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汉丨宋荟伊丨冯雨丨任家渝
接续跨境家事法系列第一篇《中国内地继承人如何继承境外遗产》内容,本文继续聚焦家事领域的继承案件中另一类常见的情况:境外继承人继承中国内地遗产。跨境继承案件与境内继承相比面临如下难点:财产查明、法律适用、潜在争议解决及其他跨境程序的启动障碍、跨境继承文书的互认、税务筹划、继承财产换汇出境的外汇合规等疑难要点。跨境家庭应充分考虑法律文本的事先安排乃至传承结构工具的合理使用。
难点一:财产查明
查明境内遗产的范围是境外继承人继承内地遗产案件的核心,而实践中这个过程常常面临信息不对称和调查手段受限等问题。
(一)多类型财产的调查障碍
在被继承人突然离世而未能留下完整财产线索的情况下,境外继承人需要自行完成资产调查程序。遗产可能涉及房产、股票、保险、银行存款等不同类型,导致境外继承人难以通过单一渠道获取完整财产清单,而是需要分别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机构查询,被继承人遗产的多样性给境外继承人确定遗产的范围增加额外障碍。
(二)基于继承人境外身份导致调查程序繁复
以银行账户资产的调查为例,外籍人士申请查询相较于境内人士而言面临更多的障碍——对于境内继承人而言,可以通过一站式平台调取的服务查询被继承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开户信息[1],但境外继承人则通常只能通过向特定银行提供法院调查令或单独向各银行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明等全套文件(境外形成的文件还需办理公证认证)的方式查询;无论何种方式,外籍人士缺乏一站式平台,需向不同银行逐一进行查明,这不仅增加了额外的材料要求和程序负担,也可能存在被继承人在内地的财产信息遗漏的情况。
(三)遗产查明障碍带来的资产隐匿风险
基于境外继承人调查境内财产的现实困难,部分案件中的继承人或第三方可能利用信息差提前转移或隐匿被继承人财产,而其他继承人难以及时发现和制止,在缺乏专业人士协助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其最终查明并获继承的遗产数额受损。
难点二:法律适用
继承包括确定遗产范围和遗产分配两大核心环节,其涉及的婚姻财产制度和继承顺位等规则在不同法域存在显著差异,且具体的经常居住地、法律适用法、遗嘱效力等认定存在较强的法律技术性,存在法律适用上的操作难点。
例如在法律适用的选择上,若外籍人士的亲属在中国境内立遗嘱将遗产指定由其继承,但立遗嘱人经常居所地在国外,那么在判断遗嘱效力时,就需要综合考虑中国法律和立遗嘱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的相关规定[2]。而如果遗产涵盖不动产及其他动产,则可能出现不同的遗产继承需要适用不同法律处理的情况。
另外,法律事实所导致的法律适用结果可能超出当事人预期,如在涉及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的案件中,即便被继承人与其现任配偶均为香港身份,但由于双方经常居所地为内地,则就内地遗产将可能适用内地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进行析产,而不适用香港的夫妻分别财产制,从而导致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受到限缩,其前任配偶所生子女的所能继承的财产规模亦受到影响。
难点三:跨境程序启动
(一)继承法律事实证明困难
境外继承人继承中国内地遗产的程序,通常可以分为无争议的公证继承和有争议的诉讼继承,无论何种方式,均面临一个核心难点,即跨境继承相关法律事实的证明困难。为启动跨境继承程序,需要证明被继承人已死亡、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部分继承人已去世等与继承相关的核心法律事实,但跨境继承所需的亲属关系证明、部分法定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等材料,由于年代久远、信息缺失等,有时难以获取。通常需要通过户籍部门、医院、殡仪馆等多渠道获取相关证明材料。在我们处理的某个涉中港澳跨境继承案件中,为确认继承人的范围必须取得客户祖父母已去世的死亡证明,而一份看似简单的祖父母的澳门死亡证明书,继承人在申请中面临重名、永居证件缺失、身份信息缺失、去世时间模糊等卡点,导致获取死亡证明书难度巨大。
(二)争议案件下材料调取障碍
若继承人之间因产生纠纷而提起诉讼,还会产生更加具体的跨境继承争议的诉讼障碍,跨境继承诉讼的启动,受限于境外身份文件的获取和认证流程,常导致提起诉讼的时间延迟,增加财产被转移的风险。在我们处理的某个涉港继承案件中,当事人需在另一继承人不配合的情形下申请调取对方在香港的亲属关系证明,以作为启动内地继承诉讼的起诉材料。此类证件调取有时需要经过多轮文件提交和有关部门的问询。此外,境外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身份文件、境外起诉状及授权书等法律文件,均需经过公证认证程序,可能耗时数周,导致诉讼启动延迟。在此期间,可能错过申请财产保全的最佳时间窗口,增加被继承人财产被他人转移的风险。
(三)继承程序的繁琐与不确定性
即便程序已启动,但跨境继承程序繁琐并且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除了境外材料办理公证认证的繁琐之外,某些手续可能还要求继承人亲自到场办理,如香港继承人需要在香港律师楼亲身办理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系后续境内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核心文件。若外籍人士欲继承的财产在中国境内多处分布,由于不同地区的主管部门在处理类似文件时可能存在不同的地方性实践标准,给继承过程带来不确定性。
难点四:涉外执行
(一)跨境遗嘱效力认定障碍
不论何种跨境继承程序,继承中国内地遗产通常需要在境内进行执行。较为常见的是跨境遗嘱在内地的执行,首先需要解决跨境遗嘱效力的认定问题。中国对境外遗嘱效力的认定需同时满足“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但中外法律差异常导致当事人存在认知偏差。如部分国家允许口头遗嘱、自书遗嘱无需见证人(如美国部分州),或者遗嘱处分了不属于立遗嘱人的财产(如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的份额)等情形,但这些均与中国法律的要求存在偏差,从而导致此类遗嘱的效力认定和执行存在难点。
(二)境外继承纠纷判决的执行障碍
境外法院关于继承的判决在中国内地的承认与执行,受限于法律制度差异和缺乏相应的司法协助机制,存在较大障碍。中国与部分国家(如美国)尚未签订专门的司法协助条约,导致境外法院的继承判决在内地承认和执行存在难度。此外,内地与香港关于婚姻家庭民事案件[3]、民商事案件[4]的互认安排中,并不包含继承案件,因此互认和执行继承判决需要进行更多程序。
难点五:税务合规
在继承程序完成后,视乎继承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可能面临境内和境外的税务申报和缴纳义务。由于跨境税务处理的复杂性,一些继承人可能因为对规则的疏忽或误解触发了税务违规情形,并进一步影响了继承财产的后续换汇出境程序。
(一)境内纳税义务
中国大陆目前尚未开征遗产税,但非法定继承人(如受遗赠人)需缴纳契税和印花税,且继承的股票、股权等资产出售后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关注完税证明是办理产权登记的必要材料。
(二)境外纳税及申报义务
若被继承人为美国税务居民而在内地留下遗产(包括中国内地房产、存款等),继承人需申报联邦遗产税和州级遗产税(如适用),联邦层面免税额度为1399万美元(2025年标准),遗产公平市场价值超出该门槛部分按18%-40%累进税率征税,叠加部分州级遗产税税率后实际税负更为高昂。除了遗产税,在我们曾代理过的某个涉美继承案件中,当事人将内地遗产(上市公司股票)变现后即触发联邦资本利得税及州的各项税款,联邦税和州税合并适用下其需限期缴纳近40%的税款,而继承人当时尚存在资金申请换汇出境的不确定性,导致其面临在美国缴税期限已至、在国内尚未完成换汇期间的巨大现金流压力。
难点六:继承财产换汇出境
在跨境继承完成后,境外继承人(含中国港澳台)若需将继承所得汇出中国大陆,根据相关法规[5]可以通过继承财产转移制度进行,但基于继承人的身份状态、资金来源链路、税务及时限要求等方面的合规要求,实务中存在以下难点:
(一)身份状态的影响
继承人身份状态可能影响资金汇出的合规性,需确保身份信息的合法性和一致性。仅仅是定居于外国的继承人并不具备申请继承转移的资格,只有在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外国公民身份或港澳台地区居民身份后,方可在内地办理继承财产转移手续。[6]同时,继承人需确保在银行、税务等机构的身份信息一致,避免因信息不一致导致资金汇出受阻。
(二)资金来源链路的完整性要求
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对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审查严格,继承人需提供完整的资金链条证明。在我们处理的案例中,很多资产类型的资金来源链路由于交易性质,存在复杂性。以典型的股票资产为例,继承人需提供合规交易凭证持续、详实记录每笔交易的细节,确保资金链路清晰。
(三)税务申报与时限要求的复杂性
继承资产换汇出境时,相关资产在国内的完税情况及完税证明是重点审核事项,需与内地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充分的解释沟通工作。此外,资产换汇出境的审批时间在实践中具有不确定性,尤其在继承资产数额较大、交易链路复杂、涉及多类别资产的情形下。如前所述,境外继承人所在国的税务部门可能会有相关税务限期缴纳的要求,实践中可能面临继承人在所在国承担高额限期缴税义务,但国内的外汇汇出时间存在不确定的压力。因此继承人还需特别关注境外税务申报及缴纳时限要求和外汇合规出境时间的衔接问题。
小结:建议和预案
跨境继承涉及诸多复杂因素,为应对上述列举的难点和潜在问题,我们特别建议涉及跨境因素的家庭进行提前规划:
(一)提前确认法律事实及法律适用
针对资产在境内而继承人在境外的情况,提前厘清资产状态、梳理归集家庭资产并保留相应资产凭证将使得财产查明更为容易。同时,无论最终适用何种继承程序,为减轻跨境继承障碍,均应提前了解就境内财产的继承顺位、继承程序等事项的法律适用规则,从而避免认知偏差带来的继承障碍。在专业人士的协助下,区别不动产和动产等财产类型,提前明确不同财产的法律适用规则,以及适用该等法律造成的继承结果,从而判断法律适用结果是否符合继承意愿。在与继承意愿相悖的情况下,提前通过法律工具筹划继承安排,可以避免因法律适用的差异导致超出预期的继承结果。
(二)平行遗嘱与平行继承诉讼
对于境外人士的跨境继承案件,定制化设计境内外平行遗嘱及配套法律文本是避免遗嘱认证和执行障碍的有效手段。在特定的情况下,考虑到该等法律文本需要在不同的司法辖区均获得认可执行,平行订立的多份法律文件(如遗嘱)之间的协同性也是需要审慎考虑的因素。此外,从确保法律文件最终获得认可和执行的角度,配套的公证认证程序和基础证明材料的预留收集是必备安排。在有争议的情形下,应尽早委托专业人士对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通过积极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令或提起平行诉讼等方式,争取继承诉讼中的主动权。
(三)充分运用结构化工具
针对境内外资产样态复杂、考虑进行税务优化、希望避免遗产继承程序繁琐和不确定性的当事人而言,我们推荐在跨境继承中考虑搭建家庭资产管理结构(如跨境资产持有结构、信托、家办、基金会等)。在结构搭建前,往往需要梳理、归集境内外资产,避免继承实际发生时再仓促而备;资产的管理和分配等可以通过结构进行提前合理设计,例如安排信托中的核心角色(信托保护人、受益人、结构实体的备位董事等等),对于资产的处置和分配也可以进行限制和规划,避免过早分配导致的挥霍,以实现有序传承。特别地,针对外籍继承人的情况,通过信托结构的特定设计实现税筹也是常见的安排,例如适用于美籍人士的外国委托人信托FGT(Foreign Grantor Trust)和适用于加拿大籍人士的祖母信托(Granny Trust)。
(四)留意税务和换汇出境的合规要求
继承人需要同时关注相关资产内地和境外相关税务主管部门的税务申报和完税凭证提交要求,并重点关注其中申报节点和缴税时限等的要求。存在换汇出境需求的情况下,应确保身份状态的合规性和继承资产处置变现资金链路的完整性。通过有充分实操经验的专业人士协助处理,可以降低外汇出境过程的不确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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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中国银联官方网站:https://cn.unionpay.com/upowhtml/cn/templates/newInfo-nosub/7885004da382485e8bde5a0ba000fdd3/20250417174637.html。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3条。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2〕4号)第3条。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4〕2号)第3条。
[5]详见《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2004〕第16号)。
[6]《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