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姜冬妮丨John Fitzpatrick丨宋雨博[1]
在全球化的浪潮中,资产的国际配置已经成为高端财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这种趋势下,复杂的美国税法及严格的申报合规要求对高净值家庭的跨国财富规划与传承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尤其是对于拥有美国身份的高净值家庭,以及那些投资于美国财产的外国投资者来说,美国税法中的高税率税种,如遗产税、赠与税和隔代转移税(“转让税”),对于财富的传承和规划构成了重大的财务负担。因此,对这些税种的深入了解和合理规划,对于高净值家庭的财富保值和传承至关重要。
汉坤税务团队,作为税务规划与合规申报领域的佼佼者,我们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为中美两国的高净值家庭、新移民或弃籍归国企业家,以及在美国进行投资的外国企业集团提供专业的税务咨询及合规申报服务。我们希望通过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为读者提供有益的指导、在税务规划的道路上保驾护航。
近期,美国国税局(IRS)发布了关于外国赠与和信托税及报告要求的拟议法规[2](“报告新规”),旨在规范美国个人与外国信托之间的交易,以及美国个人从外国信托收到的外国赠与和遗赠的申报(“转让税申报”),拉开了加强对财富移转交易监管、保障美国税收法律执行的新篇章。本文作为“财富规划与美国税制”系列的开篇之作,将以美国转让税切入,为您提供宏观的税务概况,帮助您把握财富移转的关键要素。
一、美国转让税概述
在美国,无论是生前转让还是通过遗嘱进行的转让,如果资产转让所得低于公平市场价值,那么这部分资产就会被征收转让税。转让税的主要类型包括赠与税和遗产税[3]。相比于所得税而言,转让税的潜在税负较高,信息报告要求也比较复杂。因此,在国际家庭财富管理的背景之下,赴美高净值人士理解这些转让税至关重要。
(一)纳税对象
转让税是根据转让人的公民身份和居住地征收的。在美国,转让税目的下的“居民”定义与所得税中的“居民”定义不同。所得税有明确的规则来确定一个人是否是税务居民,而转让税目的下的“居民”判定则更为复杂,取决于转让人的主观意图和转让发生时个人的住所。根据美国税法,“居民”是指在进行财产赠与时,其居住地位于美国境内的个人。一个人可以通过在某个地方居住,哪怕是短暂的居住,且没有立即离开的明确计划,来获得住所。然而,如果一个人没有长期居住的意图,单纯居住并不构成住所。住所的改变必须伴随着实际的迁移行为,并且需要有改变居住地的明确意图,才能生效。这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美国居民需要对其全球范围内的资产转让缴纳转让税,而非美国居民则只需对位于美国境内的资产转让缴税。
在这一背景下,规划和注意细节非常重要,因为美国境内资产的定义相对复杂。此外,并非所有转让都被视为应税或需要报告的。例如,婚姻关系中的赠与可以享受更高的免税额度。如果配偶是美国人,赠与可以无限制地享受免税待遇。但是,如果接受赠与的配偶不是美国公民免税待遇则存在一定限制,仅持有绿卡的人不享有全部婚姻扣除待遇。个人向合格的教育和医疗费用支付,以及向慈善组织进行的捐赠通常也可以免除赠与税。
(二)合格转让说明
在财富转让规划中,了解应税转让和合格转让的区别非常重要。根据美国税法,如果祖父母、父母或其他个人直接支付受教育者的学费或医疗费用,这种支付被视为合格转让(Qualified Transfer),不属于应税赠与,无需报告。比如一个美国公民X,就读于美国的一所私立大学。X的祖父母(非美国居民)直接支付X的学费给大学。这种支付被视为合格转让,根据美国税法第2503(e)(2)节,X不会被视为接受了外国赠与,因此不需要根据本节的规定报告学费支付[4]。
支付的合格转让(如上讨论的直接向教育或医疗机构支付)与间接支付的应税赠与有明显区别。合格转让不需要报告和缴纳赠与税,而将资金转给受赠人再由受赠人支付的情形可能需要缴纳赠与税并进行报告。为了避免应税赠与,建议直接支付给教育或医疗机构,而非通过受赠人转账。
(三)基本免税额度
转让人可以基于居民身份和居住地享有基本免税额度,用以抵免对应税赠与征收的赠与税和遗产税。2024年,美国公民和居民享有的基本免税额度为1,361万美元,已婚夫妇为2,722万美元,而非居民个人的基本免税额度仅为6万美元,两者差异巨大,因此适当的税务规划显得尤为重要。
(四)报告要求
对于非居民个人来说,如果他们转让的是美国境外的资产,通常不需要缴纳美国的转让税。然而,当非美国居民作为转让人将资产转让给美国居民时,无论是直接还是通过信托,会产生美国税法下的相关义务。即使这种转让可能不需要缴纳转让税,美国受让人可能需要履行一定的信息报告义务。这种情况同样适用于非美国转让人和美国受让人是夫妻的情况。此外,提请注意,非居民信托向美国受益人的分配可能需要缴纳相关美国所得税。
涉及外国赠与的情况下,报告要求尤为严格。如果非美国居民向美国居民赠与资产,且年度赠与总额超过10万美元,受赠人需要向IRS进行申报。对于涉及外国信托的赠与,受益人必须遵守信息披露要求,未能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可能面临重大的罚款。根据美国税法第6039F条款,不履行信息披露可能导致高达转让金额25%的罚款,对于外国信托的美国受益人,报告新规还额外强调了如果未能遵守6048条的申报规定,可能会根据第6677条款面临高达分配金额35%的罚款。
二、赠与税
在美国,赠与税(Gift Tax)是针对个人生前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转让给他人的所得征收的税种。这种税收的征收基于赠与人转移财产的价值,而不是接受人接收的具体份额来确定。赠与税的相关规定,对于个人财产规划和财富移转具有重要的影响。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常见误区:并非所有的赠与行为都需要缴纳赠与税。实际上,美国居民的赠与可能会触发赠与税,而非美国居民的赠与在很多情况下可能仅需要进行报告,并不需要缴纳税款。这一区分基于美国税法的属地及属人原则,即赠与人的居民身份和赠与财产的所在地。
IRS为赠与税设定了年度免税额度,允许个人在不缴纳赠与税的情况下每年向他人赠与一定数额的财产。对于美国公民或居民,如果赠与的价值超过了年度免税额度,超出部分可能需要缴纳赠与税。然而,更可能的情况是,应税赠与将应用于“统一抵免额”。上述提到的抵免额也可以用于生前赠与。因此,遗产规划需要考虑如何最好地分配这笔统一抵免额(在生前进行哪些应税赠与,以及在去世后进行哪些赠与)。
此外,在2024年,如果个人直接赠与的财产金额不超过1.8万美元,即使这份赠与是应税的,也不需要缴纳赠与税,同样也无需履行报告义务。对于已婚夫妇,这个免税额度是个人的两倍。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赠与不包括那些专门用于教育或医疗费用的赠与,后者通常被视为合格转让,不计入应税范围。
对于非美国居民,如果赠与的财产不位于美国境内,则通常不需要缴纳赠与税。然而,当非居民外国人将资产赠与美国公民、居民或者相关个人时,如果在一个财政年内的赠与总额超过10万美元,则需要向IRS进行申报。这里的“相关个人”指的是除了美国公民和居民之外,还可能包括与赠与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体。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赠与都需要缴纳赠与税,例如,教育和医疗保健的转让就不在此列。对于来自外国实体的转让,适用较低的报告门槛(2024年约为1.8万美元),并且来自协同行动的相关方收到的金额会被汇总[5]。我们以法规中的一个例子,说明IRS打算如何实施外国赠与的汇总。
例如,X是一名美国公民,与非居民外国人Y结婚。Y是外国公司FC的唯一股东。在第一年,Y向X赠与了11,000美元,FC向X赠与了9,000美元。由于X知道或有理由知道Y和FC是关联的,X必须将来自Y和FC的赠与合计(20,000美元)。虽然20,000美元的合计金额未超过针对外国个人赠与的100,000美元报告门槛,但来自FC的20,000美元合计金额超过了第一年针对外国公司的赠与报告门槛(假设为18,000美元)。因此,X必须根据本节的规定在3520表格的第IV部分报告收到的外国赠与[6]。此外,X必须分别标识来自Y和FC的每项外国赠与,并提供有关Y和FC的识别信息[7]。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非美国居民的赠与,如果金额较大,也需要向美国税务局进行申报。在这种情况下,被赠与人可能需要提供财产的资金来源证明,以证实财产确实属于非美国居民赠与人所有。
对于任何超过免税额度的赠与,特别是涉及外国信托的美国受益人,信息披露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未能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可能会面临重大的罚款。根据美国税法的6039F条款,不履行信息披露可能导致高达转让金额25%的罚款。对于外国信托的美国受益人,如果未能遵守相关规定,可能会根据6677条款面临高达分配金额35%的罚款。
具体来说,任何应税赠与或信托分配都必须在次年的4月15日前通过填写709表格向IRS申报。如果需要延期申报,可以申请延期至同年的10月15日,但税款支付期限不变。在709表格中,赠与人需要详细列出所有超过年度免税额度的赠与,包括受赠人的信息和赠与金额。此外,对于涉及外国信托的情况,受益人需要提交3520表格,以报告任何来自外国信托的分配或赠与。如果未能及时提交3520表格,罚款可能高达未报告金额的35%。这些信息披露要求旨在确保美国税务机关能够准确追踪和征税所有应税赠与和信托分配,避免逃税和漏税行为。因此,严格遵守这些规定,按时准确地提交相关表格,能够有效避免高额罚款和法律风险。
三、遗产税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遗产税(Estate Tax)作为美国重要的财产税种之一,其全球征收特性使得跨国家庭和高净值个人面临复杂的税务规划挑战。遗产税是针对个人去世后遗留下来的财产总价值征收的税种,由遗产的执行人在遗产分配前缴纳。美国要求遗产税在死者去世后的9个月内完成申报和支付。
对于跨国资产和跨国家庭,遗产税规划尤其复杂。主要涉及双重征税风险和跨国资产的估值问题。高净值个人和跨国家庭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合法减少遗产税负担。如前文所述,生前赠与是一种常见的策略,通过逐年利用年度赠与免税额(2024年为1.8万美元),可以逐步减少遗产的总价值,从而降低未来的遗产税。设立信托也是有效的策略,尤其是不可撤销信托,可以在法律保护下管理资产,并减少遗产税负担。下面我们将通过两个例子说明如何通过合理规划减轻遗产税负担。
信托通常是遗产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在生前将资产转移给其他家庭成员,同时尽量减少未来的税负。例如,在成为美国居民之前设立的不可撤销的非赠与人信托,可以避免被纳入设立人的遗产中。一些在成为居民后的信托使用方法包括合格个人房地产信托和“Crummey”信托。前者利用特殊的估值规则,后者则利用年度赠与税豁免。在跨国婚姻中,如果一方配偶不是美国公民,通常会基于“合格国内信托”(Qualified Domestic Trust)来制定遗产计划,这样非公民配偶可以依靠婚姻扣除来免除遗产税,继承信托财产。
四、小结与展望
本文旨在展开一幅全方位的转让税介绍视角,了解这些税种基本概念的阐释、它们各自的适用条件和可能带来的影响,对于高净值个人构建有效的财富管理和传承策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未来的系列文章中,我们将把视角拓展到美国税制的其他重要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弃籍税、美国税申报、企业家投资外国公司的特殊税务规则(CFC、PFIC)、高净值财富管理的税优工具等方面。我们期望通过深入浅出的解析,为您提供最专业、最实用的知识,陪伴您走过财富传承的每一个阶段。敬请期待我们的“财富规划与美国税制”系列文章,无论您身处财富管理的哪一个阶段,我们将提供专业的税务支持,为家族财富传承之路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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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习生李妍对本文的写作亦有贡献。
[2] Transactions With Foreign Trusts and Information Reporting on Transactions with Foreign Trusts and Large Foreign Gifts, 89 Fed. Reg. 39,440 (May 8, 2024)。
[3]此外,还需要考虑隔代转移税(Generation-Skipping Transfer Tax,简称“GST”)。GST是一项针对跨代财产转移征收的联邦税,旨在防止通过跳过中间一代直接将财产转移给下一代来规避遗产税和赠与税。
4] Prop. Reg. §1.6039F-1(g)(1)。
[5] Prop. Reg. §1.6039F-1(c)(2)(i)(B)。
[6]表格3520用于报告与外国信托的交易和收到的某些外国赠与。
[7] Prop. Reg. §1.6039F-1(g)(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