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汉丨徐之冠[1]
近年来,海外离岸基金会正以其在资产隔离及财富传承方面的优势,成为高净值家族的重要法律工具。与目前较为常见的离岸信托架构相比,基金会兼具信托的灵活性优势和独立法律人格,可通过章程等灵活设定管理与受益安排,且更符合大陆法系客户对相关法律概念的认知。本文以开曼群岛的基金会公司(Foundation Company,以下简称“基金会”)为例,介绍基金会这一法律制度。
一、引言:基金会的核心优势
基金会具有灵活性、定制化等核心优势,并兼顾了风险隔离的效果和目的。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灵活性强。传统信托作为源自英美法系的法律工具,其设立与管理长期受到衡平法规则的严格约束,尤其在受托人义务、受益人权利与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上存在一定刚性。虽然当前主流离岸法域(如开曼、泽西、根西等)已通过成文法对衡平法规则作出一定程度的松绑,但信托制度在本身结构安排上仍有天然的限制。例如,设立人为避免受益人直接知悉或控制信托财产,往往需另设保护人或委托顾问以加强治理,导致信托的结构复杂化、成本亦有所上升。相较之下,开曼基金会本质上是一种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其治理不受传统信托受托人职责限制,因此设立人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灵活设定董事权责、受益安排以及监督机制,使其更适应复杂的跨境资产结构与家族治理需求。
第二,高度定制化。开曼基金会允许设立人通过章程自由设定目的、治理结构、受益人资格与分配机制,广泛适用于慈善、家族控制权安排、员工激励计划等多种用途。此外,基金会可以设立“创设人顾问委员会”、“监督人”或其他类似机制,实现对董事行为的事前或事后控制,增强设立人对基金会的影响力。这种设计上的开放性与可塑性,是传统意义上的信托难以实现的。
第三,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与信托不同,信托财产的法律所有权归于受托人,信托本身并不具备法人地位,其参与商业或投资活动需通过受托人名义完成,故而常引发“身份穿透”与治理效率问题。而开曼基金会则是一种注册成立的法人实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签署合同、持有资产、设立子公司或参与投资,从而在法律关系中具有更强的独立性和透明度。这种独立性不仅提升运营效率,也有助于满足银行开户、监管许可或尽职调查中的合规要求,特别适用于高净值家族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实质性投资操作。
二、基金会结构中的核心角色简介
(一)股东
简介 |
注意事项(基金会的独特之处) |
一般而言,股东即设立人,股东的权利、义务和任命除“注意事项”中特别提及的内容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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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公司章程明确许可基金会在无股东的状态下存续,且规定股东可通过可撤销或不可撤销的方式不再具有股东身份,同时不再享有股东权利及承担股东义务; (2) 基金会设立后,股东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发出有关的通知。 |
(二)董事
简介 |
注意事项(基金会的独特之处) |
通常情况下,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负责,而董事的权利、义务及任命事宜,一般由公司章程加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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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事
简介 |
注意事项(基金会的独特之处) |
从名称来看,监事承担着监督基金会运营的职责,然而实际上,监事的权利、义务以及任命事项依然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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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益人
简介 |
注意事项(基金会的独特之处) |
受益人是指有资格获得基金会利益分配的人。 |
受益人不是所谓“利害关系人”(详见下文),无权参与管理基金会。 |
三、开曼基金会设立与运营过程中的几个核心问题
在开曼基金会设立与运营过程中,有以下几个核心问题值得提示:
第一,基金会的目的。基金会与一般开曼公司的显著区别在于,基金会章程必须载明其目的。目的可以是自益的、他益的或者公益的;尤其当章程未写明受益人时,由于基金会的受益人是为实现目的而获得利益分配的主体,因此基金会的目的与受益人密切相关。
第二,基金会大会(General Meeting)。一般开曼公司的终极决策机构是需年度召开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与之类似,基金会大会作为基金会的“股东大会”也需年度召开,但其投票主体为具备投票权的“利害关系人”。关于基金会大会的议事流程、“利害关系人”范围等事项,可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
第三,利害关系人(Interested Person)。利害关系人指可在基金会大会上行使投票权的主体。如前所述,股东和监事均属于法定的利害关系人。除法定情形外,公司章程还可拓展利害关系人范围,例如将董事纳入其中。
第四,受益所有人(BO)。开曼于2023年底出台新《受益所有人透明法》,加强了对受益所有人(BO)的核查。如前所述,创立人可通过放弃股东身份,避免因股东身份成为BO;若基金会在无股东状态下运作,则无法从股东层面确定BO。但对于无股东的基金会,创立人仍存在以下情形可能被认定为BO:(a)直接或间接持有25%及以上投票权;(b)对基金会管理具有“终极有效控制”,即通过间接持股或其他非直接方式实施管理;(c)若无法通过上述两种情形定位BO,则以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为董事和CEO)作为BO。
四、家族财富规划中的典型应用
(一)案例一:控股公司股权持有工具,实现家族企业控制权安排
在离岸的股权设计和控制层面,可以巧妙运用基金会这一工具,为家族企业的有序传承和资产隔离奠定基础。具体而言,架构如下:

如图所示,家族内部成员在控制权和受益权层面的关系一般在基金会层面进行分配和解决,通过基金会章程明确规定各家族成员的角色,如在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资决策等核心事务上进行权力配置,然后通过基金会这一持股平台对公司和资产实现有效控制,并减少债务和婚姻等风险对公司发展的影响,为家族企业实现长期稳健发展与平稳传承提供有力保障。
(二)案例二:上市公司的慈善和ESG资金持有和运营主体
基金会在慈善和ESG实践中均扮演着重要角色,可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资产、开展投资、进行慈善捐赠等活动,便于高效开展诸多公益项目并管理和运作用于公益的资金或资产。
某集团的基金会就是此类用途的一个典型实例。就其的运行模式而言,该基金会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该集团的少量股权,而该基金也被专项用于推进教育与科研等公益事业,目前其已完成了高额的公益捐赠。
(三)案例三:作为家族投资资产的持有主体,实现投资的保值增值
此等情况下,基金会的作用与案例一类似,只不过其底层持有的资产并非海外公司的股权,而是不同类型或不同目的的投资组合,这一架构一方面可以有助于实现家族财富的有序传承,另一方面也可以在符合设立人意愿的前提下有效的进行慈善捐赠。具体架构如下:

五、结语:从工具到战略的转变
在构建财富规划架构时,对各类工具的评估极为关键。在决定是否采用基金会这一工具时,需从以下两个维度进行审慎评估:
第一,法律环境与合规性。尽管开曼的法律监管有一定宽松度,却也在不断与国际合规标准接轨,如其在2023年修订《2024年实益拥有权透明度条例》以防范和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行为。因此,家族办公室要确保家族资产通过基金会运作时,能满足全球日益严格的合规要求,避免潜在法律风险。
第二,设立与运营成本。基金会设立需支付注册费、律师费等一次性费用,运营中还有年度合规申报、审计等持续性开支。家族办公室要综合评估这些成本与家族财富体量及预期收益关系。若家族资产规模较小,过高成本可能削弱财富管理效益;而对大型家族财富而言,这些成本在整体规划中若能换来显著财富保护、传承、慈善等益处,则具备投入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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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习生曹诗悦对本文的写作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