选定调解员 |
从调解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委托指定 |
3. 召开调解会议 |
线上线下均可,调解员引导沟通、评估方案,与当事人进行单独或共同沟通,引导磋商并拟定方案 |
4. 达成协议 |
签署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
5. 赋予强制执行力(如适用) |
申请司法确认/仲裁确认/赋强公证 |
《条例》第十五条赋予当事人从调解员名册中共同选定调解员的权利,也可共同委托调解组织推荐指定。《条例》第十二条对调解员设置了较高的专业准入条件,要求具备法律、经济、科学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或相应专业资质。同时,《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允许适用行业规则、商业惯例、交易习惯;鼓励信息化、智能化调解和线上调解。
事实上,调解员的选择直接决定了调解的走向与成效。一位经验丰富的商事调解员,不仅保持中立、勤勉尽责,更能敏锐识别各方真实诉求,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主动平衡商业利益,提出兼顾双方接受度的可行方案,从而将对抗转化为合作。
七、如何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商事调解协议本身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遵照履行,但只有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才能真正保障调解结果的履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设置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通道,第七条则构建了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等制度的衔接机制。根据上述规定和调解实践,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路径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路径一:司法确认(最常用)
双方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司法确认[5]。法院裁定确认后,协议与判决具有同等强制执行力。
路径二:仲裁确认(适合涉外或需跨境执行)
双方在存在仲裁协议的前提下,共同申请仲裁庭依据调解协议内容出具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或通过调解组织达成调解协议后申请由仲裁庭作出调解书或裁决书[6]。转化后的文书可在境内外申请强制执行。
路径三:赋强公证(适合金钱给付类)
对于具有金钱、财物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双方可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赋强公证[7]。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直接凭公证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路径四:法院委托调解的直接转化
若调解系在法院立案后委托进行,法院可直接依据调解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该文书天然具有强制执行力,无需另行申请司法确认[8]。
八、跨境商事调解展望
2019年中国签署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该公约主要规定了在缔约国形成的经由第三方介入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在其他缔约国按照该国程序执行。尽管公约仍未在中国生效,但已为商事调解协议未来实现域外执行奠定了制度预期。
在一起近2,990万元涉港股票回购纠纷中,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于2025年8月首次被开曼法院承认[9],印证了我国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具备境外承认与执行的现实可能。
在一起2,000万港元的贷款违约纠纷中,深圳前海法院依托大湾区试点政策,在诉前阶段委派香港调解会调解员,适用香港法律及行业习惯,重点围绕利息与违约金计算方式开展专业调解。在一个月内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前海法院快速出具司法确认书,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10]。该案是香港调解机构在内地法院参与跨境调解的“第一案”,为跨境商事纠纷提供了高效、低成本的解决路径。
九、实务建议:了解并拥抱商事调解
(一) 争议前:在合同中嵌入调解条款
复杂商事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常见“协商/调解前置”的约定,但往往缺乏具体操作机制,实践中难以落地。可考虑直接在合同中嵌入商事调解条款,明确约定由特定商事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将调解选择权锁定在事前,而非争议发生后再去谈判解决方式,避免错失调解良机。
(二) 争议中:适时将商事调解纳入争议解决路径、选定专业调解员
争议发生后,如双方具备调解基础,应在确认该争议是否属于商事调解范围后,根据争议性质或调解条款向商事调解机构提交调解申请。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谨慎选择具备调解经验及专业背景的调解员,充分准备、以合作态度积极参与调解,推动以双方可接受的条件达成清晰、全面、可履行的调解协议。
(三) 调解后:及时赋予强制执行力
调解协议签署后,无论履约预期如何,都建议考虑申请司法确认或仲裁确认等方式,将调解协议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确保调解成果“落袋为安”,督促当事人积极履约。
特别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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伞冰 电话: +86 10 8525 4629 |
[1]参见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全面推进商事纠纷预防化解工作》,https://mp.weixin.qq.com/s/yRtVcyYFYYTU4vi3aQHfLA。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4]数据来源参见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法律服务部:《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关于“商会调解基层落实年”活动工作情况的通报》,https://www.acfic.org.cn/tzgg/tzgs/202501/t20250102_225861.html。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代理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二、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12、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民事纠纷调解后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9]参见上海高院:《上海法院:涉外纠纷调解书,获域外法院承认》,https://mp.weixin.qq.com/s/v4Y2MV15pRzck3K0bAKRUQ。
[10]参见北京仲裁委员会:《年度观察专题 | 中国商事调解年度观察(2025)》,https://mp.weixin.qq.com/s/dN-EoDJy-0PrBXCoIn1Qb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