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钱锦丨陈菲丨温琰瑜
引言
2016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协”)发布《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旧版私募子管理规范》”)与《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旧版另类子管理规范》”,与《旧版私募子管理规范》统称为“《旧版管理规范》”),自此,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这一证券公司重要的投资管理平台,开始向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和另类投资管理业务相互独立的专业化经营方向转型,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和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与私募基金子公司统称为“券商两类子公司”)进入规范有序发展的新阶段。
为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推动券商两类子公司合规展业,防范金融风险,中证协于2024年5月10日正式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2024年修订)》(“《新版私募子管理规范》”)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2024年修订)》(“《新版另类子管理规范》”,与《新版私募子管理规范》统称为“《新版管理规范》”),同时配套发布《自律规则适用意见第6号 — 关于<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适用意见》”),上述规则及文件将于2024年5月31日起正式实施。
结合《旧版管理规范》的内容,我们现就《新版管理规范》及《适用意见》中新增或改动部分为各位业内人士梳理如下:
一、私募子管理规范
(一)设立二级管理子公司
《旧版私募子管理规范》第十二条 |
《新版私募子管理规范》第十二条 |
私募基金子公司根据税收、政策、监管、合作方需求等需要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等特殊目的机构的,应当持有该机构35%以上的股权或出资,且拥有管理控制权。 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设的基金管理机构只能管理与本机构设立目的一致的私募股权基金,各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清晰明确,不得交叉重复。 |
私募基金子公司根据税收、政策、监管、合作方需求等需要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等特殊目的机构的,应当持有该机构35%以上的股权或出资,且拥有管理控制权。业务开展需要,可以设立二级管理子公司。设立二级管理子公司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协会的相关规定。二级管理子公司不得再下设其他机构。 私募基金子公司对二级管理子公司的持股或出资比例应当不少于35%,且拥有不得低于合作方的管理控制权。 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设的基金管理机构只能管理与本机构设立目的一致的私募股权基金,各多个二级管理子公司的,各下设基金管理机构二级管理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应当清晰明确,不得交叉重复。不得存在同业竞争或不正当竞争,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
《新版私募子管理规范》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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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在下设的二级管理子公司之外设立其他机构,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版私募子管理规范》第十四条 | |
私募基金子公司、二级管理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私募基金子公司、二级管理子公司不得管理与其设立目的不一致的私募基金。 |
汉坤解读:相较于《旧版私募子管理规范》,明确原先私募基金子公司可以下设的特殊目的机构是指二级管理子公司,且二级管理子公司应当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中证协另有规定外,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再下设任何机构。对于二级管理子公司,《新版私募子管理规范》延续了持股或出资比例不少于35%的表述,但放宽对管理控制权的要求 — 由“拥有管理控制权”调整为“拥有不得低于合作方的管理控制权”,同时还增加了二级管理子公司“不得存在同业竞争或不正当竞争,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要求
。根据《适用意见》第六条的要求,现阶段私募基金子公司可以与经政府或部委认可的投资机构、国家重点扶持产业龙头企业、知名外资机构(以下简称“三类机构”)合作等特殊情形下,设立二级管理子公司,这一要求延续了《关于证券公司子公司整改规范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第二期)》(中证协发[2018]16号)的规定,该答复在《新版私募子管理规范》实施后也将同时废止。《适用意见》也规定了可以发起设立二级管理子公司的私募基金子公司资质条件,包括:(1)证券公司组织架构规范整改工作已经完成;(2)新设的二级管理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或其他利益冲突;(3)运营管理良好且距离设立上一家二级管理子公司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4)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受到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5)以证券公司为主体向监管部门报送设立二级管理子公司的相关材料。
(二)放宽单只在管基金投资比例限制
《旧版私募子管理规范》第十三条 |
《新版私募子管理规范》第十五条 |
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将自有资金投资于本机构设立的私募基金的,对单只基金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只基金总额的20%。 |
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二级管理子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本机构设立的私募基金的,对单只基金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只基金总额的20%。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汉坤解读:2023年1月1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修订后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删除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的要求,但由于《旧版私募子管理规范》仍有关于私募基金子公司运用自有资金投资单只在管基金比例不超过20%的限制,因此业内关于该等20%限制是否仍需适用有一定争议。
此次《新版私募子管理规范》删去了《旧版私募子管理规范》的20%限制,代之以“投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意味着私募基金子公司对单只在管基金的投资比例最高可达50%[1]。这一调整确定私募基金子公司投资在管基金不再受限于20%的要求,提高了私募基金子公司投资在管基金的灵活度,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在管基金募资的难度,有利于未来创新业务的开展。
(三)优化并增加闲置资金管理投资标的种类
《旧版私募子管理规范》第十六条 |
《新版私募子管理规范》第十六条 |
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管理闲置资金,但应当坚持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原则,且只能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 |
私募基金子公司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二级管理子公司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管理闲置资金,但应当坚持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原则,且只能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利率债(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投资级公司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国债逆回购、协议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不超过1年)、开放式现金管理类银行理财产品、开放式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金融产品。 |
汉坤解读:相较于《旧版私募子管理规范》,适度扩大了私募基金子公司闲置资金可投标的范围,增加了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国债逆回购、协议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不超过1年)、开放式现金管理类银行理财产品、开放式债券基金等常见的可投资标的,有助于资金管理效率的提升。同时,在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需逐步退出市场[2]的情况下,删除了对银行理财产品的“保本型”要求,回应了闲置资金管理的现实需求。
(四)新增建立人员管理制度要求及高管备案要求
《旧版私募子管理规范》 |
《新版私募子管理规范》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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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建立人员管理制度,比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履行人员管理责任,并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其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备案材料。 |
汉坤解读:相较于《旧版私募子管理规范》,新增了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建立人员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时规定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其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备案材料,各私募基金子公司应注意完成上述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及高管备案材料的报送。
(五)完善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及激励制度要求
《旧版私募子管理规范》 |
《新版私募子管理规范》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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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子公司、二级管理子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建立长效合理的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充分体现功能发挥情况、及公司长期经营业绩、合规和风险管理等因素,避免短期、过度激励等不当激励行为。防范因不当激励导致工作人员忽视风险、片面追求短期业绩,损害投资者利益、公司利益或扰乱市场秩序。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
汉坤解读:相较于《旧版私募子管理规范》,新增了私募基金子公司、二级管理子公司应当建立长效合理的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时对内部激励制度作出进一步规范。各私募基金子公司、二级管理子公司应及时梳理并调整内部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及激励制度,以符合新规中的长效原则规定,避免不当激励行为。针对新增的“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规定,我们倾向于认为是指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将公司股权作为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并非限制员工通过跟投平台对私募基金子公司的在管基金出资。
(六)新增临时报告制度
《旧版私募子管理规范》第三十二条 |
《新版私募子管理规范》第三十四条 |
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向协会报送私募基金业务月度报表;在每年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向协会报送私募基金业务年度报告。 前款所称月度报表应当包括已投资品种或项目的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财务信息等。年度报告除了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包括投资品种或项目的运行和损益情况、私募基金子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情况等。 协会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自律组织备案和报告信息共享机制。 |
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于在每月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向协会按照协会的要求报送私募基金业务月度报表。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向协会按照协会的要求报送私募基金业务年度报告。 前款所称月度报表应当包括已投资品种或项目的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财务信息等。年度报告除了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包括投资品种或项目的运行和损益情况、私募基金子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情况等。 私募基金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协会的要求报送私募基金投资业务临时报告。私募基金子公司对其向协会报送的报表及报告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送、更新或者报送信息存在虚假内容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
《新版私募子管理规范》第三十八条 | |
协会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自律组织备案和报告信息共享机制。 |
汉坤解读:相较于《旧版私募子管理规范》,新增了私募基金子公司临时报告制度,规定“对于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中证协的要求报送私募基金投资业务临时报告”,建议各私募基金子公司对此新增制度予以关注。
二、另类子管理规范
(一)优化另类投资子公司业务范围
《旧版另类子管理规范》第二条 |
《新版另类子管理规范》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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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应当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立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以下简称直投子公司),并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规定开展业务。证券公司不得以其他形式开展直接投资业务。 |
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应当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立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以下简称直投子公司),并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规定开展业务。证券公司不得以其他形式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另类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规范规定。另类子公司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之外的业务。证券公司应当清晰划分证券公司与另类子公司及另类子公司与其他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范围,避免统筹制定业务划分方案,采取切实措施,防范同业竞争、利益冲突及利益输送。另类子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开展跟投业务。另类子公司可以投资大宗商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但应当由证券公司按照本条第二款要求进行清晰合理的业务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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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版另类子管理规范》第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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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应当清晰划分证券公司与另类子公司及另类子公司与其他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范围,避免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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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意见》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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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另类子管理规范》第二条第四款“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1. 另类子公司可以开展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业务,并遵守如下规定:一是证券公司应当坚守主责主业,做好业务划分,避免同业竞争;二是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同时从事前述业务,确有必要同时从事的,应当由母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市场区域、客户类型等方面,自主统筹制定划分方案,避免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2. 另类子公司投资衍生品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做好业务划分。 |
汉坤解读:相较于《旧版另类子管理规范》,新增了另类投资子公司可以投资大宗商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的规定,同时明确另类投资子公司可以开展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业务、投资衍生品等投资业务,但应由证券公司进行清晰合理的业务划分。这一调整扩大了另类投资子公司未来可投资标的的范围,但同时需要注意与母公司可投资范围的划分,避免同业竞争。
(二)新增闲置资金管理条款
《旧版另类子管理规范》 |
《新版另类子管理规范》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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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子公司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管理闲置资金,但应当坚持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原则,且只能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利率债(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国债逆回购、协议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不超过1年)、短期融资券、开放式现金管理类银行理财产品、开放式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金融产品。 |
汉坤解读:相较于《旧版另类子管理规范》,增加了另类投资子公司闲置资金管理条款,明确允许投资利率债(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国债逆回购、协议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不超过1年)、短期融资券、开放式现金管理类银行理财产品、开放式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金融产品,有利于提高另类投资子公司闲置资金管理的灵活度。
(三)明确另类投资子公司不得开展财务顾问业务
《旧版另类子管理规范》第十八条 |
《新版另类子管理规范》第十七条 |
另类子公司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开展基金业务; (二)从事或变相从事实体业务,财务投资的除外; (三)下设任何机构; (四)投资违背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 (五)以商业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得投资机会,或者违法违规进行交易; (六)以拟投资企业聘请母公司或母公司的承销保荐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或主办券商作为对企业进行投资的前提; (七)为他人从事场外配资活动或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便利; (八)从事融资类收益互换业务; (九)投资于高杠杆的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另类子公司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开展基金业务或作为普通合伙人参与私募基金管理; (二)开展财务顾问业务; (三)从事或变相从事实体业务,财务投资的除外; (四)下设任何机构,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投资违背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 (六)以商业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得投资机会,或者违法违规进行交易; (七)以拟投资企业聘请母公司或母公司的承销保荐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或主办券商作为对企业进行投资的前提;(八)为他人从事场外配资活动或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便利; (九)从事或参与融资类收益互换业务、委贷业务、股票质押业务、固定收益类信托夹层投资等通道类业务; (十)投资于高杠杆的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汉坤解读:相较于《旧版另类子管理规范》,增加了另类投资子公司不得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规定,强调了另类投资子公司的专业化经营责任。实操中,如果另类投资子公司为其投资的项目进行融资或寻找潜在买方,可能会被视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应注意避免。
(四)新增建立高管、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投资行为管理制度及廉洁从业规范的要求
《旧版另类子管理规范》第三十三条 |
《新版另类子管理规范》第二十八条 |
证券公司及另类子公司应当加强对另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管理。 证券公司及另类子公司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其可以或禁止交易的证券和投资品种,防范其违规从事证券投资或者利用敏感信息谋取不当利益。允许开立证券账户的,应当要求在本公司指定交易或托管,或者申报证券账户并定期提供交易记录。证券公司应当对前述人员证券账户的交易情况进行监控,或对工作人员提交的交易记录进行审查。发现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应及时调查处理。 |
证券公司及另类子公司应当加强对另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管理。 证券公司及另类子公司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其可以或禁止交易的证券和投资品种,防范其违规从事证券投资或者利用敏感信息谋取不当利益。允许开立证券账户的,应当要求在本公司指定交易或托管,或者申报证券账户并定期提供交易记录。证券公司应当对前述人员证券账户的交易情况进行监控,或对工作人员提交的交易记录进行审查。发现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应及时调查处理。按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另类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投资行为管理制度和廉洁从业规范,制定有效的事前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防止前述人员违规从事投资,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等不当行为。 |
汉坤解读:相较于《旧版另类子管理规范》,新增了证券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需建立高管、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投资行为管理制度和廉洁从业规范,制定有效的事前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的规定,建议各另类投资子公司根据新增要求梳理并调整已有内控制度,并可以借助外部律师来了解市场操作、制订或完善相关制度。
(五)新增建立人员管理制度要求及高管备案要求
《旧版另类子管理规范》 |
《新版另类子管理规范》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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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子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建立人员管理制度,比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履行人员管理责任,并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其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备案材料。 |
汉坤解读:相较于《旧版另类子管理规范》,新增了另类投资子公司应当建立人员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时规定另类投资子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其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备案材料,各另类投资子公司应注意完成上述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及高管备案材料的报送。
(六)新增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要求
《旧版另类子管理规范》 |
《新版另类子管理规范》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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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子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准确、全面、及时识别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对关联交易认定标准、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进行规范。 |
汉坤解读:相较于《旧版另类子管理规范》,新增了“另类投资子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对关联交易认定标准、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进行规范”的规定,各另类投资子公司应按照新规梳理并调整内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七)新增临时报告制度
《旧版另类子管理规范》第三十六条 |
《新版另类子管理规范》第三十六条 |
另类投资子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向协会报送另类投资业务月度报表;在每年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向协会报送另类投资业务年度报告。 前款所称月度报表应当包括已投资品种或项目的名称、投资金额、期限、持股比例(如有)、交易对手方(如有)、投资模式或交易结构(如有)、财务信息等。年度报告除了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包括投资品种或项目的运行和损益情况、另类子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情况等。 |
另类子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向协会按照协会的要求报送另类投资业务月度报表。 另类子公司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向协会按照协会的要求报送另类投资业务年度报告。 前款所称月度报表应当包括已投资品种或项目的名称、投资金额、期限、持股比例(如有)、交易对手方(如有)、投资模式或交易结构(如有)、财务信息等。年度报告除了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包括投资品种或项目的运行和损益情况、另类子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情况等。 另类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协会的要求报送另类子投资业务临时报告。 另类子公司对其向协会报送的报表及报告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送、更新或者报送信息存在虚假内容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
汉坤解读:相较于《旧版另类子管理规范》,新增了另类投资子公司临时报告制度,规定“对于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中证协的要求报送另类子投资业务临时报告”,各另类投资子公司应对此新增制度予以关注。
三、小结
总体而言,相较于《旧版管理规范》,《新版管理规范》保留了原有规范的基本框架,对个别规则进行了适度优化,调整内容主要包括优化另类投资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完善券商两类子公司部分业务及内控监管要求,强化对券商两类子公司违规关联交易的约束,完善人员管理相关要求,补充自律管理要求及措施,以及补充上位法依据。由于《旧版管理规范》已经实施较长时间,故本次新修订的《新版管理规范》未设置过渡期,将于2024年5月31日起正式实施,期待在《新版管理规范》实施后,券商两类子公司能够进一步规范有序发展。
特别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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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2023修订)》第十条第二款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其自身或其子公司管理的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50%。……
[2]《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