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廖荣华丨刘鑫丨李艳慧丨吴悦丨向亚飞[1]
自2008年比特币在金融危机中横空出世以来,虚拟货币(又称“加密资产Crypto Assets”)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基于虚拟货币极强的匿名性和私密性特征,各类虚拟货币非常容易被利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成为逃避司法追责的工具。针对愈发频繁出现的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我国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在法规政策制定和司法实践层面均无法回避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问题。本文拟在梳理目前虚拟货币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就虚拟货币司法处置中的难点、法律风险展开分析,进而提出合法处置虚拟货币的方式和未来展望。
一、虚拟货币的立法现状
(一)虚拟货币定性相关的规范
1.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发文《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针对“比特币”这一特定类型的虚拟货币进行规范,首次明确“比特币不具有货币属性”,并“禁止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2.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2017年9月4日,因虚拟货币发行融资活动大量涌现,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委基于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等因素的考量,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将规范对象从比特币扩大化到全部虚拟货币。该公告首先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然后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也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将禁止从事虚拟货币兑换业务的主体从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扩张至“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
3.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2021年9月15日,为维护国家总体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十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对于虚拟货币及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保持高压严打的态势。该通知在否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的同时,进一步将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该通知不仅明确“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还首次规定“境外交易所为境内居民提供的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4. 《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
从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到2017年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再到202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我国行政部门对于虚拟货币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管呈现出愈发严格的趋势。但是,随着虚拟货币交易相关纠纷日益增多,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却与监管部门并非完全一致,同时也面临裁判标准统一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1月制定的《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金融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中特别针对虚拟货币相关纠纷拟定了裁判规则。
(二)虚拟货币管理处置相关的规范
1.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办理涉虚拟货币案件工作指引(试行)》(“《涉虚拟货币工作指引(试行)》”)
《涉虚拟货币工作指引(试行)》就虚拟货币的查询、扣押、保管和追缴等侦查办案行为予以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虚拟货币处置上的程序要求。
2. 《金融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
关于涉虚拟货币的判项及执行问题,《金融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载明法院在处理个案时,应在查清虚拟货币的持有情况及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之后,具体判断是否在判项中明确交付或返还虚拟货币等,并可能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3. 上海市徐汇区《涉刑事诉讼虚拟币处置规范指引》《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涉案虚拟货币管理规定》《山东省罚没物品处置工作规程(试行)》、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涉虚拟货币犯罪侦查指引》等地方规定
除全国层面规范之外,其它一些省市也结合其实际办案情况和经验,对虚拟货币管理相关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
2024年8月29日,针对办案中反映的共性问题和趋势特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与徐汇区公安分局共同会签了《涉刑事诉讼虚拟币处置规范指引》,对办理虚拟货币案件中涉及的查询固证、扣押保管、移送处置等全过程、各环节进行了更为细致、明确的规定,为依法处置涉案虚拟货币提供了具体指南。
山东省财政厅等多部门于2023年8月25日联合发布的《山东省罚没物品处置工作规程(试行)》第36条载明,“执法机关依法罚没的预付卡以及虚拟货币,可与发行该预付卡及虚拟货币的商户进行协商,由该商户出价回收,回收价格由双方商定,原则上不低于该虚拟货币、预付卡面值或余额的80%,双方签订回收协议”。
福建省公安厅于2023年12月发布《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涉案虚拟货币管理规定》,就虚拟货币扣押、保管、处置等工作予以规范。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处理一起涉虚拟货币诈骗案件后,及时总结经验,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于2022年4月向公安机关制发《涉虚拟货币犯罪侦查指引》,分十四条对虚拟货币案件财物的查扣、证据的调取及财物的处分问题进行分析归纳,为涉虚拟货币案件办理提供全链条指引。
二、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难点
如上文所述,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包括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一系列围绕虚拟货币开展的金融活动,目前均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而予以严格禁止。但在实践中,涉虚拟货币犯罪层出不穷,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必然涉及到对虚拟货币的管理、处置等工作。
考虑到虚拟货币的实际交易价值,基于追赃挽损的现实需要将虚拟货币予以变现。对于此类处置方式,存在一些司法和技术上的难点,目前已有中央和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对虚拟货币的扣押、保管和处置制定工作指引予以规范,但这些指引一部分还属于试行阶段,内容较为原则和概括,而且大部分指引未向社会公开。
因此,下文将对虚拟货币的扣押、保管和处置所涉及的司法和技术难点进行具体分析。
(一)虚拟货币的扣押问题
由于虚拟货币多数是去中心化货币,既不具有物理实体,也不存储在某个中央机构之中由该中央机构统一记账。因此,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持有的虚拟货币进行扣押的过程时,会遇到不同于扣押传统财产的困难。
虚拟货币的存储方式通常包含存储于犯罪嫌疑人自身所控制的地址和存储于虚拟货币交易所两种情形,分别进行讨论。
1. 存储于犯罪嫌疑人自身所控制的地址
对于虚拟货币存储于犯罪嫌疑人自身控制地址的情形,由于虚拟货币的隐蔽性以及保密性,往往只有犯罪嫌疑人本人知晓其持有的虚拟货币的数量、地址和私钥。
首先,除非犯罪嫌疑人主动供述,或者通过技术手段等方式追踪到犯罪嫌疑人获得虚拟货币的交易过程,否则司法机关很难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持有虚拟货币以及持有虚拟货币的数量。
其次,由于虚拟货币的交易价值波动较大,即使司法机关掌握犯罪嫌疑人用于换取虚拟货币的资金来源及其金额,如果不掌握犯罪嫌疑人换取虚拟货币的具体交易过程和时间,也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所获虚拟货币的数量。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仅供述持有的部分虚拟货币,隐瞒另一部分虚拟货币,司法机关应该难以确证所扣押的是否为全部虚拟货币。
再次,即使确证了案涉全部虚拟货币的数量和地址,除非犯罪嫌疑人将私钥存储在电子设备中,并且该设备被侦查机关获取并通过对其中存储信息的全面检查获取存储虚拟货币的地址对应的私钥,否则如果犯罪嫌疑人不供述私钥的信息,由于在技术上无法通过地址反向破解出私钥,司法机关应该很难查询到私钥。
最后,对于一般的电子数据,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扣押硬盘、U盘等电子数据的实体载体的方式予以控制,但是在被扣押物品为虚拟货币的情形下,即使犯罪嫌疑人将私钥存储在前述实体载体之中,且司法机关控制了该实体载体、获知了私钥的信息,也难以防止犯罪嫌疑人或其同伙通过其他私钥的备份立即将虚拟货币转移到其他地址。
2. 存储于虚拟货币交易所
对于虚拟货币存储在虚拟货币交易所的情形,由于国内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因此主流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均为境外交易所。境外交易所是否愿意配合中国司法机关对虚拟货币进行扣押冻结,存在疑问。
如果境外交易所不愿意配合,司法机关需要犯罪嫌疑人提供其在交易所的账号密码等相关信息后,才可将该笔虚拟货币自境外交易所提出,然后予以扣押。
因此,与上文所述虚拟货币存储于犯罪嫌疑人控制的地址情形类似,扣押存储于境外交易所虚拟货币通常也需要犯罪嫌疑人本人的配合,这对司法机关的扣押工作增加了很多难度和不确定性。
(二)虚拟货币的保管问题
如果司法机关能够顺利完成对虚拟货币的扣押工作,则进一步涉及到对虚拟货币的保管问题。
虚拟货币不像一般货币存储在银行并直接由银行协助冻结,而由犯罪嫌疑人本人保管又存在被转移的风险。因此,将虚拟货币转入司法机关设立的虚拟货币钱包地址并由司法机关保管,是目前采用的一种可行方式,但该保管方式在实施中亦存在相关问题值得注意。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在涉虚拟货币案件中,司法机关从犯罪嫌疑人处获取到私钥后,由于私钥是控制虚拟货币的根本手段,这意味着办案人员实际上控制了该笔虚拟货币,可能涉嫌违反涉案财物管理与办案相分离的原则。如果不由公安机关单独设立地址,而是由办案人员将该笔虚拟货币转移至其本人设立并掌握私钥的虚拟货币地址之中,同样可能涉嫌违反了以上原则。
如果违反涉案财物管理与办案相分离这一原则,可能会导致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不当处置虚拟货币的行为。且由于虚拟货币的特殊性,对于暗中转移保管虚拟货币的行为,较难追查转移的主体,被转移后也较难予以追回。
此外,如果保管不当,对相关技术手段缺乏认识,也可能存在私钥被黑客通过恶意软件或恶意程序攻击而获取的风险,进而导致保管的虚拟货币丢失。
(三)虚拟货币处置时的价值认定问题
如果最终进入虚拟货币的处置环节,则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虚拟货币的价值认定问题。
虚拟货币的交易价值波动幅度往往较大,因此对其进行准确的评估具有一定的难度。除了为司法处置提供依据外,虚拟货币价格的确定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中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同时,如果虚拟货币价值认定方法不清晰,则可能会产生有些人员利用这一漏洞以获取不当利益的空间,比如将涉案虚拟货币以较低的价格进行司法处置,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在虚拟货币的价值认定上,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四类方法:
1. 通过市场价格予以认定
通过市场价格予以认定,是指通过虚拟货币当前的市场价格确定其价值。
由于我国不承认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因此无法采用国内的所谓虚拟货币市场价格,可以考虑的一种方法是通过虚拟货币在海外交易平台的实时交易价格对虚拟货币进行认定,然后通过USDT及美元等常见中间货币换算为人民币。但该方法面临的问题在于,虚拟货币的市场价格变动较大,具有不稳定性,同时,由于虚拟货币的交易平台在我国不具有合法性,因此采用海外交易平台“市场价格”的合法性存疑。
2. 通过犯罪收益予以认定
通过犯罪收益予以认定,是指在犯罪嫌疑人将虚拟货币予以销赃后,根据其销赃所得的收益对虚拟货币的价值予以认定。
但是该方法无法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尚未对虚拟货币销赃的情形,如果司法机关扣押虚拟货币后由犯罪嫌疑人予以变现,则难以避免犯罪嫌疑人趁机转移财产的风险。
3. 通过获取成本予以认定
通过获取成本予以认定,是指通过犯罪嫌疑人或受害人获取案涉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格进行认定。
在计算受害人损失的情形下,这是一种较好的方法,但是对于赃款的司法处置而言,由于虚拟货币市场价值的波动性,犯罪嫌疑人或受害人获取案涉虚拟货币时的价格,与司法处置时的价格,往往具有较大的差异。
4. 通过价格鉴定予以认定
通过价格鉴定予以认定,是指委托鉴定机构对虚拟货币的价格进行鉴定。
采用价格鉴定的方法,涉及到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司法鉴定的范围问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在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赵世峰盗窃案【案号:(2021)辽02刑终258号】中,法院通过价格鉴定的手段确定了虚拟货币的价值。法院认为,对虚拟货币的价格鉴定不属于以上四类,因此无需进行司法鉴定。
由于司法鉴定主体的资质要求及司法鉴定业务的法定范围,因此是否需要将虚拟货币的鉴定纳入司法鉴定的范围,是一个值得明确的问题。
三、虚拟货币变现处置的法律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通常有两类方式,一类是由司法机关保管并处置虚拟货币,另一类是由司法机关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置虚拟货币。下文将具体分析这两类处置方式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司法机关保管和处置虚拟货币的合法性
在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过程中,无论是在判决前违法所得的追缴程序中或是在判决没收违法所得后的执行程序中,司法机关必然会面临保管和处置虚拟货币的合法性问题。
由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和《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规范文件“三令五申”,多次明确虚拟货币不应且不能在市场上流通,所以我国对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是严格禁止的。不过,对于虚拟货币的持有行为,尚缺乏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作为行使司法职能的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对犯罪违法所得进行保管有理论上的正当性,但仍需对相应的操作流程予以具体规范。同时,现行规范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司法机关对虚拟货币处置变现的合法性也存在疑问。
(二)委托第三方机构保管和处置虚拟货币
由于司法机关无法在国内直接作为主体公开拍卖虚拟货币,并且虚拟货币的处置需要一定的专业性,因此,司法机关可能会选择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处置。
在陈某、丁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陈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案号:(2020)苏09刑终488号】中,公安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缴获了大量虚拟货币后,包括190,000个BTC、830,000个ETH和27,240,000个EOS,委托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变现该虚拟货币,所得款项作为赃款退还处理。
与司法机关直接处置相比,第三方机构一般具有技术优势、资源优势和信息优势,在虚拟货币的技术处理上具有专业性,同时掌握较多的虚拟货币变现渠道,对虚拟货币的价格和变现模式较为了解。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必要时通过第三方机构协助推进司法进程也是较为普遍的选择。但是,虚拟货币的处置存在许多特殊之处,有以下问题值得进一步分析。
1. 第三方机构处置虚拟货币的合法性
首先,司法机关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的处置变现也必然涉及到现行规范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问题。
其次,第三方机构在接受委托的过程中,可能涉及到是否存在权力寻租、收费标准是否合理、资金流向是否合法等问题。
最后,由于我国取缔了虚拟货币交易所并将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定性为“非法的金融活动”,虚拟货币往往需要在海外变现,可能涉及到境外交易如何进行结汇申报的问题。如果第三方机构以虚假材料或其他违法方式进行外汇申报、结汇,将虚拟货币相关款项最终汇兑为人民币,可能涉嫌违反外汇管理制度。
2. 第三方机构收取费用的定价
第三方机构收取费用定价问题与上文所述虚拟货币的价值认定问题具有紧密联系。由于法律规定与具体标准的缺乏,以及合规性问题导致的市场透明度不足,第三方机构收取中介费用的标准及其变现虚拟货币的价格依据,均存在疑问。
在缺乏统一市场规则及监管规定的情形下,第三方机构处置虚拟货币可能会出现变现处置成本上报过高及收取中介费用不合理等情形。由于虚拟货币交易的合规性等问题,市场上有能力且有意愿处置虚拟货币的第三方机构较少,因此第三方机构可能利用司法机关对虚拟货币处置模式和价格的不熟悉以及自身的优势地位给出不合理的高报价,导致虚拟货币处置成本上升,影响最终追回的财产金额。同时,费用定价不公开以及统一标准的缺乏,也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相关人员可能利用其价格空间的模糊性进行权力寻租,以获取其中的差额利益。
如前所述,与中介费用类似,司法机关对虚拟货币的定价方式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且虚拟货币的市场价值波动较大,第三方机构在处置时,可能利用虚拟货币市场价值的波动性以及司法机关对于虚拟货币变现程序的不熟悉,将司法机关委托的虚拟货币与自身所有的虚拟货币混合后分批次变现,并将其中价格较低的部分作为变现价格告知司法机关,获取虚拟货币实际交易所得与向司法机关实际支付价款之间的差额。此外,第三方机构也可能与购买虚拟货币的下家串通,以名义上较低的价格售出,谋取非法利益。
3. 第三方机构的资质
由于我国在虚拟货币领域并未制定相关资质审查标准、行业规范和行业资质标准,司法机关在选择第三方机构时,缺乏明确的指引判断第三方机构的合规性以及专业性。这可能会导致各地司法机关的处置方式互不统一,为第三方机构或其他相关人员获取非法利益留下了空间。
司法机关目前已经关注该问题,要求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变现应当委托“有合格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并要求对处置过程提供“合法合规处置的证明材料”。但是,对于如何界定是否属于“有合格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尚无具体规定和标准加以评判,对于“合法合规处置的证明材料”应当包含的内容,也仍需具体细化。
4. 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
当前我国缺乏针对第三方机构处置虚拟货币的监督规范与监督措施,未建立合适的机制以监控第三方机构的日常经营行为、第三方机构处置虚拟货币的方式、虚拟货币变现所获款项的来源以及虚拟货币的最终流向。
由于虚拟货币的隐蔽性与匿名性,大量犯罪所涉赃款的洗钱行为与虚拟货币紧密相关,第三方机构在处置过程中亦可能牵涉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洗钱等犯罪行为。
其一,负责处置虚拟货币的第三方机构,本身可能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参与洗钱等犯罪。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特点,导致无任何中心化机构登记持有者的身份信息,故在持有者是匿名的情况下,任何人只要知晓私钥即可控制对应地址的虚拟货币。这就导致虚拟货币常被用于洗钱,行为人可通过多次交易将违法所得换为虚拟货币再置换为法定货币,从而隐瞒最终法定货币的来源,使监管者难以往上追溯其交易流程。因此,如果不经过严格审查,第三方机构也可能利用处置虚拟货币的“契机”,将经手的虚拟货币用于帮助他人洗钱等犯罪活动。
其二,负责处置虚拟货币的第三方机构,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赃款,进而加剧处置难度。即使负责处置虚拟货币的第三方机构本身不具有参与违法犯罪行为的意图,但由于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的主体鱼龙混杂,如果第三方机构在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没有或无法对交易对手方进行审查,很可能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牵涉到交易对手方洗钱等犯罪行为中,甚至第三方机构处置虚拟货币所得的款项可能来自于境内犯罪的赃款,即交易对手方使用该笔赃款购买第三方机构负责处置的虚拟货币,从而导致虚拟货币处置流程涉及犯罪行为。甚至可能出现第三方机构处置完毕后,其所得财物又被其他公安机关查封、冻结的情况。
四、虚拟货币处置的风险应对与展望
尽管目前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存在前述诸多难点和风险,但未来这些难点和风险应该都可以通过国家出台相关法律规定和规范予以解决,下文将对虚拟货币处置的合法性应对及未来展望予以详述。
(一)合法性应对
1. 司法处置的合法性解释
虽然行政机关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但我们理解,在司法处置语境下,可能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化解此合法性问题。
现行规范虽然否认了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但并未禁止其作为一般的虚拟财产而存在,亦未禁止一般主体持有。因此,虚拟货币不同于毒品、假币等“违禁品”,存在被司法处置的可能。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和《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限制虚拟货币相关的交易活动,从立法目的来看,是为了防止交易主体投机炒作以及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安全和投资者财产安全。然而,在司法处置过程中,相关处置行为处于监管之下,本质上属于一种司法机关追赃挽损措施,不涉及投机炒作、群体性投资风险等问题,通常也不会危及国家金融秩序,因而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应该不属于前述定性相关文件的限制范围。
2. 基于特殊政策的合法处置
当前我国已经开始试点推行有合格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虚拟货币进行司法处置。由于我国境内禁止虚拟货币的金融活动,因此,通过与允许虚拟货币交易的外国进行合作,并在特定合作区域内施行专门政策,为经审核的第三方机构颁发相关资质,是目前正在尝试的一种可行路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框架协议》,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活动管理的协定》(“《协定》”),《协定》第七条规定,“在中心区域内经营主体可从事双方国家法律均不禁止的活动。如就与中心区域内从事活动有关的问题出现分歧,双方将进行互相磋商”。根据公开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根据《协定》在边境建立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并向一些企业颁发了经营范围包含数字资产、数字货币、虚拟资产、虚拟货币处置的《经营主体备案登记证》。同时,相关政府机构也会对该类企业进行核查,监督企业运行的合规性,注销不合格企业的《经营主体备案登记证》。
司法处置的参与主体包括司法机关、具有特别资质的虚拟货币处置公司、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具有司法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目前流程为由司法机关与虚拟货币处置公司签订虚拟货币的委托处置协议,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及评估机构对虚拟货币进行司法鉴定与司法评估。因此目前有需求的司法机关可以将该方式作为司法处置方式予以考虑。
(二)未来展望
1. 明确的实体赋权
如前所述,虚拟货币司法处置首先面临的是司法机关及第三方机构处置虚拟货币的合法性问题。虽然根据前述分析,现行规则下司法处置的合法性具有一定的解释空间,但是相关规则的不清晰可能会导致对其合法性的质疑难以完全消解,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关规定对其合法性问题进行明确。
就实践情况而言,尽管当前采用严格收紧的虚拟货币监管趋势,但仍然存在相当数量的民事或刑事案件涉及虚拟货币交易。针对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而行使公权力时采取的关于虚拟货币的处置行为,应当作为虚拟货币监管的例外予以规定,在不破坏正常法律规制体系的前提下,明确赋予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履行职务行为时保管和处置虚拟货币的合法性。同时,对于司法机关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置虚拟货币的情形,首先需明确第三方机构的相关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并具体规范授权要求、授权范围以及监督流程,明确第三方机构处置虚拟货币行为的合法性限于司法机关委托的范围,并且限定第三方机构在处置虚拟货币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且由司法机关进行全流程监督。
此外,对有资质的虚拟货币第三方处置机构建立白名单制度,由司法机关专门部门遴选有资质的机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为各地司法机关办案和处置虚拟货币提供指引,以减少因增设虚拟货币禁止交易的例外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2. 清晰的程序设计
除合法性问题外,前述虚拟货币司法处置中可能面临各类风险难点的原因在于,涉虚拟货币案件中关于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各环节存在程序规范缺失、相关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因此,现阶段有必要对涉虚拟货币案件的全流程司法处置制定全面性的具体规范,完善相关制度,统一各地的处置措施,设立标准化流程,确保司法机关、第三方机构、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严格按照标准化流程进行处置。
其一,针对虚拟货币的扣押与保管,可以由中央司法机关或各省司法机关针对虚拟货币建立专门的扣押地址,或者在建立专门地址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全国性平台或省内平台供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使用。
该虚拟货币的专门扣押地址的私钥应当由办案部门之外的专门人员掌握,保存该私钥的电子设备应当确保不与外界联网,如果负责保管的专门人员具有相关技术背景则更为合适。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获取犯罪嫌疑人所持虚拟货币的私钥后,应当立即将该笔虚拟货币转入司法机关所设立的专门扣押地址之中,同时记录该笔虚拟货币的类型与数量,并对扣押和转账全过程录音录像,以供核查。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配合办案人员获取其虚拟货币,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加以引导,鼓励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赔。
采取专门扣押地址的优势在于,一方面,该地址的私钥仅有司法机关的专门人员掌握,防止了犯罪嫌疑人或其同伙从原地址中转移虚拟货币的行为,保障了扣押的安全性;另一方面,也符合《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关于涉案财物管理与办案相分离的要求,防止了相关人员利用其漏洞获取非法利益的可能性。此外,由专门技术人员掌握虚拟货币存储地址的私钥,并确保私钥保存在与外界网络相隔离的硬件之中,有助于防止虚拟货币因网络攻击或其他技术原因丢失。全国或省内根据统一流程确定虚拟货币的扣押与保管,有助于虚拟货币丢失后的追查。为了保障案涉虚拟货币的安全性和特定性,针对每一个单独的案件可以设立专门的虚拟货币地址进行保管。
其二,由中央司法机关或各省司法机关设立或指定负责虚拟货币变现的部门及人员,将全国或全省需要进行司法处置的虚拟货币统一交由该部门进行处置,以提高虚拟货币处置的专业性,防止各地处置方式和标准的不一致。
明确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责任主体以及委托第三方处置机构处置的监督主体,有助于追查相关人员在处置虚拟货币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与之相配套,可以由司法机关在指定银行设立专门的交易账户,以处理虚拟货币处置所涉及的法币资金流动。针对数额较大的处置行为,可以由上级机关或同级监督机关进行审查和批准,例如在公安机关先行处置虚拟货币的情形下,可以由检察机关予以审查和批准。
其三,可以建立第三方机构的白名单库,限制虚拟货币处置委托的机构范围。
关于第三方机构纳入虚拟货币处置白名单库的标准,包括:该机构应当没有违法犯罪记录;该机构未因虚拟货币相关原因受过行政处罚;该机构经过审查,具有严格的保密机制;该机构的安全措施足以保障虚拟货币的安全性,防范虚拟货币因网络攻击等原因丢失;该机构在处置虚拟货币问题上具有足够的专业性和相关经验;该机构处置虚拟货币的价格以及所收取的中介费用在合理范围内;该机构具有较高的虚拟货币处置效率;该机构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处置虚拟货币或承担因自身过失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合理的条件。
其四,在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置虚拟货币的过程中,还需要建立与上述流程相配套的措施。
首先,在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置虚拟货币之前,需要签订标准化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委托处置虚拟货币的范围、数量与可以采取的处置措施。其次,需要建立明确和统一的价格认定机制,可以考虑由具有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对虚拟货币处置时的市场价值与虚拟货币的处置费用进行评估,并以此为依据与第三方机构协商确定处置方式与处置费用,设置虚拟货币处置的费用标准、具体费率和费用上限。再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确定第三方机构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相关法规或协议后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第三方机构最终对虚拟货币的变现所得与评估价格差距较大的,应当合理说明理由;在处置过程中具有严重过错的,应当移除白名单,并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应当建立对第三方机构处置虚拟货币的监督机制,在交易的全流程中由司法机关的专门人员持有虚拟货币直至处置完成,或者要求第三方机构为案件所涉虚拟货币设立专门的交易地址,由前述司法机关中负责虚拟货币变现的部门监控第三方机构对虚拟货币处置的方式和流向,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要求第三方机构出具处置报告,确保该笔虚拟货币的最终流向合法、处置过程合法、涉及外汇结汇的程序合法。
虚拟货币作为新技术的产物,有不同于法定货币和一般财物的特殊性,其隐蔽性和匿名性等因素导致虚拟货币在司法处置过程中会产生一些风险与难点。当前对于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规范亟待完善,期待我国尽快出台关于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全面规范和流程,为司法机关统一司法处置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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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习生梅雨婷、黄汀越对本文的写作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