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于岚丨张宇运[1]
现代公司法制度下,董事往往是公司运营和决策的核心,也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指向。新加坡作为普通法国家,公司结构和公司治理制度与中国存在多方面的差异,具体表现在董事(会)的权力范围相对更大、独立性更强等。此外,新加坡《1967年公司法》[2](“新加坡《公司法》”)还规定公司必须具有至少一位本地董事,这也使得一些没有合适的担任本地董事人选的公司或股东通过“挂名董事(Nominee Director)”来满足法律的要求。这样的安排虽然让公司满足了法律的要求,但同时也产生了诸如挂名董事的信息披露、潜在责任与对公司服务提供商的监管等系列问题。本文旨在围绕新加坡公司法有关本地董事的规定,对“挂名董事”的法律要求、法律风险及相关问题进行解读和探讨,并介绍新加坡有关挂名董事的最新政策。
一、新加坡《公司法》的本地董事要求
新加坡《公司法》规定新加坡公司必须有至少一位董事是新加坡常住居民[3]。该常住居民可以是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或创业准证(EntrePass)/工作准证(Employment Pass)的持有者。此外,新加坡针对公司董事的要求还包括至少年满18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没有丧失董事资格的情形等[4]。
在此背景下,一些没有合适的担任本地董事人选的公司或股东(尤其是外国投资者),通常会通过“挂名董事”的安排来满足公司法有关本地董事的要求。这种安排通常由公司服务提供商提供,通过签署协议任命一位符合条件的新加坡常住居民担任董事,并支付相应费用。这样任命的挂名董事往往不会参与公司的实际运营。
二、 对挂名董事的监管:《公司服务提供商法案》
近期,新加坡政府对公司服务提供商的监管有所加强,以应对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等的需求。2024年7月2日,《公司服务提供商法案》(“《法案》”)二读通过[5],《法案》规定,所有的公司服务提供商都需要向新加坡会计和企业管制局(ACRA)进行登记[6],公司服务提供商还需要确保所安排的挂名董事的适格性(Fit and Proper)[7]。《法案》还大幅度提高了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数额,最高可能被处以10万新币罚款及2年监禁。另外,新加坡《公司法》也将做相应的修改,以保证与《法案》的一致性,规定挂名董事只能是公司服务提供商或者由公司服务提供商安排的人员。
呈读该法案的财政部第二部长英兰妮强调,挂名董事等安排是“可提供的合法服务”[8];然而,随着《法案》对公司服务提供商及挂名董事的要求更加严格,外国投资者在新加坡设立公司的成本和难度可能进一步提高。但总体来看,这一系列严格的要求都是新加坡致力于营造更为稳定安全的商业环境的必要措施,也是对众多投资者利益的重视和保护。
三、新加坡法下的一般规定:董事义务及责任
由于同时存在成文法和判例法,新加坡法下董事义务的内容和体系较为复杂,《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义务包括诚实并合理谨慎地行事、不得不当利用其职位及获得的信息、及时披露并避免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9];除此之外,公司董事还需要承担普通法方面的义务,包括善意为公司行事、以合理目的行事及避免利益冲突等。这两方面的义务互有重叠和交叉,也对董事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在责任方面,公司董事违反义务的后果可能既包括民事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例如《公司法》第157条规定,违反义务的董事可能受到最高5,000新币的罚款或者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此外,个别义务的违反还可能造成董事资格的丧失(Disqualification)[10],最多5年内不得参与公司的运营,包括担任公司董事。
四、挂名董事的权力与责任:一视同仁
尽管在实践中存在“挂名董事”的安排和概念,但新加坡公司法并没有对这类董事做出法律意义上的区分。换言之,任何董事,无论其是否为“挂名董事”或“沉默董事”,在法律上都必须承担同样的责任[11]。新加坡《公司法》对“挂名董事”与实际参与公司管理的“活跃董事”一视同仁,他们都具备公司董事的地位,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由于挂名董事通常不被希望、也不会参与公司的管理和决策,但仍可能因为董事职务承担责任,实践中为了减轻挂名董事的顾虑,任命人(公司股东或其他董事等)可能会与挂名董事签署类似“补偿保证契约(Deed of Indemnity)”的文件,对挂名董事可能承担的责任进行补偿或豁免。然而,这样的安排也不能直接免除挂名董事所有可能的责任,在挂名董事存在重大过失、从事欺诈或非法行为、或公司存在违法活动的情形下,挂名董事同样可能面临处罚。同时,如果挂名董事对外以董事身份代表公司行事,公司有可能需要为其行为负责,甚至蒙受损失。
挂名董事制度让许多无法直接任命本地董事的公司以较为简便的方式满足新加坡《公司法》的合规要求,对吸引投资、促进商业活动具有积极作用,但也带来了复杂的法律风险和潜在责任。挂名董事无法因为其“挂名”身份而免除任何可能的法律后果,随着对挂名董事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企业及公司服务机构应更加谨慎对待和管理挂名董事,以避免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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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俊鹏对本文的写作亦有贡献。
[2] Companies Act 1967。
[3] Companies Act 1967, Section 145(1)。
[4] 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 <https://www.acra.gov.sg/how-to-guides/setting-up-a-local-company/appointing-directors-company-secretary-and-other-key-personnel> (accessed 27 August 2024)。
[5] Parliament of Singapore <https://www.parliament.gov.sg/parliamentary-business/bills-introduced> (accessed 27 August 2024)。
[6] Corporate Service Providers Bill, Section 7。
[7] Corporate Service Providers Bill, Section 16。
[8] CNA <https://www.channelnewsasia.com/singapore/money-laundering-new-law-corporate-service-providers-acra-4452096> (accessed 27 August 2024)。
[9] Companies Act 1967, Section 156, Section 157, Section 168, Section 169。
[10] Companies Act 1967, Section 154。
[11] Ibid at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