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姜冬妮丨宋雨博[1]
前言
近年来,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与高净值人群规模的持续扩张,推动家族信托已从传统的财富传承工具,演进为跨代际资产保护的精密法律架构。这种融合罗马法信托精髓与中华家业传承智慧的金融载体,正在重构亚太地区财富管理的底层逻辑,搭建起跨境税务筹划与国际资产配置的合规框架。随着越来越多高净值人群前往加拿大,加拿大非居民信托的独特制度优势正成为新贵阶层资产配置的黄金通道。这昭示着高净值人士的财富管理智慧:通过构建离岸信托的法律方案,在全球税务透明化浪潮中打造出实现财富永续的诺亚
方舟。
一、祖母信托介绍
加拿大实行全球征税制度,对于加拿大本国税务居民而言,无论其收入来源是境内还是境外地区,均需履行纳税义务并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税。并且,加拿大实行联邦与省级个人所得税联征制度,联邦层面最高需要缴纳33%的个人所得税,以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为例,2024年BC省级最高需要缴纳20.5%的个人所得税,若选择直接赠与或遗产传承方式转移财产,受赠人需就标的资产增值部分缴纳高于50%的税款。因此,为更好地进行财富传承,许多高净值人士选择采用信托这一税务筹划方案。
与税收居民的制度类似,加拿大将信托分为居民信托和非居民信托。在加拿大本地设立的信托一般均为居民信托。非加拿大税务居民在加拿大境外设立的信托,原则上认定为是非居民信托,但是在加拿大严苛的反避税规则下存在诸多会使得境外设立的信托被认定为居民信托的情形,例如在该信托中存在“加拿大居民出资人”,或存在“加拿大居民受益人”且该信托有“关联出资人”等情形。中国家庭如果在加拿大以设立普通信托的方式进行家族财富传承,其信托极易被认定为居民信托,受益人不仅要交联邦所得税,还要交地方所得税,税负较为沉重。而加拿大本土信托则需要适用“21年重启规则”,因信托在加拿大也属于纳税主体,为了防止利用信托无限期地推迟对某些财产产生的收益进行税务确认,居民信托每21年需要进行一次清算,对财产的增值部分需要缴税。加拿大税务体系对高净值家庭征收的税负较高,特别是在资本增值、遗产继承等方面。
而“祖母信托(Granny Trust)”通过多种税务优化手段,使家族资产在信托内得以保值增值,避免了直接转让中产生的高额税费。因此,祖母信托就成为了加拿大家族财富传承的常用工具。祖母信托并非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而是对一种特殊非居民信托安排的俗称。根据加拿大税法法案规定[2],境外信托被认定为祖母信托架构后,加拿大籍受益人通过该信托获得的特定性质的信托利益,无需按照加拿大税收制度缴纳所得税。具体而言,加拿大籍受益人从祖母信托收到的收益分配(即信托产生的收入部分)需要向加拿大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收到的是信托本金分配(资本项目分配),则无需缴税,仅需进行申报即可。
通常来说,在实践中要被认定为祖母信托主要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 信托必须由非加拿大税务居民设立,且在建立信托和资产交付前后的五年内,委托人都不能是加拿大的税收居民;
2. 信托的管理和控制活动必须在加拿大以外进行,即信托的设立地不能是加拿大,并且受托人对信托资产的决策有完全的自主权;
3. 信托财产均来自加拿大境外且不属于加拿大税收居民;
4. 受益人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
从理论上讲,相较于传统赠与或法定继承模式,设立祖母信托通过受托人专业管理保障资产安全,避免继承人挥霍风险及遗嘱争议等法律纠纷,同时还能帮助受益人显著减少其税收负担。祖母信托不属于加拿大居民信托、事实居民信托或视同居民信托,可以享受非居民信托的税务优待。
由此可见,通过精心规划和合理安排,祖母信托可以有效帮助家族实现税务筹划。具体而言,祖母信托的受托人可以选择持续向加拿大居民受益人分配信托本金,而不进行收益分配。由于加拿大信托的21年重启规则仅适用于加拿大居民信托,而不适用于祖母信托,因此理论上,祖母信托可以将每年产生的信托收益不断转入本金,并在未来的年度中对信托本金进行分配,从而实现长期免税的效果。
通过设立祖母信托,将资产分配给子女,不仅能够实现对资产的有效管理,还能使持有财产期间的投资收益免于在加拿大纳税,从而促进家族财富的稳健增长。此外,祖母信托还能在确保遵循委托人意愿的同时,有利于家族财富的代际传承控制,有效规避了遗嘱继承等直接转移方式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祖母信托的架构图如下:
二、祖母信托设立的注意事项
虽然祖母信托具有优良的税务筹划效果,但由于加拿大的反避税规则十分发达,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触发反避税规则,从而背负上沉重的税务负担,所以在实践中仍有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以下是在祖母信托设立时、设立后需要注意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或委托人的“实际控制”问题
有案例(如St. Michael Trust vs. The Queen案[3])表明,如果受益人与委托人之间仅存在经济利益关系,而缺乏亲属关系等其他关联条件,信托架构可能会被质疑受益人能够实质性影响委托人的决策,从而无法被认定为祖母信托。若该信托未被认定为祖母信托,加拿大受益人通过该架构获得的信托分配将按照加拿大的税收制度征税。同时必须避免委托人或受益人对信托拥有控制权的情形,诸如保留干预受托人管理或处置信托财产的权力,或是对信托剩余财产分配拥有决定性影响,否则,该信托可能被判定为虚假信托,进而丧失其税务规划的功能。
(二)委托人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对信托节税功能的影响
以非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设立信托是实现祖母信托税收优惠的关键。然而,如果委托人在信托设立并交付资产后5年内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或者在丧失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后的5年内设立信托并交付资产,该信托可能会被视为普通加拿大信托,加拿大籍受益人通过该架构获得的信托利益将按照加拿大的税收制度征税。不过,非居民信托架构的有效性不会因委托人离世而被触发事实居民信托或视同居民信托认定规则。因此,该类信托的核心关注点仍应聚焦于委托人资产转移阶段前后的居民身份规划,无需担忧委托人身故对信托法律效力的影响。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设立祖母信托,建议首要核实确认委托人是否在未来5年内有移民加拿大或定居加拿大的计划,或者在过去5年内是否曾取得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若存在上述情况,则推荐考虑指定其他合适的委托人,以确保信托设立的适宜性和合规性。
(三)祖母信托利益分配的审慎性
通常,信托财产分为收益(Income)和资本(Capital)两类。与外国委托人信托不同,加拿大籍受益人从祖母信托收到的收益分配需要申报并缴税,而资本分配虽然需要申报,但无需缴税。因此,为确保祖母信托的有效性,受托人在向加拿大税务居民分配时,受托人还需承担相应职责,包括核实财务报表及分配决议等文件,确保其中明确表明分配给加拿大受益人的财产源自信托的资本部分,而非收益部分。在祖母信托这一机制中,将底层金融资产的收益分配进行资本项目的结构性整合,并实现受益人权益的制度性传导,才能实现税务优化效果。
(四)关注信托资产的CRS交换及受益人的申报义务
与美国不同,加拿大和中国均加入了《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国际协定。根据中国《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和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识别并报送非居民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因此,如果在中国信托公司设立的信托中包含加拿大籍受益人,且其收取信托利益的账户为中国内地账户,相关信息可能会被中国税务机关交换至加拿大。加拿大籍受益人需如实申报该笔收入,不得隐瞒。
三、结语
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国高净值人士的财富管理与传承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加拿大作为重要的财富配置目的地,其复杂的税制与独特的财富管理工具,为高净值人士提供了多元化的选择,但同时也需要谨慎规划与专业指导。对于拥有加拿大居民身份的高净值家族成员而言,祖母信托是一种促进财富保值增值并实现跨境有序传承的有效工具,同时在加拿大税收层面具有筹划优势。通过深入了解加拿大的税收制度以及祖母信托等工具,中国高净值人士可以更好地规避税务风险,实现财富的稳健传承与有效管理。然而,设立“祖母信托”绝非易事,它要求不仅精通中国法律,还需熟悉国外税法。若设立不当,不仅无法实现预期的税务优化效果,还可能招致额外的税务负担。此外,税务规划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国际税收规则的不断更新与变化,持续关注政策动态并及时调整规划策略,是确保财富安全与增值的关键。鉴于加拿大税务局对境外信托收入的监管日益严格,高净值人士在考虑设立祖母信托时应格外谨慎,并强烈推荐选择专业的税务筹划与方案设计机构,以确保规划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在财富管理的道路上,专业团队的助力不可或缺。汉坤税务团队凭借深厚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的服务,致力于为中国高净值人士提供全方位的税务规划与合规解决方案。无论是个人财富传承、企业跨境投资还是税务合规咨询,我们始终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量身定制的专业服务,助力客户在全球化浪潮中稳健前行,实现财富的长远规划与传承。
敬请注意,本系列文章的内容,系我们根据法律法规、政府网站内容及实操服务经验总结,不构成我们针对特定加拿大税事项以及具体税收筹划的任何法律意见。
特别声明 |
汉坤律师事务所编写《汉坤法律评述》的目的仅为帮助客户及时了解中国或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法律及实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仅供参考,不应被视为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依据。 如您对本期《汉坤法律评述》内容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与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人员联系: |
姜冬妮 电话: +86 10 8524 5898 |
[1]实习生杨翔宇、黄楚菁对本文的写作亦有贡献。
[2] Canadian Income Tax Act, art 94 (3)
(3) If at a specified time in a trust's particular taxation year (other than a trust that is, at that time, an exempt foreign trust) the trust is non-resident (determined without reference to this subsection) and, at that time, there is a resident contributor to the trust or a resident beneficiary under the trust, ……
[3] Fundy Settlement v. Canada, 2012 SCC 14 , [2012] 1 SCR 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