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俊丨钟丽
随着美俄就终结俄乌战争展开密集谈判,美国新政府上台后尚未对俄罗斯采取新制裁措施。然而,欧盟仍在加大对俄制裁力度,并于2025年2月24日发布了第16轮对俄罗斯的制裁措施。
本轮制裁措施旨在进一步加大对俄罗斯的经济和政治压力,涉及俄罗斯的关键行业,如能源、贸易、交通(含航空)、基础设施和金融服务等。同时,欧盟加强了对规避制裁行为的打击力度。欧盟此次还将多个个人、实体以及船舶,包括部分中国实体及个人,列入制裁及出口管制名单。
本文将介绍和解析欧盟第16轮制裁的主要内容以及与中国相关的制裁情况。
一、欧盟第十六轮对俄制裁的主要内容
(一)持续加大反规避执法力度,将协助俄罗斯规避欧盟制裁的实体与个人列入制裁清单
欧盟理事会第2025/389号决定对欧盟理事会第2014/145号决定(对应EU 269/2014条例)进行了修订,欧盟将48名个人和35家实体列入EU 269/2014条例附件一所列的清单(“制裁清单”)。
本轮制裁新增了两项将个人和实体列入欧盟制裁名单的依据:
1. 支持不安全油轮(Unsafe Oil Tankers)运营的个人和实体。
2. 属于俄罗斯军事工业综合体、支持俄罗斯军事工业综合体或从中受益的个人与实体。
本轮被列入制裁清单的主要是支持俄罗斯军事工业综合体、参与规避制裁、从事俄罗斯加密资产交易及海运相关活动的个人和实体。
(二)将多家实体列入出口管制清单
欧盟理事会第2025/395号决定对欧盟理事会第2014/512号决定(对应EU 833/2014条例)进行了修订。欧盟将53家实体列入EU 833/2014条例附件四(ANNEX IV)所列的清单中(“出口管制清单”)。这些实体支持俄罗斯的军事工业综合体或参与规避制裁,其中包括25家中国大陆及香港实体、2家印度实体、2家哈萨克斯坦实体、2家阿联酋实体、1家乌兹别克斯坦实体、1家土耳其实体和1家新加坡实体。
被列入出口管制清单的主体将受到欧盟严格的两用物项和先进技术物品出口管制。
此外,欧盟已将两用物项的出口限制扩展至其他物项,旨在切断俄罗斯获取其在战场上使用的关键技术,包括:
1. 用于生产氯化苦(Chloropicrin)和其他作为化学武器使用的化学战剂前体,该等物质被俄罗斯违反《禁止化学武器公约》(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用作化学武器。
2. 用于武器制造的数控机床(Computer Numerical Control)相关软件,以及俄军用于战场无人机操控的游戏控制器。
3. 具有军事用途的铬矿石(Chromium Ores)及其化合物。
同时,欧盟进一步明确并收紧了针对医疗等特定用途的两用物项及先进技术出口的有限豁免条款,以便更有效地支持海关和许可机构的执行措施。
此外,欧盟还对具有特殊军事意义的工业产品实施额外出口限制,包括矿物、化学品、钢材、玻璃材料和烟花等。
(三)禁止进口俄罗斯铝
除了已经实施的禁止从俄罗斯进口加工铝产品的措施外,本轮制裁还新增了对从俄罗斯进口原铝(Primary Aluminium)的禁令。
为确保企业顺利过渡,本轮制裁引入了配额机制,允许在12个月内进口275,000吨铝。
(四)反规避措施并指定违规船只
欧盟理事会第2025/395决定新增74艘船只至第2014/512号决定附件XVI(即EU 833/2014条例附件XLII)所列的船只名单。目前,受制裁船只总数达到153艘。
被列入附件XLII的船只将受到港口准入禁令的限制,并被禁止提供广泛的海事服务以及其他服务,例如融资和金融服务(包括保险和经纪服务)、船旗注册、技术援助、加油、船舶供应服务、船员更换服务、货物装卸服务、护舷和拖船服务。
这意味着欧盟运营商无论在港口内或领海外,均不能为这些船只提供上述服务。此外,禁止租用、运营或为这些船只配备船员,以及进行船对船转运或任何其他货物转运,或从这些船只获取任何服务。
所有禁止的服务内容详细列于EU 833/2014第3条。
(五)能源领域的新制裁措施
1. 欧盟已决定全面禁止在欧盟港口临时存储或将俄罗斯原油或石油产品置于自由贸易区,此前在符合价格上限且运往第三国的情况下是允许的。欧盟指出,该禁令的实施将给俄罗斯石油的运输带来额外成本,从而减少俄罗斯的收入。
2. 欧盟扩大了对向俄罗斯液化天然气(LNG)项目提供商品、技术和服务的禁令,使其同样适用于俄罗斯的原油项目,例如Vostok石油项目。欧盟指出,这一措施将影响俄罗斯扩大其原油产能的能力,并进一步减少其收入。
3. 欧盟扩大了现有的石油和天然气软件禁令范围,限制向俄罗斯出口、供应或提供石油和天然气勘探相关的软件。该禁令涵盖用于钻井作业、地质勘测和储层计算的各类软件。
(六)航空及交通运输方面的新制裁措施
1. 本轮制裁将飞行禁令扩大到运营俄罗斯国内航班或向俄罗斯航空公司或俄罗斯国内航班供应航空物项的第三国航空公司。这一举措旨在针对那些帮助俄罗斯减轻欧盟航空制裁影响的航空公司。如果被列入制裁清单,这些航空公司将不得飞往欧盟。本轮制裁的飞行禁令未明确扩展至仅飞越俄罗斯领空或者经营欧盟之外第三国与俄罗斯之间往返航线的第三国航空公司。
为实施上述制裁措施,欧盟理事会第2025/395号决定对EU 833/2014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Article 3d规定:
禁止任何由俄罗斯航空公司运营的飞机,包括作为代码共享或包机安排中的承运人,或任何在俄罗斯注册的飞机,或任何非俄罗斯注册但由俄罗斯自然人、法人、实体或机构拥有、租赁或以其他方式控制的飞机,在欧盟领土内降落、起飞或飞越。本款禁令同样适用于任何用于不定期航班的飞机,且俄罗斯自然人、法人、实体或机构能够有效决定其起飞或降落的地点或时间。在不影响EU No 923/2012关于跨境飞行提交飞行计划的规定的前提下,本款禁令不适用于座位容量最多为4人、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000公斤的载人飞机,当这些飞机在欧盟领土和空域内用于私人、非商业、非公司目的的娱乐飞行,或用于私人飞行员执照及相关等级培训的飞行,并且由欧盟培训提供者提供培训。
禁止在俄罗斯境内运营国内航班的航空公司,或直接或间接向俄罗斯航空公司销售、供应、转让或出口飞机,或第3c条(1)中提到的任何商品或技术的航空公司,以及任何由该航空公司拥有或控制的实体,在欧盟领土内降落、起飞或飞越。该禁令适用于附件XLVI所列的飞机及相关商品或技术。
此外,欧盟理事会第2025/394号决定对欧盟理事会第2014/512号决定进行了修订,其中对Article 4e也做了类似修订。
2. 公路运输禁令:禁止俄罗斯在欧盟公路运输企业中的持股比例超过25%。
(七)基础设施领域的新制裁措施
1. 对特定俄罗斯基础设施实施全面交易禁令:包括莫斯科的两个机场(Vnukovo Airport and Zhukovsky Airport)、四个地区航空枢纽、以及位于里海的阿斯特拉罕港和马哈奇卡拉港(Astrakhan and Makhachkala port)、波罗的海的乌斯季-卢加港和波罗奈斯克港(Ust-Luga and Primorsk),以及黑海的新罗西斯克港(Novorossiysk)。
2. 禁止欧盟运营商在俄罗斯提供建筑服务。
(八)金融领域的新制裁措施
1. 将13家金融机构新增至禁止提供特定金融信息服务的实体清单。
2. 将3家银行新增至交易禁令名单,这些银行通过俄罗斯中央银行的金融信息系统(SPFS)规避欧盟制裁,其中包括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俄罗斯银行的分行。
3. 扩大交易禁令的使用范围,使欧盟能够制裁参与规避石油价格上限或协助与“影子舰队”船只进行交易的金融机构和加密资产提供商。
(九)打击虚假信息措施
鉴于其支持和为俄罗斯对乌克兰的侵略战争辩护的行为,暂停欧盟境内或面向欧盟的8家媒体机构的广播活动。
(十)其他限制措施
1. 强化尽职调查:欧盟将协商制定一份共同高优先级受制裁物项清单(List of Common High Priority Sanctioned Goods),要求欧盟企业对出口的物项进行特别尽职调查,以防止转出口至俄罗斯。
2. 新增对白俄罗斯的制裁措施:欧盟指出,鉴于白俄罗斯参与了俄罗斯对乌克兰的非法侵略行为,且俄罗斯和白俄罗斯经济高度一体化,为增强对俄罗斯制裁的有效性,欧盟决定同时对俄罗斯和白俄罗斯实施新的制裁措施。通过关闭现有漏洞,确保制裁不会通过白俄罗斯领土被规避。制裁措施涵盖贸易、反规避、金融、服务等多个领域。此外,欧盟还赋予理事会权力,可针对构成白俄罗斯军事和工业综合体一部分、支持或从中受益的个人或实体实施针对性制裁措施。
3. 对乌克兰被占领地区的限制措施:欧盟对克里米亚、塞瓦斯托波尔、顿涅茨克、赫尔松、卢甘斯克和扎波罗热州非政府控制地区的制裁制度进行了更新和加强,具体如下:(a)扩大出口禁令,特别涵盖纸币以及某些高风险商品和技术(包括汽车及零部件、战场物资、电子产品、机械、飞机零部件等);(b)新增服务禁令,涵盖从建筑和工程到信息技术和法律服务的各类服务,以及某些类型的软件等。
二、本轮制裁中与中国相关的制裁情况
(一)本轮制裁中的中国主体受制裁情况
1. 制裁清单中涉及的中国主体情况
本轮制裁清单中新增1名中国个人及1家中国实体。相关主体被列入清单的原因主要是为俄罗斯军方的供应商提供了遥感数据以及地形数据和卫星服务。
2. 出口管制清单中涉及的中国主体情况
本轮出口管制清单中新增25家中国大陆及香港实体。其中,18家为香港企业,7家为中国大陆企业。这些实体被列入清单的主要原因包括提供军民两用物品和技术,或提供有助于俄罗斯国防与安全部门技术升级的物品和技术等。
(二)被制裁的法律后果
1. 被列入制裁清单的法律后果
EU 269/2014条例项下的制裁清单对被列入清单的个人和实体的制裁措施主要包括:
冻结资产:被列入制裁清单的任何自然人或实体,或与其有关联的自然人或实体所拥有或控制的资金及经济资源将被冻结。即该等主体在欧盟境内的资金和资产将被冻结。
禁止交易:适用欧盟制裁规则的个人或实体,或与其有关联的自然人或实体不得向制裁清单上的主体提供资金或经济资源,或为其利益提供资金或经济资源。
旅行禁令:被制裁的个人将不被允许进入欧盟或过境欧盟。
2. 被列入出口管制清单的法律后果
EU 833/2014条例项下的出口清单对被列入清单主体的管制措施主要是更加严格的出口限制。
对于被列入出口管制清单的主体,适用欧盟制裁规则的主体申请向其出售、提供或转让受管制的两用物项和技术,以及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和财务援助的许可都将被严格限制。总体上,除人道主义援助和紧急援助相关的豁免外,其他情形下该等许可一般会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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