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罗敏丨赵培丨周菲丨黄冰
引言
在2024年上半年度,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完成了一系列金融法规的修订及实施,在金融透明度和反洗钱法规方面均取得了显著进展,本文将详细列明开曼群岛和BVI自2023年底至今的法律法规及重要事项的更新情况。
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
一、法律法规更新情况
(一)2024年3月 – 公司法征求意见稿颁布[1]
开曼政府于2024年3月11日颁布的宪报中公布了《2024年公司法(修正案)》 [Companies (Amendment) Act, 2024] 征求意见稿,该修正案拟对《公司法》(Companies Act)进行修订,以(1)在某些情况下改变减少股本的程序,以降低公司成本提高公司运营效率;(2)允许回购或赎回零星股份(Fractional Shares);(3)通过允许有限责任公司或基金会公司(Foundation Company)变更为豁免公司,为开曼的公司架构提供更多灵活度;(4)允许没有股本的外国法人实体申请以继续注册的方式成为开曼群岛豁免公司。
(二)2024年4月 – 反洗钱条例修订案颁布并实施
2021年2月25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FATF”)将开曼群岛列入其在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反扩散融资领域加强监测的管辖区名单。这之后,开曼群岛采取了一系列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反扩散融资的措施,终于于2023年10月27日被FATF从该名单删除。其中,开曼群岛于2024年4月19日颁布并于同日生效的《反洗钱条例修订案》 [Anti-Money Laundering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24][2] 即为开曼群岛为了遵循FATF对于反洗钱合规要求而制定的重要条例之一。修订后的《反洗钱条例修订案》较修订前的版本有如下主要的更新:
1. 扩大规制范围:除了规制洗钱(Money Laundering)和恐怖主义融资(Terrorist Financing),还规制了扩散融资(Proliferation Financing)。“扩散融资风险”指的是可能违反、不实施或规避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所施加或应用的与扩散融资相关的针对性金融制裁义务的风险。通常来说,“扩散融资”是指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提供资金支持的行为。
2. 风险评估:详细说明了识别、评估和理解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扩散融资风险的要求,包括文件记录、风险因素考虑以及实施适当的政策和控制措施。明确规定从事金融业务的人员需要采取与其业务的性质和规模相适应的反洗钱措施,以识别、评估并理解该等人员的客户、该等人员客户的居住或运营所在地,该等人员提供的产品服务和交易,以及该等人员的产品或服务的交付渠道的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及扩散融资的风险。
3. 客户尽职调查:修订了客户尽职调查措施,以管理和减轻已识别的风险,包括针对扩散融资的特定措施。
4. 记录保存和报告:更新了维护记录、报告可疑活动以及与主管当局共享信息的要求。
5. 执行和处罚:修订并扩展了对不合规行为的处罚内容和范围。修订前的版本将违反本法规的程度分为轻度(Minor),严重(Serious)和非常严重(Very Serious)三个类别。其中,对于轻度违反本法规的主体的处罚额度为五千开曼元,对于严重违反本法规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处罚额度分别为五万开曼元及十万开曼元,对于非常严重违反本法规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处罚额度分别为十万开曼元及二十五万开曼元。修订后的版本增加了对于严重和非常严重违反本法规的合伙企业及除了合伙企业外的非法人组织的处罚金额规定:对于严重违反本法规的合伙企业和合伙企业外的非法人组织处罚十万开曼元;对于非常严重本法规的合伙企业和合伙企业外的非法人组织处罚二十五万开曼元。
主体类别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轻度 |
自然人 |
5,000 |
5,000 |
法人 | |||
其他 | |||
严重 |
自然人 |
50,000 |
50,000 |
法人 |
100,000 |
100,000 |
|
合伙企业及合伙企业外的非法人组织 |
/ |
100,000 |
|
非常严重 |
自然人 |
100,000 |
100,000 |
法人 |
250,000 |
250,000 |
|
合伙企业及合伙企业外的非法人组织 |
/ |
250,000 |
(三)2024年7月 – 实益所有权透明度法案生效
为了进一步规制非法金融行动,开曼群岛积极采取措施更新其实益所有权框架,于2023年12月15日宣布通过了《实益所有权透明度法案》(Beneficial Ownership Transparency Act, 2023)[3]。根据《实益所有权透明度法案生效令》 [Beneficial Ownership Transparency Act, 2023 (Commencement) Order, 2024],《实益所有权透明度法案》于2024年7月31日正式生效。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CIMA”)于同日颁布了《实益所有权透明度法案指引》(Guidance on Complying with Beneficial Ownership Obligations in the Cayman Islands)[4],旨在对《实益所有权透明度法案》的具体实施和操作提供进一步的指引。
在《实益所有权透明度法案》颁布之前,规制实益所有权的内容分散在例如《公司法》(Companies Act)等各个实体法中,未能对于实益所有权制度进行系统化的规制,故本次《实益所有权透明度法案》的颁布,是开曼群岛为了进一步系统化规制金融活动所作出的努力,有助于全球执法机构和监管机构更有效地打击跨国犯罪和腐败行为。
开曼政府部门明确表示在2025年初前不会正式实施《实益所有权透明度法案》,即2024年7月31日至2025年初期间为该法案的过渡期[5],截至本文发布之日,具体过渡期的截止日期尚未明确。
《实益所有权透明度法案》较先前的实益所有权规定而言有如下更新:
1. 明确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在开曼注册的“Legal Persons”,包括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基金会公司及豁免有限合伙企业及《实益所有权透明度法案》规定的其他主体;
2. 明确豁免适用范围:根据《实益所有权透明度法案》,如下主体无需查明“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或者“可报告的法律实体(Reportable Legal Entities)”,具体而言,该等主体包括上市主体(包括在开曼上市或者其他证券市场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根据《共同基金法案》(Mutual Fund Act)或《私募基金法案》(Private Fund Act)注册的共同基金及私募基金;及受到如下法律法规规制的主体:《银行和信托公司法案》(Banks and Trust Companies Act)、《公司管理法案》(Companies Management Act)、《保险法案》(Insurance Act)、《共同基金法案》(Mutual Funds Acts)、《证券投资业务法案》(Securities Investment Business Act);
3. 法案要求受规制主体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a)建立并维护实益所有权人名册;(b)识别可注册的实益人(Registerable Beneficial Owners):每一个作为法人实益所有权人的个人;每一个可报告的法人实体;被视为法人实益所有权人的信托受托人;(c)提供信息并报告关于实益所有权人的变更情况等。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2024年1月 – 2024年1月1日起,开曼各主体注册费用增加
开曼注册处(Cayman Islands General Registry)于2024年1月1日公布了关于注册费、年费及其他费用上涨的公告[6],公告表明自2024年1月1日起开曼各主体的年费将会上涨,如下为主要上涨的费用信息:
公司类型 |
调整前(US$) |
调整后(US$) |
涨幅金额(US$) |
涨幅比例 |
(法定股本在US$50,000或以下的)豁免公司(Exemption Companies) |
854 |
1,007 |
153 |
17.92% |
(法定股本在US$50,000或以下的)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 |
3,294 |
3,447 |
153 |
4.64% |
独立投资组合(SP) |
366 |
488 |
122 |
33.33% |
(二)2024年3月 – CRS/FATCA申报要求更新:必须填写出生日期
2024年3月22日,DITC在其官网上发布了一份关于CRS/FATCA报告要求的提示性公告[7],DITC表述,经其审查2022年提交的CRS/FATCA数据,显示约有10%的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s)提交的CRS/FATCA文件中没有记录个人账户持有人及/或实际控制人(Individual Account Holders and / or Controlling Persons)的出生日期(Date of Birth)。DITC提醒全体金融机构,该等个人账户持有人及/或实际控制人的出生日期属于必填项,需要在后续提交的CRS/FATCA文件中予以填写。2024年6月DITC发布的一份关于CRS/FATCA报告要求的提示性文件[8]中再次重申了2024年3月发布的提示性公告中关于必须填写个人账户持有人及/或实际控制人的出生日期的要求。
(三)2024年5月 – 私募基金及共同基金豁免审计流程
《共同基金法案》(Mutual Fund Act)和《私募基金法案》(Private Fund Act)要求受监管的共同基金(Regulated Mutual Fund)及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每年进行审计并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向CIMA提交该等审计报告。《共同基金法案》(Mutual Fund Act)和《私募基金法案》(Private Fund Act)同时明确,CIMA有权利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免除该等基金的年度审计要求。开曼政府在2020年和2022年颁布过分别针对共同基金和私募基金审计豁免相关的监管政策[9],明确列示了可以豁免审计的原因。
为进一步细化审计豁免要求的相关流程,2024年5月2日,CIMA公布了关于私募基金(Private Fund)及共同基金(Mutual Fund)审计的豁免流程[10]。具体而言,基金需要通过在REEF网站上提交FWV-161-22表格及配套材料的方式申请私募基金或共同基金的审计豁免。根据REEF表格提示,该表格需要填写包括基金名称、审计截止日、豁免审计原因、事件简述、行政管理人说明函(或有)、清算人说明函(或有)等信息和文件。申请审计豁免需要支付的费用为609.76美元,可以在REEF网站上相应支付。
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BVI)
一、法律法规更新情况
(一)2024年5月 – BVIFARS系统正式上线以及该系统使用年费的最新信息
2023年底,BVI国际税务管理局(International Tax Authority,“BVI ITA”)发布通知[11],宣布BVI财务会计申报系统(BVI Financial Accounting Reporting System,“BVIFARS”)将于2024年1月起正式上线。凡按照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United States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经合组织”)的《共同汇报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和《国别报告》(Country by Country Reporting,“CbCR”)有申报义务的相关实体,必须在BVIFARS系统完成FATCA、CRS和CbCR相关登记注册与后续年度申报。
2024年3月5日,BVI ITA发布通知[12],BVI FARS网站的付费功能将延迟开通。在BVI ITA发布进一步通知之前,BVI金融机构应照常在BVI FARS网站上进行注册与申报,不需要对付款通知采取行动。一旦付款功能上线,BVI ITA将为用户提供一份用户指南概述支付流程。
2024年3月28日,《2024年税收法律互助(税务)(费用)令》 [The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Tax Matters) (Fees) Order 2024] 在BVI刊宪,其中规定了相关实体使用BVIFARS系统的年费为US$185,并应于每年6月1日或之前缴纳。如未能在该日期前缴纳年费,则需按年费总额的5%/月支付滞纳金(最多不超过年费总额的60%)。
2024年5月22日,BVI ITA发布进一步通知[13],BVI FARS网站的付费功能仍未开通,但用户应继续按照截止日期完成所有申报义务,并忽略系统生成的支付通知,直至另行通知。
(二)2024年7月 – BVI实益所有权安全搜查系统法修订
2024年7月24日,《实益所有权安全搜索系统法》(The BVI Beneficial Ownership Secure Search System Act,“BVI BOSS法案”)的最新修正案 — 《BVI实益所有权安全搜索系统法(修订),2024》 [The BVI Beneficial Ownership Secure Search System (Amendment) Act,2024][14]在BVI刊宪。本次修订主要针对从事《经济实质(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法》 [The Economic Substance (Companies and Limited Partnerships) Act,“BVI经济实质法”] 项下“纯持股业务”实体的申报义务进一步规定。根据新规,若该等实体是“积极运营实体”(区别于“被动收入实体”)将仅需申报其经营费用、与持股业务相关的员工、经营场所。
对于“被动收入实体”,则其关于持股业务的报告将仅限于以下内容:
1. 实体的纳税人识别号码(TIN),如适用;
2. 与持股业务相关的总收入;
3. 实体的年度总收入;
4. 相关声明,承诺该实体在报告期间的活动是被动的;以及
5. 相关声明,承诺实体已遵守《BVI商业公司法》(The BVI Business Companies Act,“BVI BCA”)或《有限合伙企业法》(The BVI Limited Partnership Act)(如适用)下的法定义务。
(三)2024年4月 – BVI公司法草案重要修订
2024年4月22日,BVI金融服务委员会(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BVI FSC”)发布了《BVI商业公司(修订)法案2024年》 [The BVI Business Companies (Amendment) Act, 2024] 的公众咨询草稿(“BVI公司法草案”)[15],同时发布的还有立法备忘录(Explanatory Memorandum)[16],旨在解释说明本次修订的背景和目的,以及拟议修订的主要条款内容。本次公司法修订的考虑因素包括:FATF提出的四十条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国际标准 [The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 40 Recommendations,“FATF标准”] 第24条(透明度与法人实益所有权)、同业评审小组报告(Reports of the Peer Review Group)提出的义务、近期互评报告(详见后文)提及的建议、2023年10月“会见监管者”论坛(Meet the Regulator Forum)中提出的问题、BVI FSC收集的书面意见、2023年BVI FSC与香港和伦敦行业伙伴互动交流中提出的问题等。
本次立法修订的公众咨询程序已于2024年5月6日结束,若BVI公司法草案最终稿通过,具体生效日期将由BVI相关部长(Minister)通过在宪报上发布通知的方式指定。
BVI公司法草案共68条,其中提议的大多数关键性改革与互评报告的建议措施相关,涉及修订的重要事项包括:
1. 股东名册(Register of Members)
根据BVI公司法草案,新增名义股东(Nominee Shareholder)和实益股东(Nominator Shareholder)相关信息将需要在股东名册予以登记,同时新增股东名册强制报备要求。股东名册将不会对公众开放查阅,但以下人士有权查看(“查阅权人士”):(i)公司本身,(ii)其注册代理人,(iii)公司书面授权的任何人,(iv)作为金融服务监管者、税务管理局、或其他根据法律授权处理事务的主管机关;以及(v)执法机构。
2. 董事名册(Register of Directors)
类似地,BVI公司法草案也要求公司在其董事名册中对名义董事(Nominee Director)和实益董事(Nominator Director)进行登记,同时扩宽了有权查阅董事名册人士的范围。在现行公司法下,董事名册虽然不对公众开放查阅,但可通过BVI公司注册处查阅现任董事名单。若修正案通过,则与股东名册一样,上述查阅权人士有权查看。
3. 实益所有权人名册(Register of Beneficial Ownership)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BVI BOSS法案已要求公司提供实益所有权人信息,并通过BOSS系统进行申报。若BVI公司法草案通过,则公司将被进一步要求存备实益所有权人名册,并根据草案要求向BVI公司注册处进行报备和后续更新报备。同样地,实益所有权人名册的查阅将仅限查阅权人士。
除上述重要修订以外,BVI公司法草案也进行了相关罚则的修订,以确保处罚措施具有足够的威慑力并遵循比例原则。此外,BVI公司法草案还就公司的解散、清算、迁册(Discontinuation/Continuation)与恢复(Restoration)等公司程序进行修订。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2024年2月 – CFATF发布2023年度BVI反洗钱互评报告
2024年2月,加勒比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Caribbean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CFATF”)发布了《2023年度关于BVI的反洗钱互评报告》 [CFATF (2023).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Measures — Virgin Islands (British), Mutual Evaluation Report,“互评报告”][17],评估了BVI为符合FATF标准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控制和系统的有效性。
在该互评报告中,CFATF认可了BVI在打击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扩散融资风险方面的努力,同时提出了加强其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反扩散融资(AML/CFT/CPF)系统的建议。
作为对互评报告的回应,BVI政府已采取以下措施:
1. 发布BVI公司法草案;
2. 开始修订国家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政策(AML/CFT政策);以及
3. 开始实施国家行动计划(The National Action Plan)[18]等。
(二)2024年2月 – MLRO任命通知表的更新
2024年2月9日,BVI金融调查局(Financial Investigation Agency,“BVI FIA”)发布了最新的反洗钱合规官(Money Laundering Reporting Officer,“MLRO”)任命通知表[19]。受监管实体应使用新的通知表向BVI FIA报备MLRO的任命情况,或在MLRO缺席时履行MLRO职责的人选。
(三)2024年4月 – BVI FSC启动2024/25反洗钱抽检计划与报告
2024年4月22日,BVI FSC发布2024/25反洗钱抽检计划(2024 – 2025 Inspection Plan,“2024/25抽检计划”),以评估特定领域的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扩散融资风险,并根据以往检查结果发布相关报告。
1. BVI FSC 2024/25抽检计划[20]
2024/25抽检计划概括性说明了即将开展的检查周期内的重点检查对象、领域和方式。具体而言,在2024/25年检查周期内,BVI FSC将对约50个持牌人士进行检查,涉及行业包括信托与公司服务提供者(TCSP)、投资业务(Investment Business)、银行业务、货币服务业务和保险业务,尤其是在2022年洗钱风险评估中被识别为具有较高洗钱风险的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商以及投资业务。2024/25抽检计划将围绕以下几个重点领域开展调查:
(1)对第三方的依赖;
(2)客户尽职调查、持续尽职调查和强化尽职调查;
(3)法人(Legal Person)和其他法律组织形式(Legal Arrangement)的核查;以及
(4)风险评估。
为开展2024/25抽检计划,BVI FSC将综合运用现场检查、针对性书面审查、持续性监控以及其他监督检查手段,例如针对性调查、问卷以及与高风险实体的高级人员进行临时会议等。
2. BVI FSC反洗钱初步检查报告(Reliance on Third Parties/Introduced Business Relationships)[21]
BVI FSC同时发布的还有一份反洗钱初步检查报告,该报告主要针对信托与公司服务提供者(TCSP)开展业务过程中的以下几个方面指出合规问题,并提供合规指引:(1)对第三方的依赖(2)书面协议的内容(3)新业务关系和持续业务关系中的识别程序等问题。该等合规问题使得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有较大风险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卷入犯罪活动,特别是可能导致法人和其他法律实体的实益所有权和控制权缺乏透明度。BVI FSC敦促相关持牌人士应确保其制定了适当的政策和程序,以适应其受监管业务,并且更重要的是,确保日常操作中遵循这些政策和程序。
(四)2024年8月 – BVI公司需于2024年9月30日前提交首次年度报告
根据BVI BCA,自2023年1月1日起,所有在BVI注册或成立的公司必须编制并提交年度报告(Annual Return)给其公司注册代理,详见本所此前发布的文章《私募基金2023 — 境外篇》。如果公司使用标准的日历财年,则首次年度报告必须在2024年9月30日之前提交,并应涵盖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期间。年度报告需要提供基本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采用法定格式和形式,具体格式可以通过点击链接[22]查阅。
年度报告将不对公众开放查阅,也不需要向任何BVI监管机构提交年度报告,但经BVI FSC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公司注册代理有义务向该等监管机构提供年度报告的副本。
结语
在2024年上半年度,开曼群岛和BVI通过一系列金融法规的更新,体现了该法域作为领先的离岸国际金融中心对透明度和合规性的不断追求。上述措施旨在进一步完善该法域的金融体系,提升监管信任度,并积极适应数字化时代的需求,同时保持其作为离岸金融服务中心的竞争力。我们也会持续关注该等法域法律法规的持续发展动态并与读者分享。
敬请注意,本文是由本所依据开曼群岛及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法规及官方发布信息所发布的总结性文章,仅供学习、交流和读者参考之用,不构成本所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
特别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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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培 电话: +86 10 8524 5880 Email:pei.zhao@hankunlaw.com |
[1]https://www.gov.ky/publication-detail/companies-(amendment)-act,-2024-(lg13,-s2)
https://www.gov.ky/publication-detail/legislation-gazette-13。
[6] https://www.ciregistry.ky/fees/。
[7] https://www.ditc.ky/press/industry-advisory/date-of-birth-information-crs/。
[8] https://www.ditc.ky/wp-content/uploads/news-updates.pdf。
[9]见2020年7月17日开曼政府颁布的“受监管的共同基金免于审计的监管政策(Regulatory Policy — Exemption from Audit Requirement for a Regulated Mutual Fund)”,链接为https://www.gov.ky/publication-detail/regulatory-policy-exemption-from-audit-requirement-for-a-regulated-mutual-fund-ex58-s2,及2022年3月开曼政府颁布的“私募基金免于审计的监管政策(Regulatory Policy — Exemption from Audit Requirement for a Private Fund)”,链接为https://www.cima.ky/upimages/regulatorymeasures/RPyAuditExemptionPrivateFundMar2022FNL_1647376588.pdf。
https://www.cima.ky/upimages/commonfiles/REEFS-FWV-161-22-WaiverrequestforFARv3_002_1715693421.pdf。
[11] https://bviita.vg/blog/2023/12/06/the-bvi-fars-payment-portal-will-be-going-live-soon/。
[12] https://bviita.vg/blog/2024/03/05/bvi-fars-payment-update/#iLightbox[gallery4570]/0。
[13] https://bviita.vg/blog/2024/05/22/the-bvi-fars-payment-update/#。
[14] http://laws.gov.vg/Laws/beneficial-ownership-secure-search-system-amendment-act-2024。
[18] https://bvi.gov.vg/sites/default/files/national_action_plan_for_publication.pdf。
[19] https://fiabvi.vg/Portals/0/DNNGalleryPro/uploads/2024/2/8/NewMLROForm-.pdf。
[20] https://www.bvifsc.vg/sites/default/files/bvifsc_inspection_plan_-_april_2024.pdf。
[21] https://www.bvifsc.vg/sites/default/files/bvifsc_-_reliance_on_third_parties.pdf。
[22] https://www.bvifsc.vg/sites/default/files/bvi_business_companies_financial_return_order_202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