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姜冬妮丨宋雨博[1]
在数字化时代,加密货币作为金融科技的创新产物,正在全球范围内重塑货币交易和资产存储的方式。从比特币的横空出世到以太坊及其他代币的兴起,加密货币市场已经成为投资者和企业家关注的热点。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逐步开始制定和调整相应的税收政策,以适应这一新兴资产类别的监管需求。新加坡、香港和日本,作为亚洲乃至全球重要的金融中心,它们在加密货币税收政策方面的探索和实践,无疑对全球市场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这些地区的政策不仅反映了对加密货币市场敏锐的监管洞察,也体现了对金融创新的支持和鼓励。例如,新加坡税务局(IRAS)通过发布《加密货币所得税课税指南》,为纳税人提供了关于数字代币税务处理的明确指导,同时在间接税政策上做出调整,以促进加密货币交易的便利性。香港政府则通过免税政策,为虚拟资产投资铺开了一条绿色通道,进一步巩固其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日本作为最早将加密货币交易合法化的国家之一,其不断演进的税收政策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清晰的税收框架。
我们将在本文深入探讨新加坡、香港和日本的加密货币税收政策,为加密货币投资者和相关企业提供一份把握新机遇的实战指南。汉坤税务团队致力于帮助企业家们和投资者清晰地理解这些地区的税收政策,把握税收优势,同时规避潜在的税务风险。通过详尽的分析和比较,本文旨在为您提供有力的支持和指导,帮助您在加密货币这一新兴领域中稳健前行,为您的业务发展提供战略性的税务规划和决策参考。
一、加密货币概念和位阶关系概览
在金融科技的浪潮中,加密货币及其相关衍生词已经成为全球经济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为了深入理解新加坡、香港和日本的税收政策,首先需要明确加密货币以及相关衍生词的概念和位阶关系。
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y)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资产,它通过密码学方法确保交易安全,并实现去中心化的控制。加密货币的典型代表包括比特币(Bitcoin)和以太坊(Ethereum),它们可以作为交易、投资或价值存储的手段。
数字货币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不仅包括加密货币,还涵盖了由中央银行或金融机构发行的数字形式法定货币。数字货币的范畴更广,包括了加密货币以及可能具有法定地位的数字形式货币。
数字代币(Digital Token)是在区块链上发行的代表特定权利或资产的单位。数字代币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支付型代币(Payment Tokens):主要用于日常交易,作为支付手段,如比特币和以太坊。
证券型代币(Security Tokens):代表资产所有权的一部分,类似于股票或债券,具有投资属性。
实用型代币(Utility Tokens):提供对特定服务或产品的访问权限,通常与某个特定的应用或平台相关。
这些术语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认可程度和法律地位。一些国家可能将加密货币视为合法的支付手段,而其他国家可能将其视为投资资产或商品。同样,数字代币的分类和监管也可能因地区而异。例如,新加坡通过《支付服务法》对加密货币进行分类和监管,而日本则通过《资金结算法》明确了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香港虽然没有特定的加密货币法规,但在税务处理上对不同类型的数字资产进行了区分。
位阶关系上,加密货币通常被视为数字货币的一种,而数字代币则是加密货币领域内根据其功能和用途的进一步细分。在税收政策和法律监管方面,这些术语的位阶关系影响着不同类型资产的税收处理方式和监管要求。
了解这些概念及其位阶关系对于分析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至关重要,因为它们决定了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方式。随着我们进一步探索新加坡、香港和日本的税收政策,我们将看到这些概念如何在各自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内得到应用和体现。
二、新加坡加密货币税收与监管解析
新加坡税务局(IRAS)于2020年4月17日发布了电子税务指南(《加密货币所得税课税指南》,Income Tax Treatment of Digital Tokens)[2],旨在对数字代币的处理以及与此类投资/交易所得收入相关的税务影响提供一定程度的明确指引。电子税务指南对纳税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基于一般税务原则,表明了IRAS的观点。在新加坡政策框架内,数字代币的具体分类如下:
代币类型 |
概念 |
资质要求 |
数字支付代币(Digital Payment Tokens,DPT) |
主要设计用于日常支付,类似于传统的货币。比特币和以太坊是此类代币的典型例子。 |
从事DPT服务的公司必须持有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授予的许可证,并需遵循《支付服务法》(Payment Services Act,PSA)[3]中关于防止洗钱和恐怖融资的规定。 |
证券型代币(Security Token) |
如果代币的本质特征与《证券及期货法》(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SFA)[4]所定义的证券或资本市场产品相似,则这类代币被视为证券型代币。 |
发行证券型代币的实体需要获得MAS颁发的证券产品服务许可证,并且必须在MAS注册其招股说明书。 |
实用型代币(Utility Token) |
这类代币通常赋予持有者某些特定服务或产品使用权。如果代币不满足证券型代币或支付型代币的定义,它可能被归类为实用型代币。 |
发行方无需申请任何特定服务牌照或向监管机构提交文件。 |
(一)间接税的税务政策演进:从探索到成熟的跨越
在2020年之前,新加坡曾对加密货币的供应征收商品及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GST),但随着加密货币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政府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起对相关政策进行重大调整。这一调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将使用DPT作为商品或服务的付款方式排除在应税服务供应之外;
二是免征DPT换取法定货币或其他DPT以及提供DPT贷款所产生的GST。
这一政策的出台,极大地降低了加密货币交易的税务成本,促进了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二)所得税政策细分:代币类型的税务差异化处理
新加坡的加密货币所得税政策根据代币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分,这体现了其税务制度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具体而言:
证券型代币被视为一种投资工具,其交易所得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享受税收优惠;
实用型代币则更多地被看作是一种预付款项,其税务处理与商品或服务的交付紧密相连;
支付型代币,如比特币和以太币等,在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被视为以物易物交易,买卖双方需根据交易实质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在所得税的处理上,企业和个人需根据加密货币的性质和用途进行税务申报。企业通过提供商品或服务获得的加密货币,将按照市场价值计算应纳税所得。个人以加密货币形式收到的工资,也将根据服务的市场价值在收入产生时征税。
1. 证券型代币:投资属性的税务逻辑
证券型代币通过STO(Security Token Offering,证券型代币发行)发行,其本质上是一种数字化证券。投资者持有这类代币可获得对底层资产的部分所有权或其他权益。新加坡税务局对于这类代币的税务处理采取了资本利得税的原则,即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投资者从代币交易中获得的收益可免征所得税。然而,对于代币持有者从项目中获得的分红、利息或其他形式的分配,仍需按照一般所得税或预提税的规定进行纳税。
2. 实用型代币:预付款项的税务逻辑
实用型代币的主要作用是赋予持有人使用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这类代币通常通过ICO(Initial Coin Offering,数字货币首次公开募资)发行,其募集的资金被视为递延收入。在实际履行交付商品或服务义务时,发行方需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进行税务处理。对于购买实用型代币的投资者而言,其支付的对价被视为对未来商品或服务的预付款项,在税务处理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3. 支付型代币:以物易物交易的税务实践
支付型代币是加密货币市场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类型,它们被广泛用于商品和服务的支付。在新加坡税务体系中,使用支付型代币进行交易被视为以物易物交易。卖方需按照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缴纳相应税款;买方则可在应纳税收入中扣除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
(三)无资本利得税与灵活监管
在新加坡,加密货币市场的税务政策展现出了其独特的魅力 — 无资本利得税,这一政策不仅极大地降低了个人投资者和企业的税务负担,也为其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力增添了重要砝码。新加坡税务局对于个人加密货币收益通常采取免征所得税的政策,除非这些收益来源于专业交易或作为服务报酬。
(四)不同活动的差异化处理
挖矿、空投和硬分叉是加密货币领域常见的活动,它们在税务上的影响也各不相同。挖矿收益如果以盈利为目的,则应纳税;空投收益除作为服务回报的情形外,一般情况下不征税;硬分叉获得的代币在接收时免税,但后续交易收益可能征税。然而,对于个人的长期加密货币投资,新加坡则继续秉持无资本利得税的原则,鼓励投资者进行长期价值投资。此外,虽然标准GST对加密货币交易本身免征,但交易所的交易费用却需缴纳GST。
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税务局对于加密货币押注和借贷等高风险活动也设定了明确的纳税门槛。当年收益超过300新元时,投资者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IRAS为此提供了详尽的报告指南,帮助投资者和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税务规定。
(五)从交易到支付的全方位监管
新加坡的加密货币税务政策不仅涵盖了交易和投资环节,还延伸到了支付和挖矿等领域。对于使用加密货币支付商品或服务的情况,新加坡政府规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需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价值纳税。这是因为加密货币虽然不是法定货币,但在交易过程中却具有与法定货币相似的支付功能。因此,新加坡将其视为无形财产进行税务处理,并将使用加密货币作为支付的交易视为易货贸易。
三、香港:加密货币的税务绿洲
新加坡以其开放的金融环境和灵活的税收政策,为加密货币的发展提供了肥沃土壤。当我们将视线东移至香港,这里同样展现出对新兴金融科技的包容态度。香港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机遇,也为加密货币的合法化和普及铺平了道路。接下来,让我们分析香港在加密货币税收方面的独到之处。
(一) 香港对虚拟资产投资的免税政策
近期,香港在税务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2024年6月29日大公报最新披露,针对虚拟资产的投资,香港政府明确宣布不征收资产增值税[5]。这一政策革新,无疑为加密货币投资者铺设了一条更为宽广的绿色通道,降低了税务负担,激发了市场活力,进一步彰显了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与科技融合先锋的独特魅力。
(二)DIPN39号文引领数字资产税务新规范
香港税务局发布的《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39号(修订本)》(Departmental Interpretation and Practice Notes - No.39 (Revised),“DIPN39号文”)[6],为数字资产的税务处理构建了详尽而系统的框架。该文件将数字代币细致划分为支付型、证券型与实用型三大类,每一类别均依据其本质与用途制定了相应的税务处理策略。具体而言:
支付型代币:作为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媒介,支付型代币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在香港通常可免于资本利得税的考量,为日常交易提供了便捷性与灵活性。
证券型代币:若代币代表企业股权或所有权利益,其ICO所得虽具资本性质,但香港独特的税制下,股息与红利等资本利得并不征税,为投资者提供了更为优惠的税务环境。
实用型代币:赋予特定商品或服务访问权限的实用型代币,其ICO所得被视为预付款项,税务处理依据具体交易条款与履行情况而定,体现了税务处理的灵活性与适应性。
(三)税务适用范围
香港的税务适用范围遵循地域性原则,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需缴税。对于从事贸易、专业或商务的个体,包括个人、公司、合伙企业、受托机构,无论是否已注册,其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除资本性质利润外,均应缴纳利得税。
在确定交易利润性质时,税务机关会考虑涉及的数字资产类型,如支付代币、实用代币或证券型代币,以及交易背后的意图。例如,实用代币的发行可能被视为收入性质,而证券型代币可能被视为资本性质。此外,进行加密货币业务过程中获得的加密货币通常被视为业务收入,而数字资产的利润性质是根据事实和情况进行确定的。
此外,香港税务局还提供了关于如何确定电子商务交易中利润地域的实践指导,强调应关注实现电子商务交易获利的核心业务活动及其执行地点,而不仅仅是电子化的部分。对于非香港居民,如果其在香港的业务活动超越了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可能会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从而需要在香港缴纳相应的税款。
(四)直接税的影响
1. 受香港利得税约束的转让方
在香港本土内,源于经营活动的所得通常需遵循16.5%的税率进行课税,然而,用于产生应税利润的直接经营成本往往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至于资本性支出,通常不被视为可扣除项,除非有特别税法条款规定(譬如,针对购置计算机硬件、软件及应用系统的支出,可被视为固定资产并直接享有税务减免;同时,其他如厂房、机器等资本设备则可能依据规定享受折旧补贴待遇)。
2. 受让方的香港利得税纳税人
纯粹购入加密货币的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触发香港利得税的应税义务。然而,若加密货币是作为企业运营中无偿获取的一部分,依据会计准则处理时,则可能需按16.5%的税率缴纳税款。
对于涉足复杂业务模式(涵盖挖矿、质押等活动)的参与者,建议深入剖析其业务价值链结构与交付机制,以精准评估其直接涉及的税务影响。
3. 交易所与经纪商角色(无论是否为外籍机构)
在数字资产交易中,若交易涉及从香港向非居民实体支付款项,以换取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尤指商业开发目的),则有可能触发预提税的应用机制,需根据具体情形加以考量。
4. 薪俸税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加密货币逐渐渗透到薪酬支付领域。针对这一新兴趋势,香港税法明确规定,以加密货币形式支付的雇佣收入需缴纳薪俸税,且税额依据支付时加密货币的市场价值确定。
提请注意,香港没有GST/VAT/ESS等制度,故本文不再讨论间接税部分。
四、日本
从香港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我们可以看到亚洲地区对加密货币市场的积极拥抱。然而,税收政策并非一成不变,它需要随着市场的发展和监管的需求而不断演进。日本,作为亚洲乃至全球的金融重镇,其对加密货币的税收政策同样具有指导意义。让我们继续东行,探索日本在加密货币税收方面的独到见解和实践。
(一) 从边缘到主流的法律认可之路
日本关于虚拟货币的规制,主要规定于《资金结算法》(2009年法律第59号)[7]中,该法于2016年6月3日经修改重新公布,新法于2017年4月1日实施,标志着数字货币在日本首次获得了法律层面的明确定义与合法地位的确立。依据修订后的《资金结算法》,数字货币被定义为一种在电子设备或其他物品上以电子方法记录的财产价值,它可以通过电子信息处理系统进行转移,且不属于本国货币、外国货币等传统的货币计价资产。这一定义不仅精准地捕捉了数字货币的本质特征,也为后续的监管和税收政策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在免税与征税之间寻找平衡
回溯至2017年,日本税制革新的一项显著变化便是将加密货币交易明确排除在消费税征收范畴之外。这一政策的出台,无疑为日本境内的加密货币交易活动提供了税收上的便利,激发了市场的活力。
然而,免税并不意味着完全无税。依据日本国家税务厅的现行规定,加密资产出售或利用所实现的增值部分,仍需作为“其他所得”项目计入应税收入之中。这种税收处理方式实质上与资本增值税相似,但由于加密货币被归类至“其他所得”类别,因此参与加密货币交易的个人需要遵循累进税率制度进行纳税(最高可达55%)。在综合考量其他税负后,其最终税率可能会攀升至加密货币增值部分的相当比例,这无疑给投资者带来了一定的经济负担。此外,日本还对使用加密货币支付的服务费征收5%的税费,并允许企业将投资收益中的抵免额结转到下一个纳税年度。
日本政府在2021年4月实施了一系列税收政策,包括对加密货币交易收益征收20%的税费,以及对资本利得征收源泉税15%。
(三)税制改革:激发市场活力与促进公平竞争
面对加密货币市场的快速发展和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日本政府也在积极推进税制改革,以激发市场活力并促进公平竞争。
在企业层面,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优化年终税制度。首先,对于发行公司持续持有的代币,政府免除了其年终市场估值税的负担;其次,对于第三方持有的非短期交易目的代币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也进行了豁免。这些措施有效减轻了企业的税负压力,为代币融资环境的友好化提供了有力支持。
在个人投资者方面,政府也提出了多项改革建议以平衡税负并减少纳税人外流。其中包括统一20%的税率、仅在法定货币转换时征税、允许损失结转三年以及加密资产衍生品交易同税率等。
(四)税务适用范围与公允价值评估的灵活性
税务的适用范围在日本加密货币税收政策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涵盖了加密货币的销售、使用、交换等传统交易方式,还扩展到了通过挖矿活动所获得的收益。这种全面的税务覆盖范围确保了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对于市场活跃性较高的加密货币而言,其在财务年度终结时的价值评估尤为重要。根据规定,若加密货币被视为具有市场活跃性,则其销售价格持续公开透明且对交易定价具有显著指导作用;同时交易量与交易频率也需达到足够水平以确保公开价格的有效性。这一规定为加密货币的市场价值评估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依据。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企业财务年度末,并非所有加密货币都需要进行公允价值记录。例如,由企业自行发行并自发行日起持续持有,或通过技术手段限制转让的加密货币,以及委托给满足特定条件的信托持有的加密货币等就被排除在外。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不同类型加密货币的特殊性和差异性,确保了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灵活性。
随着2024年税收改革的新动向,公司纳税人在评估其持有的属于市场范畴且受到转让限制等条件约束的加密货币于财政年度末的价值时将拥有更大的选择权。他们可以在成本法与市场价值法之间任选其一作为确定估值的基准方法。这一举措不仅为企业提供了更加灵活且贴合实际的税务处理方式还有助于提高其财务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五、结语
通过深入分析新加坡、香港和日本的加密货币税收政策,我们可以观察到一种趋势:尽管各地区在税率设定和法规细节上存在差异,但它们普遍展现出对加密货币市场的支持态度。这些政策的共同点在于为市场参与者 — 无论是投资者还是企业 — 提供了明确的税收指导,降低了进入门槛,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这些政策的实施,不仅为加密货币的全球合法化和普及铺平了道路,也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了宝贵的参考。随着加密货币市场的不断成熟,我们可以预见,一个更加完善和统一的税收体系将在亚洲乃至全球范围内逐步形成。
汉坤税务团队期望通过本文,为加密货币领域的探索者们在跨越国界、拓展数字资产版图的征途上,提供一份详尽而深入的税务合规导航图。我们希望帮助每一位加密货币项目的创始人、投资者及市场参与者认识到,在这个充满机遇与挑战的数字世界中,精准把握税务规则的重要性。我们乐于分享在加密货币跨境交易中的宝贵经验与独特见解,为全球税务合规实践注入新的活力与灵感。同时,我们也期望加密货币企业积极学习并适应不同市场的税务环境,通过精细化的税务规划与架构设计,优化全球业务布局,确保在合规的前提下实现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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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风险评估:我们为客户提供税务风险评估服务,帮助识别潜在的税务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缓解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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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习生孙晙哲对本文的写作亦有贡献。
[2]etaxguide_cit_income-tax-treatment-of-digital-tokens_091020.pdf (iras.gov.sg)。
[3] Payment Services Act 2019 -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agc.gov.sg)。
[4] 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 -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agc.gov.sg)。
[5] a11_screen.pdf (takungpao.com)。
[6] Departmental Interpretation And Practice Notes - No. 39 (ird.gov.hk)。
[7] 資金決済に関する法律 - 日本語/英語 - 日本法令外国語訳DBシステム(japaneselawtranslation.go.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