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姜冬妮丨宋雨博[1]
前言
当地时间3月9日,加拿大执政党自由党宣布,马克·卡尼以压倒性优势当选为该党新领导人,他将接替现任总理特鲁多出任加拿大总理,组建新内阁。据新华社报道,美国加征关税威胁和美加关系是加拿大民众目前最关心的议题。在胜选演讲中,卡尼表示,将带领加拿大建立更强大的经济,与可靠的合作伙伴建立新的贸易关系,并确保边境安全。总体来看,加拿大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力仍然较强,良好的营商环境也适合出海企业将加拿大作为首选投资目的地。中加两国也始终保持着良好的经贸合作势头,多年来中国持续保持加拿大第二大贸易伙伴、第二大进口来源地、第二大出口市场地位。然而,加拿大税制复杂,中国投资者在出海时为避免陷入逃税等指控须了解熟悉加拿大税制,同时也应熟悉税收优惠适用、税收协定待遇享受等税收政策,以享受税收待遇,取得合法税收利益。
加拿大联邦一级税收以联邦所得税为主;省级税收也以省所得税为主。企业所得税是加拿大应纳税企业一大应缴税种。本文因此首先聚焦加拿大税制中的企业所得税,其后向读者提供加拿大税收优惠概览,以促进出海企业对外投资。
一、加拿大企业税税制
加拿大在联邦和省两级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因此需要分别缴纳联邦企业所得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但企业仅需进行一次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加拿大企业所得税因其纳税身份而有所差异。如企业属于居民企业,就其全球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受控外国公司取得的某些特定收入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某些特定非居民企业信托和海外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也应在加拿大纳税。
如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则其仅就在加拿大从事经营活动或通过转让加拿大特定种类资产取得资本利得等方式取得的所得征税。非居民企业在加拿大境内从事商业活动取得所得后,不论是否在加拿大境内设立常设机构,都应缴纳加拿大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同样在联邦和省层面缴纳所得税,但因为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而在联邦层面适用相应的税率。
而区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根据加拿大国内法,核心在于该企业是否在加拿大注册,或者其核心的管理和控制职能是否位于加拿大。如该企业在加拿大注册,或其核心管理和控制职能位于加拿大,则该企业为加拿大居民企业。
二、企业出海税收优惠政策
中资企业出海多将加拿大作为首选,对外投资规模和质量日益提升。2024年2月,银泰黄金公告称收购加拿大Osino Resources Corp.(下称“Osino”)100%股权,从而获得了Osino位于纳米比亚的Twin Hills金矿项目,以及Ondundu和Eureka两个勘探项目[2]。加拿大也施行多种税收优惠,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是否有明确时间限制,加拿大税收优惠可以分为常规性与时效性税收优惠。
(一)常规性税收优惠
1. 居民企业优惠税率
在联邦层面和省层面,特定的加拿大居民企业适用更低的税率。居民企业在联邦层面一般适用38%的基本税率,一定情形下适用28%的优惠税率。符合一定条件的居民企业可适用15%的联邦所得税优惠税率。如,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扣除的所得和在加拿大制造和加工所得;生产用于销售的电能和蒸汽所得税收扣除的所得;信用合作社额外扣除的所得(尽管信用合作社不是通常意义的私营企业,但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扣除。信用合作社还可就其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扣除的应税所得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扣除);加拿大控股私营企业(Canadian-controlled Private Corporation)赚取的投资收入、非可再生能源活动所得收入;共同基金公司、抵押投资公司和投资公司赚取的收入;适用可退税规定的投资所得。
居民企业在省层面适用两档税率,即较高和较低税率。省所得税的较低税率,适用于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进行税收抵扣的企业所得,具体税率因省份而有所差异。如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较低税率仅为2%,但较高税率达到12%;阿尔伯塔省较低税率为2%,而较高税率为8%。
2. 中加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
中加两国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预提税税率。加拿大居民企业向境外股东支付股息与利息时,根据国内法应负担25%的预提税税率[3]。但是,根据1986年中加税收协定,加拿大居民企业向中国股东支付股息时,如该中国股东在包括支付股息日在内的365天内,是拥有加拿大居民企业至少10%选举权股份的公司,预提税税率为10%,其它情况下预提税税率为15%;加拿大企业向中国居民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预提税税率为10%。
(二)时效性税收优惠
加拿大政府鼓励企业投资清洁经济,以确保加拿大在全球保持竞争力,同时使加拿大在2050年前实现净零排放的目标。加拿大政府向加拿大企业提供各种可退还的税收抵免(Investment Tax Credits,“ITC”),包括清洁技术、清洁电力、清洁氢能、清洁技术制造、电动汽车供应链以及碳捕获、利用和储存等,鼓励企业在加拿大投资清洁能源。
这些税收企业的推出对许多加拿大企业来说都是好消息。83%的中小型企业正在寻求更多援助和激励措施来实现脱碳,也正在寻求联邦(46%)和省级(46%)的税收激励计划来获得减排所需的资金。
税收抵免政策 |
适用企业 |
可退还税收抵免 |
|
1 |
清洁技术投资税收抵免 |
(1)应纳税的加拿大企业; (2)属于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共同基金信托。 |
最高可退还30% |
2 |
清洁技术制造业税收抵免 |
应纳税的加拿大企业。 |
最高可退还30% |
3 |
清洁氢能税收抵免 (The Clean Hydrogen ITC) |
应纳税的加拿大企业。 |
最高可退还40% |
4 |
碳捕获、利用和储存税收抵免 |
应纳税的加拿大企业。 |
最高可退还60% |
5 |
清洁电力税收抵免 |
(1) 应纳税的加拿大公司; (2)指定的省/地区皇家公司(及其子公司); (3)某些市政公司(及其子公司); (4)某些由当地管理机构拥有的公司(及其子公司); (5)某些养老金投资公司; (6)受益人为养老金投资公司的某些信托。 |
15% |
6 |
电动汽车供应链税收抵免 |
应纳税的加拿大企业。 |
10% |
1. 清洁技术投资税收抵免(The Clean Technology ITC)
清洁技术投资税收抵免的目的在于鼓励企业投资购买并使用清洁技术。企业如在2023年3月28日至2033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可供使用的合格资产,该项税收政策将为企业提供30%的可退还税收抵免。如于2034年购置可供使用的资产,企业可获得15%的可退还税收抵免。但在2034年之后购置可供使用的资产不提供税收抵免。
2. 清洁技术制造业税收抵免(The Clean Technology Manufacturing ITC)
清洁技术制造业税收抵免的目的在于鼓励企业投资CTM资产。CTM资产的类型多样,如用于制造或加工的某些机器和设备,例如用于制造电动汽车的工业机器人或用于加工阴极活性材料的大桶;用于制造或加工的建筑物和其他结构的某些有形财产,或机械或设备所需的某些有形财产,例如用于去除化学烟雾的通风系统或用于为太阳能电池板制造设备供电的专用电线;用于矿物开采和加工的某些财产,例如用于粉碎含铜矿石的岩石的设备或用于煅烧镍矿的窑炉;某些专用工具,例如用于在冶炼厂铸造铜锭的模具或用于切割太阳能电池的机器的切割部件;以及某些非道路车辆和汽车设备,例如设计用于工厂的电动汽车或设计用于从矿场开采岩石的氢动力汽车。
清洁技术制造业税收抵免具体适用情况:
2024年至2031年期间购买可供使用的财产,可退还税收抵免为30%;
2032年期间购买可供使用的财产,可退还税收抵免为20%;
2033年期间购买可供使用的财产,可退还税收抵免为10%;
2034年期间购买可供使用的财产,可退还税收抵免为5%。
3. 清洁氢能税收抵免(The Clean Hydrogen ITC)
清洁氢能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目的在于鼓励企业投资清洁氢能和清洁氨能。清洁氢能投资税收抵免适用于2023年3月28日至2034年期间购买的并可供使用的资产:对于2023年3月28日至2034年,购买可供使用的“符合条件的清洁氢能财产”(“清洁氨设备”),税收抵免率取决于所生产氢气的碳强度,分别为40%、25%或15%。对于2034年之前购买的可用于清洁氢能项目的清洁氨设备,税收抵免率为15%。对于2034年获得并可供使用的财产,这些税收抵免率降低一半。2034年后可供使用的财产不享受任何税收抵免。
4. 碳捕获、利用和储存税收抵免(The Carbon Capture, Utilization and Storage ITC)
碳捕获、利用和储存税收抵免的目的在于鼓励企业开发碳捕获、运输、利用和储存能力。碳捕获、利用和储存税收抵免为2022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支出提供可退还的税收抵免,具体如下:
用于从环境空气中捕获碳的合格碳捕获支出,可退还的税收抵免为60%;
用于从环境空气中以外的其他方式捕获碳的合格碳捕获支出,可退还的税收抵免为50%;用于合格碳运输支出、合格碳储存支出和合格碳使用支出,可退还的税收抵免为37.5%。
2031年至2040年,税收抵免将减少至上述税率的一半,2040年以后将不再提供税收抵免。
5. 清洁电力税收抵免(The Clean Electricity ITC)
下述对清洁电力税收抵免的描述基于2024年8月发布的立法草案。清洁电力税收抵免政策暂未立法。
清洁电力税收抵免的目的是鼓励企业投资加拿大清洁电力资产。清洁电力税收抵免将为2024年4月16日之后和2035年之前购买的可供使用的资产提供15%的可退还税收抵免。可能符合清洁电力税收抵免的财产类型包括:水力发电设施;用于利用太阳能、风能或水能发电的设备;核能、地热能和废弃生物质发电设备;固定位置储能财产或抽水蓄能财产,不包括任何使用化石燃料运行的设备;合格的天然气能源设备;合格的省际输电设备。
6. 电动汽车供应链税收抵免(The Electric Vehicle Supply Chain ITC)
下述电动汽车供应链税收抵免的内容是基于联邦政府就其2024年预算发布的材料。电动汽车供应链税收抵免暂未立法。
电动汽车供应链税收抵免将对以下供应链环节中使用的建筑物成本征收10%:
(1)电动汽车组装;
(2)电动汽车电池生产;
(3)阴极活性材料生产。
纳税人的建筑成本要符合电动汽车供应链税收抵免的资格,纳税人必须在所有三个环节申请清洁技术制造税收抵免。
电动汽车供应链税收抵免将适用于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后购买的可供使用的财产。2033年和2034年的抵免额将降至5%,2034年后将不再有效。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鼓励企业加大环保投资的同时,能够减轻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三、企业避税与反避税
尽管加拿大税收成本在G7成员国中处于最低水平,但是企业滥用税收优惠的实例屡见不鲜。但这很有可能触发加拿大反避税规则。
在Deans Knight Income Corp.(下称“Deans Knight”)诉加拿大案(Deans Knight Income Corp. v. Canada)中[4],Deans Knight累积了9,000万美元的未申领的非资本损失和其他税收抵免。2007年,Deans Knight试图利用其非资本损失,但没有足够的收入来抵销这些损失。2008年,Deans Knight与Matco Capital Ltd(下称“Matco”)签订了一份复杂的投资协议,以帮助其实现盈利。但是,《所得税法》第111(5)条规定,如果公司被其他实体收购,则非资本损失不能结转并扣除未来的税收。在这种情况下,新所有者也不能结转未申领的税收抵免。
Deans Knight精心起草了与Matco的协议,以避开这一条款并减少纳税义务。当该公司提交2009年和2012年的纳税申报表时,该公司声称有近6,500万美元的非资本损失和其他税收抵免。但加拿大税务局拒绝了这些抵免,Deans Knight就该决定向加拿大税务法院提出上诉,该案随后在联邦上诉法院和加拿大最高法院审理。加拿大最高法院适用了一般反避税规则(“GAAR”),认为Deans Knight的交易违反了第111(5)条的合理性,构成滥用避税,支持税务局拒绝抵免的决定。
实践中诸多企业滥用法律规定。对此,加拿大税务局除采用一般反避税规则外,也鼓励知情人士向Leads Program提交线索,举报企业滥用税收优惠的不当行为(Benefit Cheating)。
近年来,全球各国打击避税的进程加快。加拿大已经于2024年通过包括全球最低税法案在内的《2024年第1号预算执行法案》(C-69法案),该法案将确保大型跨国公司就其利润至少缴纳有效税率为15%的税收。
四、结语
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国企业出海加拿大,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加拿大税制复杂,但同时又为企业提供了丰富多样的税收待遇。通过深入了解加拿大税收制度和税收待遇,企业出海能够更好地适应税务营商环境。然而,税务政策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国际税收规则的不断更新与变化,持续关注政策动态并及时调整规划策略,是确保企业行稳致远的关键。
在享受税收待遇的道路上,专业团队的助力不可或缺。汉坤税务团队凭借深厚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的服务,致力于为中国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税务规划与合规解决方案。无论是个人财富传承、企业跨境投资还是税务合规咨询,我们始终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量身定制的专业服务,助力客户在全球化浪潮中稳健前行。
敬请注意,本系列文章的内容,系我们根据法律法规、政府网站内容及实操服务经验总结,不构成我们针对特定加拿大税事项以及具体税收筹划的任何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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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习生程玉璇、杨翔宇对本文的写作亦有贡献。
[4]可参考加拿大法院发布的case in brief:https://www.scc-csc.ca/judgments-jugements/cb/2023/39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