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玮丨王亚宽丨郝玥丨曾灏文
一、引言
中国已连续多年成为澳大利亚最大的贸易伙伴,是澳大利亚第一大商品与服务出口目的地和进口来源国[1]。中澳间持续向上的经贸合作关系不断促进中国企业前往澳大利亚开展跨境贸易与投资活动。就2023年一年,中国企业和个人向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共申请商标8,295枚,占澳洲全部海外申请商标的9.8%,仅次于美国列居全球第二[2]。该数据不仅反映了中国企业在澳大利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构建品牌建设,同时也凸显了商标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商业价值。然而,澳大利亚的商标审查制度与保护与中国大陆地区的商标审查制度存在一定差异。对于有意进入澳大利亚市场的中国企业而言,深入了解澳大利亚的商标制度,是确保其商标获得授权并规避潜在法律风险的重要环节。
图1:2023年澳大利亚海外申请商标主要来源国相关数据[3]
本文将从澳大利亚现行商标审查制度出发,结合我们实务经验,剖析澳大利亚商标审查制度和流程。本文涉及商标申请的审查流程、跨类别审查制度、商标共存规则和防御性商标制度等,助力中国企业在澳大利亚顺利获得商标授权,有效支持品牌的国际化布局与长久发展。
二、澳大利亚商标法律框架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原始成员国之一,澳大利亚商标法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为基础。澳大利亚商标法律体系涵盖三个层面:一是国内法。包括与商标有关的法律、判例以及其他规章等,如《Trade Marks Act 1995》(为符合“TRIPS”规定,1995年澳大利亚将原《贸易标志法》修订为该法,下称“1995年商标法”)、《Trade Marks Regulations 1995》(下称“1995年商标条例”);二是多边知识产权(商标)协定,如马德里体系、《尼斯协定》等;三是自由贸易协定(FTAs)、双边投资协定(BITs)以及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中的知识产权章节。
图2:澳大利亚现行知识产权(商标)法律体系示意图
作为传统英联邦海洋法系国家,澳大利亚的商标法深受英国法影响,注重判例和实际使用,同时严格参照各国际协议规则,形成了一套完整而独特的商标法律体系。正因如此,使得澳大利亚在商标审查和保护过程中存在一些与中国显著不同的规定和要求。本文将介绍商标申请流程、跨类别审理、共存制度和防御性商标制度。
三、商标申请流程
澳大利亚商标申请流程同中国大陆地区商标审查流程相同,即,申请—审查—公告—核准注册[4]。审查周期约为7个月,官费最低为250澳币。
(一)申请方式
申请方式 |
官费 |
预申请服务 |
330澳币起 |
标准申请 |
250澳币起 |
(二)审查流程
申请人提交了商标申请后,该商标将在商标库中等待接受审查。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如果商标申请未能满足法律要求,知识产权局会对该商标进行临时驳回,并发送一份审查报告(Examination Report)指出申请存在的问题以及可供解决的方案。
(三)公告与注册
商标经过审查确认符合注册条件后,将在澳大利亚官方商标期刊上公告2个月,公告期间,任何人可提出异议。若无异议或异议被驳回,该商标将正式注册并更新在澳大利亚官方商标公报(Australian Official Journal of Trade Marks)和澳大利亚商标检索系统(Australian Trade Mark Search)中,提供自申请日起10年的保护。
四、商标跨类审查
中国大陆有明确的商品和服务类似群组划分,在审查时审查员会严格地遵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编著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所列明的固定标准来判断不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是否近似,同时考虑已列明的少量交叉检索情况。而澳大利亚的商标审查审理时,则采取“跨类审查”的模式,即审查员在进行近似审查时,不仅会审查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里是否存在近似商标,还会一并审查与指定商品或服务类别相关联的其他类别,如果在关联类别中发现了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也可能被驳回。该判断标准,通常根据商品的性质、商品各自的用途、商品各自买卖所通过的贸易渠道、服务的性质和特点、服务的来源、服务的目的、商品与服务之间的这种“密切相关性”产生于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易混淆程度等[5]。例如,在我们最近收到的审查意见中,计算机软件和提供计算机软件服务属于近似商品/服务。在具体实践中,还有第9类的“消防水龙带”与第17类的“帆布水龙带”被认定为类似商品;第7类“水族池通气泵;清洗设备”商品,与第11类商品为“家用、商业用和工业用过滤器,包括滤水器,净水器和水处理系统”构成类似商品等情况。
综上,我们建议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需高度重视跨类审查的特点,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潜在的驳回风险。首先,建议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进行全面的商标检索,不仅仅局限于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还应涵盖与之密切关联的其他类别。申请人可参考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商标实务及程序手册》(Trade Marks Manual of Practice and Procedure)中最新的交叉检索类别表进行跨类别检索[6]。其次,对于商品或服务的描述,应尽量精准明确,突出其独特性,以降低审查员在考量商品或服务用途和贸易渠道时,认定其与其他类别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此外,申请人需充分考虑目标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实际情况,例如消费者的认知习惯及相关行业的商业惯例,避免使用可能引发误导性联想的商标设计或描述。
五、商标共存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定义,商标共存(Trademark Coexistence)是指“两家不同企业使用相似或相同的商标来营销产品或服务,但不一定会对彼此的业务造成干扰的一种情况”[7]。可见,商标共存的关键点在于商标同时存在不会对一般公众造成干扰和混淆。澳大利亚在其《1995年商标法》第44条第3款中规定:当两件商标已存在“诚实共同使用(Honest Concurrent Use)”的情况或其他恰当情形,则审查官可以允许注册申请商标。审查官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目标客户群体、市场区域、产品或服务的性质等,附加如“仅在特定区域使用”这样的条件,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公众造成混淆的可能。
尽管澳大利亚对共存协议采取的是一种保守主义的态度,仅给予其有限的认可,但实践中共存协议依然是审查官判断是否应给予相同或相似的在后商标注册时的重要考量因素[8]。与国内商标共存审查审理标准不同的是,两件相同的商标通过提交共存协议的方式亦有较高的概率获得共存。为提高共存概率,申请人在与对方起草共存协议时,应充分考虑审查官对“诚实共同使用”或其他恰当情形的认定标准,在同意书或合同中对各自的目标客户群体和市场区域等做好说明和区分,以确保协议的合理性和说服力。同时,应注意协议内容的合法性与可操作性,避免因条款不当导致后续注册或使用受阻。
六、防御商标制度
所谓“防御商标制度”,是指同一商标权人在非同类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与原驰名商标相同,且以防止他人非法使用原驰名商标而造成淡化可能的商标制度[9]。从概念中我们可以推出,注册的防御商标很可能不涉及企业的主营业务,因而不会投入实际使用。考虑到这点与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和第49条第2款的规定相冲突[10],我国大陆地区并未采纳防御商标制度,而澳大利亚《1995年商标法》则特意用一个单独部分(Part 17)对防御性商标(Defensive trade marks)进行了详细说明。澳大利亚《1995年商标法》第185条规定:“如果因已注册商标在其指定的所有或任何货品或服务上有长期大量的使用,且这种使用情况足以造成一般消费者在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看到相似商标后,就认为与已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关联,则该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所有或者任何其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防御性商标”。
看起来同样是“跨类保护”,澳大利亚的“防御商标制度”与我国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存在明显区别。一是制度设计不同,我国虽有“跨类保护”的规定,但并不像澳大利亚专设“防御商标制度”,通过商标注册方式对非驰名/知名(甚至并未投入使用)的类别进行制度上的保护;二是对防御商标使用的要求,澳大利亚的防御注册制度为防御性商标的存续提供了合法性基础,防御商标不会因未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实际投入使用而被撤销。而在国内,对防御性商标的讨论还停留在实操层面,尽管可以在相关类别进行商标申请而建立商标的基础防御系统,但在商标注册满三年后,未进行使用的防御性商标仍面临被撤销的风险。三是主动性,“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一种被动保护,只能通过异议、无效申请及后续诉讼实现,而澳大利亚的“防御商标制度”则是主动通过注册实现的“事前保护”;四是证据要求,在国内,“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要求“认驰”,对商标知名度证据的要求极高,而澳大利亚的防御性商标注册不以成为“驰名商标”为保护前提,只要证明基础商标达到一定知名程度,以至于让一般消费者误以为那些其他的商品和服务和基础商标注册人存在关联即可适用保护。
另外,在防御性商标的标准上,澳大利亚与同样践行防御性商标制度的日本亦有很大区别。日本认为基础商标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才可注册防御性商标,而澳大利亚则认为基础上无须达到驰名商标的标准,达到一定标准的知名度亦可注册防御商标。那么申请人如何证明自己的基础商标达到了一定的知名度呢?《商标实务及程序手册》为申请人准备证据提供了参考[11]:
1. 一份载明基础商标基本情况的声明书。声明书应当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确立基础商标的声誉。包括使用时长、使用范围、使用在哪些商品或服务上,以及广告的方式、成本和材料等;二是应当解释申请人提出防御性注册申请的依据。需要充分论证为什么潜在消费者可能会推断在其他类型的商品或服务上会与申请人有联系,以及这种“可能联系”的性质;
2. 如有需要,可以提供同行业成员(指与防御性注册商标类别相同)的支持声明,声明中同样也要说明存在“可能联系”的原因;
3. 专业的市场调查;
4. 防御性商标申请人已注册的相同、类似商标的清单,且包含已注册的商品或服务。
七、结语
澳大利亚商标制度在审查与保护方面独具特色,与中国商标制度存在诸多差异。我们通过对其商标注册流程、跨类审查、商标共存和防御商标制度等方面进行深入解读,助力来自中国的商标申请主体能够更全面地认识澳大利亚商标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申请人应充分重视澳大利亚商标制度的特点,提前规划商标战略。在申请注册阶段,要严谨对待各个环节,尤其是跨类审查和商标共存问题,通过细致检索、精准描述和合理运用共存协议,降低注册风险,提高成功率。对于已具备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应把握澳大利亚防御商标制度的优势,及时申请注册,主动保护品牌权益。
特别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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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ustralian Government 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https://www.dfat.gov.au/sites/default/files/chin-cef.pdf, accessed January 3, 2025。
[2] IP Australia, Australian IP Report 2024,https://www.ipaustralia.gov.au/tools-and-research/professional-resources/data-research-and-reports/australian-ip-report-2024, accessed January 4, 2025。
[3] IP Australia, Australian IP Report 2024,https://www.ipaustralia.gov.au/tools-and-research/professional-resources/data-research-and-reports/australian-ip-report-2024, page 52, accessed January 4, 2025。
[4] IP Australia, Timeframes and fees,https://www.ipaustralia.gov.au/trade-marks/timeframes-and-fees#fx-tabs-0-panel-3。
[5] Trade Marks Manual of Practice and Procedure, s.26.4,https://manuals.ipaustralia.gov.au/trademark/4.-similarity-of-goods-and-services。
[6] Trade Marks Manual of Practice and Procedure, s. 14. Annex A12,https://manuals.ipaustralia.gov.au/trademark/annex-a12---cross-search-classes-from-january-2015。
[7]英文原文为:“Trademark coexistence describes a situation in which two different enterprises use a similar or identical trademark to market a product or service without necessarily interfering with each other's businesses”,https://www.wipo.int/en/web/wipo-magazine/articles/ip-and-business-trademark-coexistence-35523,accessed January 6, 2025。
[8]宋建立:《商标共存疑难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23年第4期,第37 – 45页。
[9]殷聪,周于靖:《从域外视角探究防御商标制度》,载《北方经贸》2021年第6期,第72 – 74页。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第49条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11] Trade Marks Manual of Practice and Procedure, s.34.7,https://manuals.ipaustralia.gov.au/trademark/7.-evidence-required-for-defensive-applic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