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俊丨樊思慧丨钟丽丨向雨心
2024年8月23日,美国财政部、国务院以及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联合发布了多项涉及俄罗斯的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将多家中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清单,并对涉俄出口管制规则进行了更新,其中特别对“不与俄罗斯交易条款(No Russia Clause)”通过FAQ的方式阐明了立场。从本轮制裁的具体措施来看,美国继续将第三国(包括中国在内)与俄罗斯的相关转运和转出口管制物项的交易作为其对俄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的重点。
本文将对本轮制裁中涉及中国的制裁,以及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对于“不与俄罗斯交易条款(No Russia Clause)”的立场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新一轮美国对华涉俄制裁观察
(一)本轮制裁的实施主体和制裁目标
本轮制裁由美国财政部、国务院以及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同日做出。
在美国商务部2024年8月23日就本轮制裁发布的声明中[1],本轮制裁的目标主要是打击俄罗斯在全球第三国的采购网络。
(二)本轮制裁中受制裁的中资企业数量及制裁名单
本轮制裁中,共有将近400个俄罗斯及第三国的个人和实体列入SDN清单,包含45个中国实体及1名中国个人,其中涉及15家中国大陆企业。
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将123家实体列入实体清单,包含39个中国实体和3个香港地址,其中涉及8家中国大陆企业。
(三)本轮制裁企业的行业分布
根据我们的统计,本次受制裁的中国大陆企业的行业分布为:
行业类别 |
美国财政部 |
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 |
电子产品 |
3 |
5 |
技术 |
4 |
0 |
航空 |
1 |
0 |
制造业 |
2 |
1 |
批发业 |
2 |
0 |
金属采矿 |
2 |
0 |
贸易服务业 |
0 |
1 |
管理咨询 |
1 |
0 |
供应链管理服务 |
0 |
1 |
(四)美国财政部对中国实体及个人的制裁原因以及制裁依据
序号 |
制裁原因 |
受制裁实体数 |
制裁依据 |
1 |
因在俄罗斯联邦经济的科技行业经营或曾经经营而被制裁 |
37 |
E.O. 14024 |
2 |
因在俄罗斯联邦经济的制造行业经营或曾经经营而被制裁 |
2 |
E.O. 14024 |
3 |
因在俄罗斯联邦经济的金属和采矿行业经营或曾经经营而被制裁 |
2 |
E.O. 14024 |
4 |
因在俄罗斯联邦经济的管理咨询行业经营或曾经经营而被制裁 |
1 |
E.O. 14024 |
5 |
因直接或间接为Orloff所拥有或控制,为或声称为或代表Orloff行事而被制裁 |
2 |
E.O. 14024 |
6 |
因向Technopole提供实质性协助、赞助或财政、物质、技术或其他支持,或提供支持Technopole的货物或服务而被制裁 |
1 |
E.O. 14024 |
(五)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对中国实体及个人的制裁原因以及制裁依据
序号 |
制裁原因 |
受制裁实体数 |
制裁依据 |
1 |
为受制裁俄罗斯主体或为与俄罗斯国防工业相关主体采购美国原产物项或美国品牌产品 |
32 |
EAR |
2 |
向伊朗供应或企图供应美国原产物项,其中包括“共同高优先级物品清单”中物项,俄罗斯军队需要该等物项来维持俄乌冲突 |
2 |
EAR |
3 |
在未取得BIS许可的情况下,向俄罗斯工业及军事相关方提供原产美国电子产品和其他物项 |
4 |
EAR |
4 |
参与转运网,在未取得BIS许可的情况下,向俄罗斯运送敏感美国原产技术 |
1 |
EAR |
(六)继续加强对壳公司的制裁力度
为进一步打击通过空壳公司进行的转运活动,基于2024年6月12日的规则调整,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在此轮制裁中将香港和土耳其的四个高转移风险地址列入实体清单,并要求涉及使用这些地址的交易必须申请BIS许可。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表示将继续积极针对全球范围内向俄罗斯运送美国原产或美国品牌物品的实体采取行动。
二、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对“不与俄罗斯交易条款(No Russia Clause)”的问答详解
欧盟的制裁措施并无直接的域外效力。为遏制通过再出口规避欧盟对俄出口管制的行为,欧盟在其2014年第833号法规(COUNCIL REGULATION 833/2014)第12g条中规定,欧盟出口商应在其合同中加入“不得对俄再出口(No Re-Export To Russia)”的条款。此要求旨在提高交易对手方因将欧盟相关物项转出口至俄罗斯而需承担的违约成本。
在本轮制裁中,美国商务部从美国出口管制法律的角度进一步明确了对此类“不与俄罗斯交易条款(No Russia Clause)”的立场。在2024年8月23日发布的行动要点中,美国商务部表示将“加强出口管制,打击支持俄罗斯战争机器的非法采购网络”,并向出口商和再出口商提供了关于合同条款的指导和建议,特别是涉及防止非法再出口至俄罗斯和白俄罗斯的限制。
此外,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在2024年8月23日发布的常见问题(FAQ)中进一步细化了这些行动要点,建议出口商在销售合同或其他出口文件中加入适当条款,以明确告知海外客户,根据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出口管制措施在初次销售后仍继续适用,并且大多数受管制物项默认不得再出口至俄罗斯。
(一)“No Russia Clause”与美国《出口管制条例》之间的适用关系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在FAQ中澄清,销售合同中的条款并不会直接影响《出口管制条例》下美国
出口管制限制的适用性。根据《出口管制条例》,凡受其管辖的物项,如需再出口或从境外出口至俄罗斯,无论相关合同是否包含“不得再出口至俄罗斯”条款,均需获得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的许可或适用许可例外条款的授权。
此外,《出口管制条例》还对在俄罗斯境内的进一步转移受其管辖的物项进行限制,这同样不受相关销售合同条款的影响。
(二)“No Russia Clause”的目的和作用
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在FAQ中进一步澄清,尽管美国法律不强制要求在合同中加入禁止将受《出口管制条例》管辖的物项再出口或从境外出口至俄罗斯的条款,但在相关出口合同中加入此类条款或声明,有助于有效保护出口商,确保其不因交易对手的行为而被动卷入违反《出口管制条例》的情况。
这些条款还可以明确告知交易对手,《出口管制条例》的许可要求适用于所有初次出口、再出口或在美国境外的转移。例如,EAR第758.6条在某些情况下要求使用目的地控制声明(DCS),但即便不要求,出口商仍可在商业发票或其他文件中加入DCS。将此类条款纳入销售或出口合同中,可提醒交易对手所涉物项受EAR管辖,并可能需要进一步授权才能再出口、从境外出口或转移,减少在缺乏必要授权情况下的法律责任风险。
此外,在合同中加入这些条款有助于降低受管控物项被非法转移的风险。如果合同规定对销售后的转移行为进行监控并通知出口商,或设置违约罚则,则可进一步表明并强化出口商的合规意图。交易对手若拒绝接受禁止再出口(或从境外出口)至俄罗斯的条款,应被视为需在进一步交易前解决的警示信号(Red Flag)。
需要注意的是,《出口管制条例》中对再出口和从境外出口至俄罗斯的许可要求适用于任何受其管辖的物项,这包括《共同高优先级清单》上的物项(无论是在美国生产的,还是根据外国直接产品规则在海外生产的)以及武器。
(三)与欧盟“NO RE-EXPORT TO RUSSIA”的比较
欧盟的“NO RE-EXPORT TO RUSSIA” |
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 |
|
合同及交易类型 |
欧盟出口商的对外出口/销售/供应/转让或类似合同 |
美国出口商的对外出口/销售合同 |
与出口管制尽调之间的关系 |
合同中加入“NO RE-EXPORT TO RUSSIA”并不豁免按照制裁及出口管制规定所应完成的制裁和出口管制尽调责任 |
|
交易对手方地域 |
|
未就此点进行特别说明 |
适用的强制性 |
|
不强制 |
建议的条款语言 |
|
无建议的标准条款 |
条款应包含的 |
条款必须包含足够的惩罚措施和救济权利,以在违反该条款的情况下能有对应的法律后果(例如,终止合同和支付惩罚性赔偿) |
未就此点进行特别说明 |
违反条款的 |
第12g条第4款要求欧盟出口商一旦发现“NO RE-EXPORT TO RUSSIA”条款被违反或规避时,应立即通知其所在国的主管当局 |
|
特别声明 |
汉坤律师事务所编写《汉坤法律评述》的目的仅为帮助客户及时了解中国或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法律及实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仅供参考,不应被视为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依据。 如您对本期《汉坤法律评述》内容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与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人员联系: |
朱俊 电话: +86 10 8525 4690 |
[1] Commerce Tightens Export Controls, Targets Illicit Procurement Networks for Supplying Russian War Machine《加强出口管制,打击为俄罗斯战争机器提供支持的非法采购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