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姜冬妮丨宋雨博[1]
前言
2025年年底,多地税务机关密集通报多起个人取得境外收入未依法申报的典型案例,涉案纳税人通过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完成整改,金额高达数百万元;与此同时,不少从事跨境金融活动、有海外工作经历的个人陆续收到税务机关境外收入自查补税提醒。恰逢CRS升级进程加速,CRS 2.0于2026年起在BVI、开曼群岛等率先落地实施,CARF也将逐步推进,意味着一场覆盖更广、穿透更深、要求更严的全球信息交换浪潮即将开启。在此背景下,个人境外收入的隐蔽空间急剧收窄,境外所得的税务合规风险愈发凸显。为帮助相关人士精准把握监管动态、规避税务风险,本文结合最新征管实践与CRS修订,系统梳理个人境外所得税务合规的核心要点与行动指南。
一、税务信息交换 — CRS下的税务合规挑战
尽管近年来境外所得监管执法、补税通知等相关行动才逐渐密集落地,但作为全球税务信息透明化核心机制的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及跨境信息交换机制早已启动并在多国持续推进。
2014年,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与G20国家共同提出《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AEOI标准),基于打击跨境避税目的就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达成共识。AEOI标准包含主管当局协议(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CAA)和CRS。其中,CRS要求参与国的金融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程序,识别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收集其金融账户信息,并将信息自动交换至账户持有人作为税收居民的国家或地区。截至2025年,116个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机关已启动信息交换工作;仅在2024年,各司法管辖区就自动交换了超过1.71亿个金融账户的信息,总价值近13万亿欧元[2]。
《汉坤 • 观点 | CRS信息交换与个人海外资产的税务合规之路》一文详细介绍了CRS的内涵和核心运作规则。通过CRS机制,税务机关能够及时、深入地掌握本国税收居民的境外金融资产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收征管。这意味着全球税收透明化时代正式来临,隐匿境外资产收入的“隐秘角落”以及依赖信息不对称形成的“税收盲区”将面临严峻挑战。
二、从信息到行动 — 中国居民境外所得监管深化
在全球信息交换的背景下,中国税务机关将CRS交换信息与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相结合,构建起系统化、全覆盖的税收监管网络,对居民境外所得的稽查监管也从初期的政策宣传、警示提醒步入实质性执法阶段。
(一) 境外未申报所得的精准锁定
2025年11月,多地税务机关通报境内个人取得境外收入未依法申报的典型案例。其中,厦门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发现境内居民富某存在取得境外收入未申报缴税疑点,税务机关对其开展风险提醒和督促整改。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政策辅导后,对其存在的取得境外所得未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积极配合说明情况,并依法补缴税款、滞纳金合计698.7万元[3]。
税务机关通常采用层层递进的征管节奏。通过CRS数据掌握境外收入未申报线索后,主管税务机关首先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短信等发送自查提醒,要求税务居民自查全球所得的汇算清缴情况;进一步地,税务机关将以电话形式与相关个人取得联络,指出可能存在的境外收入未申报情况,并要求补税;若仍未采取行动,税务机关将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可能正式启动立案稽查,针对查证属实的逃税行为,除须补缴所欠税款外还将缴纳按日加计万分之五滞纳金,甚至追究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二) 境外所得监管范围的持续延伸
根据我们的观察,近期中国税务机关对个人境外所得的监管范围也呈现明显、持续的延申态势。一方面,所得类型从此前重点追踪的股息红利等“被动收入”全面覆盖至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主动收入”,并加强了对受控外国企业(CFC)等境外资产收益的关注;另一方面,覆盖人群也从超高净值个人,明显下沉至开展跨境金融活动的中产群体及其他人士,随着CRS信息交换的常态化以及大数据系统的日益成熟,在境外拥有金融投资(如港股、美股)的普通投资者、在海外工作或提供专业服务的各类人士都将纳入监管视野。
2025年11月,大连市税务局公布首批个人所得税守信典型,其中包括一例主动申报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案例:纳税人翟某,2024年度在境外工作,由境外企业发放薪酬,于2025年5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境外收入流水明细以及在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并在税务部门的辅导下完成2024年度境外所得纳税申报,按时缴纳个人所得税2,298.31元[4]。这进一步提醒纳税人,应摒弃“境外所得金额较小”或“境外所得来源隐蔽”等侥幸心理,依法合规进行纳税申报。
(三) 未申报所得的追缴期限
随着对个人境外所得监管的深化,不少相关人士开始担忧,税务机关是否会对多年前未申报的境外所得开展核查并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我们总结过往经验发现,截至目前,税务机关的核查重点是2022-2024年间的境外收入。但提请注意,我国自2018年以来每年按既定节奏持续交换数据,因此不排除税务机关结合较早年度CRS信息提醒自查补税的可能性。建议相关纳税人全面梳理至少过去五年的境外金融账户收入情况;若收到提示提醒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如实说明情况,提交自查报告和补税申请。
三、CRS 2.0时代 — 全球税务透明化全面升级
伴随国际税务实践的发展,OECD对CRS的适用范围和实施细则展开一系列修订。2021年4月,OECD应G20要求制定了自动化交换加密资产税务相关信息的框架,并于2022年8月批准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ARF)[5];2023年6月,OECD发布修订后的CRS[6](通称CRS 2.0)。
(一) CARF
不同于传统金融资产对中介机构的高度依赖,加密资产的“去中心化”特性使其发行、记录、交易和存储都无需借助传统中介,同时,加密资产交易所、数字钱包服务商等相关主体未纳入现行信息交换框架,对全球税务透明化带来新的挑战。对此,CARF通过加密资产交易信息的收集和自动交换提升全球加密资产税务透明度。
1. 加密资产覆盖范围
CARF下的加密资产是指,无需传统金融中介的干预,能够以去中心化方式持有和转移的资产,包括稳定币、以加密资产形式发行的衍生品以及某些非同质化代币(NFT)。同时,三类加密资产排除CARF适用:一是报告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已充分确定不能用于支付或投资目的的加密资产;二是中央银行数字货币;三是涵盖代表单一法定货币的指定电子货币产品。
2. 负有报告义务的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
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对促进相关加密资产之间,相关加密资产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换发挥重要作用。负有报告义务的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不仅包括加密资产交易所,还包括其他中介机构及提供交换服务的其他服务提供商,如相关加密资产经纪商和交易商。
3. 加密资产报告要求
CARF下须报告的加密资产交易包括加密资产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易、一种或多种加密资产形式的交换以及加密资产的转移。报告须按相关加密资产类型汇总,并区分流出和流入交易。具体而言,对于加密资产与法币交易,将以法定货币金额报告收购成本和出售收益;对于加密资产间交易,将按处置加密资产A(按处置时的市场价值以法定货币报告总收入)和取得加密资产B(按获取时的市场价值以法定货币报告收购成本)两部分报告。
(二) CRS 2.0主要修订
为应对日益复杂的新型资产和跨境避税安排,CRS 2.0对原CRS进行修订和强化,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将数字金融产品纳入报告范围
CRS 2.0引入“特定电子货币产品”、“央行数字货币”定义,修订了“存款机构”的定义,将持有数字金融产品的电子货币提供商纳入其中;同时修订“存款账户”定义,将代表客户持有数字金融产品的账户纳入申报范围。同时,CRS 2.0扩展了对加密资产相关投资活动的覆盖,将引用加密资产的衍生品合约纳入“金融资产”定义;扩大了“投资实体”的定义,将投资于加密资产的活动纳入其中。以上修订使新型数字金融产品以及通过衍生品或投资基金间接持有加密资产信息都被纳入CRS的自动信息交换框架,进一步提高了全球税务透明化水平。
2. 双重税务居民信息全面报送
此前,CRS允许具有双重税务居民身份的账户持有人在自我声明时根据双边税收协定选择向单一所属国进行信息报送。CRS 2.0对该规定进行修订,要求账户持有人在自我声明中申报所有税务居民所在地,相关金融机构将向双重税务居民的所有所属国进行报告,不再适用“择一报告”这一修订强化信息透明度,填补了双重税务居民跨境信息交换不全面的漏洞。
3. 拓展报告信息要求
为了使各国税务机关更好理解报告信息,CRS 2.0要求进一步拓展金融机构报告信息:明确实际控制人在实体账户持有人中的角色,以及权益持有人在投资实体中的角色;说明账户状态(既有账户/新账户),以及是否已获得有效的自我认证;注明账户是否为联名账户及联名账户持有人数量;区分存款账户、托管账户、股权、债权以及现金保险合同。
(三) CRS 2.0的落地时间
部分国家和地区已修订法律法规,着手推进CRS 2.0落地:
根据BVI ITA 2025年10月发布的通告,BVI计划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CRS 2.0,即金融机构须在2026年底前收集信息,并确保于2027年5月前提交;BVI已承诺实施CARF,计划于2028年落实[7]。
根据开曼群岛2025年11月发布的《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 (International Tax Compliance)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25》,开曼群岛对信息交换机制进行调整,引入CRS 2.0多项重要修订,该修订于2026年1月1日生效[8]。
根据香港政府新闻处报道,香港政府于2025年12月9日就实施CARF和CRS 2.0展开公众咨询,计划2026年内完成本地立法修订,目标是从2028年起实施CARF,2029年起实施CRS 2.0[9]。
四、税务合规指南 — 从风险自查到主动管理
在CRS全面升级、全球税务透明化持续深化的背景下,我们建议相关人士重视境外所得税务合规,以防范税务风险、提升税务健康度。
(一) 开展全面风险自查,系统检视税务风险
中国税务居民就包括境外所得在内的全球收入均负有法定纳税义务,我们在《汉坤 • 观点 | 个人海外收入税务申报指南:全面解析与税务合规提醒》一文中梳理了境外收入申报和境外收入应纳税额计算规则的常见问题。
我们建议相关人士全面梳理本人及本人在所有境外司法管辖区开立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保险账户、信托权益、基金份额等,检视排查工资薪金及劳务报酬等主动所得、股息红利等被动所得、处置境外股票等资本利得、境外CFC未分配利润等各类所得,并将所得情况与相应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记录进行比对,确认是否存在漏报、少报情况。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中国税务居民的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在一定限额内从其在中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因此,建议同步关注境外所得来源国的纳税时间,及时在境外申报纳税并妥善整理保存完税证明、纳税申报表、税款缴纳记录等材料,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中国个人所得税时申请抵免。
(二) 关注CRS更新动向,提前布局合规管理
鉴于CRS 2.0、CARF对数字金融、加密资产的关注,建议持有或交易相关资产的人士提前准备应对,建立交易台账记录相关资产的类型、持有数量、交易时间、交易对手方、折算金额(收购成本、出售收益)、交易平台名称等信息;确认通过境外控制实体、信托等持有的相关资产是否将纳入申报范畴;结合相关司法辖区监管强度、税收政策等因素优化相关资产配置结构。
同时,建议各方人士持续跟踪CRS 2.0、CARF在各司法辖区的落地进度,定期复核税收居民身份,提前调整境外所得的申报策略,实现从“风险管控”到“价值优化”的进阶。
五、结语
CRS的升级在提高监管力度的同时也为纳税人提供了梳理全球资产、实现税务合规的清晰路径。在全球化背景下,依法申报境外所得既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也是个人财富长期安全、稳健传承的基石。从即刻的风险自查起步,迈向体系化的主动税务管理,是每一位跨境经济活动人士的明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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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冬妮 电话: +86 10 8524 5898 |
[1]实习生李军梅对本文的写作亦有贡献。
[2] 自动财务账户信息交换2025年同行评审更新 | 经合组织。
[3]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4]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税务新闻 大连市税务局首批个人所得税守信典型公开发布。
[5] 加密资产报告框架:简介 | 经合组织。
[6] Amendments to the Rules | OECD。
[7] press_release_crs_and_carf.pdf。
[9] 税务局:新闻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