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俊丨张鑫凤丨邱哲丨王子涵
根据OAG Aviation的统计,印度已超过巴西和印度尼西亚,成为全球第三大航空市场。随着大量新飞机订单的签订,印度也是全球未交付飞机订单最多的国家之一。截至2024年初,印度航司的机队规模约为700架。预计未来十年内,其机队规模将增长到2,000多架。
本文是汉坤航空金融团队解析离岸飞机租赁系列的第四篇。本文将重点介绍印度的飞机国籍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开普敦公约》的适用情况,以及在印度进行飞机融资和租赁交易的重点事项。
一、印度的飞机国籍登记制度介绍
(一)飞机国籍登记机关
印度在航空领域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1934年印度飞机法案》(The Aircraft Act, 1934)和《1937年印度飞机规则》(The Aircraft Rules, 1937,简称“《印度飞机规则》”)。根据《印度飞机规则》[1],印度飞机国籍登记机关是印度中央政府(Central Government)。印度飞机国籍登记的职能由印度民航总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Civil Aviation,简称“DGCA”)执行,印度飞机登记簿(Register of Aircraft)也由DGCA保管。
印度没有专门的发动机登记簿,也不强制要求向政府机关提交与发动机相关的租赁、更新或转让协议。但通常建议主动向DGCA备案相关信息。
(二)可以申请印度飞机国籍登记的主体
根据《印度飞机规则》,印度对飞机国籍登记的规定较为严格。以下是可以在印度进行飞机国籍登记的适格所有权人的分类与规定。
【A类】:享有相关飞机完整所有权的以下主体:
1. 印度公民;或
2. 在印度注册并有主要营业地的公司或企业;或
3. 印度中央政府或任何邦政府,或由前述政府持股或控制的任何公司或企业;或
4. 在印度以外的地方注册的公司或企业,且其已将相关飞机租赁给第1 – 3款所述的任何主体。
【B类】:享有相关飞机完整所有权的以下主体:
1. 居住在印度或在印度开展业务的非印度公民;或
2. 在印度以外的地方注册并在印度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与其他国家的国籍登记规则不同,《印度飞机规则》第30条规定:如果一架飞机的常驻地和通常运营区域不在印度境内,且DGCA认为该飞机在其他国家登记更为合适的,DGCA有权拒绝接受该飞机在印度登记的申请。即使对于已经在印度登记的飞机,其印度国籍也可能因“在其他国家登记更为合适”的理由被注销。除湿租以外,外国注册的飞机也很少被允许在印度常驻运营。
(三)飞机国籍登记程序简介
1. 通过eGCA线上递交申请
印度的飞机国籍登记申请可通过DGCA的线上系统eGCA[2]提交。申请人需根据DGCA的要求在线上填写相关申请表[3]。相关申请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飞机详细信息、飞机历史情况(含历史国籍登记情况)、所有权人/出租人的详细信息、承租人的详细信息、所有权的详细信息(包括对可以申请印度飞机国籍登记的适合所有权人A类/B类情形进行勾选)、抵押权的详细信息。
印度飞机国籍登记程序通常需要2到4周的时间。
2. 飞机国籍登记的申请文件
印度飞机国籍登记的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均需以经公证的副本的形式提交):
(1)所有权人/运营人/抵押权人(如涉及)的设立证明,董事的姓名、地址和国籍;
(2)印度外贸总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Foreign Trade)颁发的进口许可证和/或由印度民航部/DGCA颁发的进口许可(承租人在将飞机进口到印度之前,必须征得DGCA的同意。DGCA将首先对飞机的进口给予“原则上(In Principle)”的批准,并在对拟进口飞机的安全性满意后给予最终批准);
(3)卖据或其他所有权取得证明;
(4)租赁协议;
(5)飞机的清关证明/入境单;
(6)飞机原国籍登记的注销证书;及
(7)所有权人/运营人对飞机抵押的同意及相关文件(如涉及)等。
3. 飞机的国籍和登记标志
根据《印度飞机规则》[4],印度飞机的国籍标志(即“前缀”)应为VT,登记标志应为三个大写字母。
4. 飞机国籍登记的费用
在通过eGCA线上递交印度飞机国籍登记申请流程的最后,申请人需在线缴纳登记费用。根据《印度飞机规则》[5],印度国籍登记的费用根据飞机的最大允许起飞重量的不同收取:对于15吨及以下的飞机,登记费用为20,000卢比;对于超过15吨的飞机,每超出1吨的登记费用为5,000卢比。临时国籍登记的费用则按25%的标准收取。
5. 飞机国籍登记证书
印度飞机的国籍登记证将包括以下信息:飞机型号,出厂序号,制造年份,国籍和登记标志,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的名称、国籍和地址,飞机的常驻地,登记日期和该登记的有效期。在涉及飞机租赁的情况下,国籍登记证还将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国籍和地址。
6. 国籍登记完成后的信息公示和查询渠道
根据《印度飞机规则》,印度飞机登记簿应在DGCA规定的时间和条件下向公众开放,供其查阅。此外,DGCA官网公布在印度新登记/注销国籍登记的飞机清单[6]。具体公示内容包括国籍和登记标志、出厂序号、登记/注销日期、制造年份、飞机型号、所有权人、出租人和运营人。
二、印度的飞机所有权及抵押权登记制度介绍
(一)飞机所有权登记
印度没有单独的飞机所有权或租赁登记制度。正如前文所述,对于租赁的飞机,DGCA会在国籍登记簿上详细记载所有权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信息。这种记载相当于向所有第三方发出通知,表明该飞机上存在所有权人的权益。除此以外,飞机所有权无需在其他印度政府机关进行登记,并且根据《印度飞机规则》[7],所有权的变更和注销登记与国籍登记的变更和注销也是一体的。
在租赁的飞机进行国籍登记时,申请人需要向DGCA提交租赁协议。如租赁协议是以英语以外的语言签署的,则需要将其翻译为英语。根据DGCA的规定,任何租赁修订协议或更新/转让协议也应递交给DGCA。递交的形式可以为附有前述协议经公证副本的函件,并应在函件中要求DGCA将前述协议存入飞机档案。
(二)飞机抵押权登记
印度也没有设立单独的飞机抵押权登记制度,但《印度民航要求》(Civil Aviation Requirements,简称“CARs”)规定飞机所有权人应向DGCA提交抵押协议,以证明抵押权的设立。DGCA将在国籍登记证及飞机登记簿上记载抵押权人/担保受托人的抵押权。该登记有效通知所有第三方,飞机上抵押权人或担保受托人享有抵押权。此外,DGCA在变更飞机相关信息时,须征求国籍登记证或飞机登记簿中记载的抵押权人或担保受托人的意见。
此外,印度籍的飞机所有权人应根据《印度公司法》的规定,在抵押权设立后的30天内向公司登记处进行登记。与此同时,也可以考虑在符合《印度登记法案》的情况下,在抵押协议签署后的4个月内向动产担保分登记处进行登记。
三、印度加入和适用《开普敦公约》的情况
(一)加入《开普敦公约》的情况
《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和《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合称“《开普敦公约》”)已在印度生效。《印度飞机规则》和CARs也已根据《开普敦公约》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然而,印度国内法与《开普敦公约》之间仍然存在一些不一致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印度国内法将优先于《开普敦公约》适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印度民航部于2022年发布了《航空器权益保护和执行法案》(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 of Interests in Aircraft Objects Bill, 2022),旨在执行《开普敦公约》的规定,以确保对公约义务的履行。截至目前,该法案尚未获得正式通过。如该法案最终通过,将会进一步优化出租人在印度从事飞机租赁业务的法律环境,并在一定程度上简化飞机取回流程。
(二)在国际登记处的登记
在符合《开普敦公约》适用条件的前提下,已在印度登记的飞机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据该公约,在国际登记处(International Registry)登记涉及飞机买卖、租赁、抵押、租约转让等安排的销售、国际利益、预期国际利益及国际利益转让等事项。
根据《开普敦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指定其境内的一个或多个实体作为接入点并通过其将登记所需资料报送给国际登记处。根据国际登记处的问答指引[8],印度尚未指定该等接入点。因此,如需为在印度登记的飞机办理任何国际利益登记,相关方可以直接在国际登记处进行登记,无需特别向DGCA申请AEP代码(接入点代码)。
(三)IDERA
根据《印度飞机规则》,对于在印度登记的飞机,如果适用《开普敦公约》,DGCA应在收到IDERA项下被授权人或其经认证的指定方(Certified Designee)的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注销该飞机的国籍登记,无需征得飞机运营人的同意。此外,IDERA的备案以及根据IDERA进行的飞机国籍登记注销均可通过eGCA线上办理。
根据IDERA注销飞机国籍登记的申请,应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i)在DGCA备案的IDERA原件或经公证的副本;(ii)国际登记处出具的该飞机所有国际利益排序的优先搜索证书(Priority Search Certificate,简称“PSC”);以及IDERA项下被授权人出具的证书,证明PSC中所有优先于被授权人权益的国际利益已被注销,或这些国际利益的有权注销人已同意注销该飞机的国籍登记和出口。
此外,《印度飞机规则》还规定,根据IDERA注销飞机国籍登记的做法不应影响印度中央政府或其任何实体、印度作为成员的任何政府间组织、其他印度公共服务的私人提供者根据其法律扣留、扣押或出售飞机,以实现其与为该飞机提供服务直接相关的债权。具体而言,DGCA在收到注销国籍登记的申请后,会在其官网发布公告,并通知相关机场运营方。随后,享有上述债权的机场运营方等主体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计算并向DGCA报告注销申请前三个月内与该飞机相关的未付款项。DGCA随后将该信息通知IDERA项下的被授权人,由其决定是否代为清偿。清偿完成后,债权人需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结清证明。DGCA在收到此证明及海关当局的结清证明后,应及时签发飞机的出口许可。
此外,从印度出口飞机还至少需取得以下印度政府机关的许可,且这些许可无法在租赁交易交付时提前取得。每项许可的办理时间通常为两到三周左右:
1. 印度外贸总局的许可;及
2. 海关当局以及印度中央银行(Reserve Bank of India,简称“印度央行”)的许可。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的清算令可能会导致注销登记授权书和IDERA失效。在实践中,从启动清算程序到清算令的正式通过,可能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因此,飞机的出租人、所有权人和抵押权人必须谨慎对待,在清算程序启动后、延迟偿付生效前迅速采取行动。
(四)出租人诉捷行航空及DGCA案件
2023年5月2日,印度的Go First航空公司(简称“捷行航空”)根据《破产与清算法》(Insolvency and Bankruptcy Code,IBC)第10条申请自愿破产。
2023年5月10日,印度国家公司法法庭(NCLT)接受了其破产申请。
由于DGCA以破产暂停令为由驳回注销飞机国籍的申请,多家飞机租赁公司在德里高等法院向捷行航空和DGCA提起诉讼,案件涉及54架飞机。
2023年7月5日德里高等法院做出临时救济措施的判决,允许出租人进入飞机停放机场,检查飞机、检查和维修飞机、发动机、零部件,并且要求捷行航空或其人员不得从飞机上卸下、替换或带走任何配件、零件、部件、备件或任何飞机文件。
德里高等法院于2024年4月26日作出判决,其内容包括:
1. 撤销了DGCA于2023年5月11日、5月12日和5月19日发出的拒绝处理飞机注销申请的相关拒绝信函/通知,并相应指示DGCA根据《印度飞机规则》第30(7)条,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涉及54架飞机的注销申请。
2. 要求所有与这些飞机相关的维护工作应由出租人及/或其授权代表负责,直至这些飞机注销并出口为止。
3. DGCA和印度机场管理局应协助出租人,并允许其员工、代理人、官员及/或授权代表进入停放这些飞机的机场。
4. 捷行航空的破产管理人应在14天内向出租人提供与这54架飞机、机体、发动机及其他部件相关的最新信息和文件。
德里高等法院的上述判决对境外飞机出租人意义重大,表明印度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可能倾向于优先适用《开普敦公约》,而不是严格依照印度国内的破产法,从而在破产程序中更好地保护出租人对飞机的权益。
四、在印度登记飞机的出租人及融资方需要考虑的特别事项及问题
就印度登记飞机的租赁及融资,出租人及融资方还需要关注以下事项及问题:
1. 湿租和融资租赁协议在签署前需要得到印度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或许可。且湿租也仅在少数情况下被允许。
2. 印度属于外汇管制国家,因此,所有外汇汇款(包括美元)都需要印度央行或其指定机构的批准。对于经营性租赁,批准权授予授权交易银行;而对于融资租赁,则需要印度央行的具体批准。此外,境外出租人(无论是经营性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在汇出任何已实现的收益之前,也可能需要获得印度央行的批准。
3. 来自被禁止或被制裁国家的境外出租人不被允许在印度开展业务。
4. 以下第三方权利将优先于飞机或发动机租赁项下的出租人权利:
(1)印度机场当局(包括根据印度机场当局的权力行事的私立的机场运营人)可以对飞机行使留置权,以追索任何未支付的费用,例如着陆费和停场费;
(2)飞机保管人可以对飞机行使留置权;
(3)税收、工人工资等法定债权;以及
(4)在某些情况下,印度政府或其机构可以没收、扣留或征用飞机(无论是否为境外出租人所有),例如在印度中央政府宣布紧急状态或飞机涉及犯罪活动时。
5. 保险项下的直接给付条款(“Cut-Through”Clauses)在印度是可执行的。在印度的飞机交易中,保险和再保险权益的转让也很常见。
6. 印度法没有规定出租人自力救济的相关程序。
7. 印度法虽未强制要求向DGCA备案注销登记授权书(Deregistration Power of Attorney),但一般建议主动备案。
8. 印度法对外国融资方发放的贷款,尤其是外汇贷款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印度央行是相关的监管机构,在进行任何该等借款之前都需要印度央行的事先批准。借款人向外国融资方提供担保时,同样需要事先获得印度央行的批准。
9. 担保转让在印度法项下无需遵循特定的形式,也无需登记。但一般建议主动将担保转让向DGCA进行备案。
10. 在印度法律下,银行账户可以通过担保契约进行质押。为完善担保权益,担保契约需提交给质押账户的开户行。
如您希望进一步了解飞机离岸租赁业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请联系汉坤律师事务所或您在汉坤的联系人。
本文中任何对相关境外法律的分析和介绍仅为一般性介绍,不构成本所的任何法律意见。
特别声明 |
汉坤律师事务所编写《汉坤法律评述》的目的仅为帮助客户及时了解中国或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法律及实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仅供参考,不应被视为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依据。 如您对本期《汉坤法律评述》内容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与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人员联系: |
朱俊 电话: +86 10 8525 4690 Email:jun.zhu@hankunlaw.com |
张鑫凤 电话: +86 10 8516 4110 Email:xinfeng.zhang@hankunlaw.com |
[1]网址:https://www.dgca.gov.in/digigov-portal/?dynamicPage=aircraftRulesContent2Req/1/3146/viewDynamicRuleContLvl2&mainaircraftRules1937/1/0/viewDynamicRulesReq;https://www.dgca.gov.in/digigov-portal/?dynamicPage=aircraftRulesContent2Req/1/3149/viewDynamicRuleContLvl2&mainaircraftRules1937/1/0/viewDynamicRulesReq。
[2]网址:https://www.dgca.gov.in/digigov-portal/jsp/dgca/common/login.jsp。
[6]网址:https://www.dgca.gov.in/digigov-portal/?page=4000/4022/service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