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钱锦丨沈靖丨汤阳丨霍琦丨黄瑞峥
引言
香港政府于2023年12月公布“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并于2024年3月初进一步公布《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规则》,“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核心是申请人需要证明在提交申请前两年内在全球范围内持续持有不少于3,000万港币(或等值外币)净值的净资产或净资本,并且需要在“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开展后在香港进行至少同等金额的投资。在香港进行的该等投资中2,700万元港币或以上需投资于“合资格资产”[1],300万元港币需投资于新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2]。对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pen-ended Fund Company,“OFC”)及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imited Partnership Fund,“LPF”)的投资中上限不超过1,000万港币的部分均可被认定为“合资格资产”(关于LPF的介绍可以参考我们此前发布的文章:《私募基金 • 观点 | 离岸基金上岸 — 香港LPF考虑一下?》)。
2024年2月底,香港财政司公布“2024至25财政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3],其中备受私募投资基金市场关注的政策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资助计划”延长3年,此项举措是香港政府对OFC基金设立的政府拨款资助计划的延续,该项资助计划原定在2021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9日期间接受申请,此次延期至2027年5月9日。根据香港证监会(Securities and Future Commission,“SFC”)于2024年4月底公布的资助细则,延期后的资助计划继续给予OFC就其成立相关服务费用资助,资助比例为提供OFC成立/迁册服务的香港本地专业服务提供商费用的70%,资助上限为每间向公众发售的OFC 100万港币,每间以私人形式发售的OFC 50万港币。
综上,在非香港公民投资入境政策及香港政府OFC设立资助计划“两驾马车”的推动下,OFC进一步迸发吸引力。基于此,本文将对OFC的主要法律特征、典型基金架构、注册条件及流程等要点,以及香港政府给予OFC的税收优惠政策、迁册机制等进行具体介绍,以期为拟在香港展业的投资人、管理人及相关机构提供实务指南。
一、OFC的监管体系及主要法律特征
OFC制度依据2018年7月30日实施并生效的《2016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证券期货条例》”)产生,《证券期货条例》在原《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中增加了第IVA部分专章,对OFC的定义、成立及注册条件和程序、法律地位及基金文件效力、监管主体等进行了整体性规定,为OFC的设立、业务活动及监管创设了法律框架。同日,《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香港法例第571AQ)出台,在《证券期货条例》基础上对OFC的运作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2020年9月,SFC公布修订后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OFC守则》”),《OFC守则》共计13章,为OFC的注册及名称、内部机构设置、投资范围、信息披露等方面提供了较为全面的实施指引。此外,香港政府为推动OFC制度的发展,除“引言”部分提到的资助计划外,还发布了一系列与OFC相关的税收优惠及豁免措施,后文将具体介绍。
自《证券期货条例》发布并实施以来,OFC作为一种新型基金结构已经成为香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也有效促进了OFC注册数量的增长。根据SFC的公开信息,截至2024年4月底,已注册的上市OFC(ETF基金)共有58家,非上市OFC共有897家,其中私人OFC(即私募基金性质的OFC)为824家,公众OFC(即公募基金性质的OFC)为73家。所有OFC(不论是以私人或公开形式发售)成立时均须根据《证券期货条例》要求向SFC注册,但公众OFC必须事先获得证监会认可才可以向公众发售募资,并需要遵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及《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证监会产品手册》”)的规定,私人OFC不能向不特定公众发售募资,仅可面向特定投资者进行私募,其募资无须寻求证监会事先认可,不受限于《证监会产品手册》的要求从而享有更大的投资自由度,能应专业投资者的需求制定投资策略,业已成为了OFC架构的主流安排,本文将主要讨论私人OFC。
OFC不同于一般的香港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成立目的是作为投资基金的载体,就性质而言,其同时具有可变动股本的结构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特征。
可变动股本的结构意味着OFC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市场适应性,OFC未对股东退出设置特别限制,OFC无需受到香港《公司条例》项下对公司因赎回股份而需完成减资手续和从股本中拨款派息的限制。根据《证券期货条例》、《OFC守则》及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OFC可以持续为投资者提供申购和赎回机会,投资者可以根据其自身的资金使用需求和投资策略灵活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OFC的开放性和股份的灵活发行与取消机制,在为投资者提供了灵活投资选择的同时,也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了有效的私募基金载体,这使得OFC成为吸引投资者和促进香港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工具。
OFC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与传统有限责任公司类似,根据《证券期货条例》规定,OFC股东的法律责任限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未缴款项,即股东仅在其对OFC的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OFC的投资范围没有特别限制,这也就意味着OFC在遵守基金发售文件的基础上可以投资任何种类的资产,包括虚拟资产(Virtual Assets)(但对私人OFC而言,(1)投资经理及托管人须在发售文件内清楚披露投资范围及策略,(2)不能将私人OFC作为一般商业或工业目的运营,例如买卖或生产货物、提供兴建物业等)。按照SFC的要求,管理人在管理资产时,应当确保拥有足够的资源和经验妥善履行其受托管理的职责,托管人亦应当有足够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以妥善保管OFC所投资资产,并应当维持适当的内部控制措施和制度。
二、OFC基金典型架构
OFC为公司制基金,通常可以选择两种基金架构,一是传统的单一基金架构,二是伞形基金架构。
单一基金架构下,OFC自身直接投资于标的企业(见图一);伞形架构(见图二)与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SPC”)类似,即在OFC项下设立多个子基金。
伞形基金架构下,OFC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时负责OFC和子基金的行政管理和托管事务,而同时每个子基金有独自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及利润分配方式。从法律责任上看,虽然子基金不能被视为独立法人主体,但特定子基金资产和负债仅归属于该子基金,子基金与OFC自身、其他子基金之间的资产和负债相互分离和独立。在伞形架构下,投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选择适合自身投资安排的子基金,子基金之间财产和负债独立的性质也保障了不同子基金投资人之间的风险隔离,相较于传统上通过设立不同法律主体实施不同投资策略、利润分配的基金方式会更加便捷,也更便于管理,成本也更低。需要注意的是,OFC虽名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但伞形结构的OFC项下既可设立开放式子基金,亦可设立封闭式子基金 — 即可对基金份额赎回设置相关条件。
图一 单一基金架构
图二 伞形基金架构
三、OFC设立注册要点
根据《证券期货条例》的要求,OFC需向SFC申请注册并在获得批准后才可作为基金设立运作,OFC设立注册要点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注册条件
OFC需满足《证券期货条例》第112E条规定的如下核心要求:
具有符合《证券期货条例》规定的名称,OFC的英文名称须以“Open-ended Fund Company”或“OFC”作结,中文名称须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作结;
OFC须在香港设有注册办事处,该地址可以接收所有通讯及通知;
OFC至少有两名自然人董事,且至少一名是独立于托管人的董事;
由被SFC批准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持牌管理人(即9号牌公司)管理,且需签署委托管理协议;
聘请托管人,通常为由被SFC批准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持牌管理人(即1号牌公司)管理;
根据《OFC守则》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缴纳费用并进行相关披露。
(二)注册所需材料
就注册成为OFC而言,SFC要求的材料包括:
申请表格;
资料查检表,连同该查检表订明的文件(包括任何确认书及/或承诺书);
法团成立文书(Instrument of Incorporation);
缴交所需费用(包括公司注册处收取的费用)的支票;以
申请成立为法团和进行商业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同时还需通过SFC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交以下材料:
法团成立表格;
法团成立文书;以及
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
需注意,法团成立文书是OFC的核心组织性文件,需包含《证券期货条例》中规定的各项要素,例如OFC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结构、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的组成、职能和运作方式,以及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职责和资格要求)等。
(三)注册流程及时间
根据《证券期货条例》规定,为简化OFC注册流程,OFC注册采用“一站式”的办理流程,申请人在向SFC提交全套申请材料后,SFC审批通过并将相关文件提交至香港公司注册处,由香港公司注册处颁发公司注册证明书,并由香港公司注册处代表税务局同时下发商业登记证。OFC的注册在公司注册证明书签发之日起生效。OFC的设立流程通常在一个月内可完成。
四、OFC税务优惠政策概述
一般而言,香港不征收资本增值税(Capital Gain Tax),对于企业在香港支付的股息也无需缴交预扣税(Withholding Tax)。香港政府自2019年起先后颁布了一系列针对OFC的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2018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税务条例》”)第4部“利得税”部分新增了OFC的利润豁免缴税条件;2019年生效的《税务(豁免基金缴付利得税)(修订)条例》(“《利得税豁免条例》”)及2020年8月生效的《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61号》(“61号税务指引”)明确了包括OFC在内相关基金可以享受利得税豁免的具体条件;《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及相关指引就合资格私募股权基金分配的附带权益税务宽减提供制度支持。根据前述法规,涉及OFC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利得税豁免
香港对各行业、专业或商业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征收利得税(Profit Tax)。包括公司在内的法团实体的利得税一般适用8.25%(首200万港币)及16.5%的两级税率,包括合伙企业在内的非法团实体的利得税一般适用7.5%(首200万港币)及15%的两级税率。作为激励措施,根据《利得税豁免条例》和61号税务指引的规定,与LPF相同,OFC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适用统一基金豁免体系(Unified Fund Exemption Regime)下的利得税豁免。
统一基金豁免体系下的大致豁免原则为“合格基金”可以就某些“合格交易”及附带交易(以总净收益的5%为限)利润豁免香港利得税,但交易必须由“指明人士”或“合格投资基金”在香港安排或开展,即:
合格基金:具有集合投资属性并符合《证券期货条例》规定的有限合伙基金、共同基金、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及信托计划等,并可能包括相关的联接基金(Feeder Fund)及平行基金(Parallel Fund)结构;
合格交易:涉及证券,私人公司股票及债券、期货合约、银行存款、外汇、场外交易衍生品等条例规定大类资产的交易;
指明人士:包括SFC持牌法团;
合格投资基金:概括而言,指有超过4名外部投资者且外部投资者对基金的资本承诺总额超过基金总规模的90%的基金,但基金不可将多于30%的基金净收益分配予发起人(即投资管理人)或其关联方。
如OFC获得香港利得税豁免,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实体(SPV)在该基金持有权益范围内同样可以享受豁免,便于基金以转让SPV的方式退出投资。
(二)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
《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豁免私募基金就附带权益收取利得税,且在计算投资专业人员的薪俸税时,全部具资格附带权益不会算在劳务收入内计算薪俸税,该等条件为:私募基金为符合要求的基金;附带权益来自私募股权交易;收取附带权益的实体为符合要求的实体;私募基金在香港有实质活动。具体豁免条件可以参考我们此前发布的文章:《私募基金 • 观点 | 离岸基金上岸 — 香港LPF考虑一下?》。
OFC作为主基金将承担每个子基金的利得税税负,主基金的税负是各子基金利润的税负总额,OFC须遵守《税务条例》关于报告应课税、提交申报表、提供信息、提交异议和上诉、纳税等规定的法律义务。若OFC下设多个子基金,那在税务层面,每个子基金都应被视为一个独立的OFC,在计算税负时,需根据每个子基金独立的利润表独立计算。若其中某个子基金无法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并不会影响另外的子基金申请税收优惠。
(三)香港/内地及其他司法辖区的双边税收优惠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OFC持有内地企业少数股权(直接或者间接),且该内地公司的资产并非主要由不动产构成,OFC出售该等标的公司股份有望适用内地–香港税收安排项下的优惠待遇,豁免就资本利得被课以内地企业所得税 — 再考虑到OFC本身适用的香港利得税豁免待遇,则OFC的投资将可能享受到内地、香港的双重所得税豁免。这对于主权基金、养老金、高净值个人等传统美元基金的LP而言相当有吸引力。
此外,香港还和为数不少的欧洲国家签署有税收协定,香港居民企业(包括OFC)出售欧洲公司股份(类似地,不得主要由不动产构成)亦可以享受标的所在国家/地区的免税待遇。因此一些拟投资欧洲市场的内地投资者亦可以考虑香港OFC结构。
五、OFC迁册机制
2021年11月生效的《2021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2021年修订条例》”)在《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新增了OFC的迁册制度,即在香港以外以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基金(例如开曼SPC)可以迁册至香港注册成为香港OFC。值得注意的是,OFC基金迁册可以适用于前文提到的政府资助计划,且迁册期间的交易不受影响,历史业绩可延续,无需关闭基金,无需协调既有投资者申购赎回。
从申请流程上看,OFC迁册和新设OFC适用同样的“一站式”登记流程,只需向SFC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经审批后将正式完成注册并设立。但相较于新设而言,OFC的迁册文件相对复杂些,包括注册申请表格、迁册申请材料查检表、原基金在原注册地法律下获发的注册证书核证件、原基金法团成立文件核证件、董事会决议等;同时需通过SFC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和税务局递交迁册文件,包括迁册表格、法团成立文书以及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在申请审核完毕并确认满足相关要求后,基金将获发迁册证明书。
根据《2021年修订条例》的规定,完成迁册的OFC基金即作为香港OFC的身份存在,且并不因此产生新的法律实体,不影响其开展或继续的法律程序,或转让该法团的资产及其实益拥有权等。在迁册后60日内,OFC应当在其原注册地撤销注册并向SFC提交注销注册证明文件。
基金迁册是一项复杂的法律程序,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之间不同法律领域的统筹安排,除考虑运营成本外,基金管理人亦应当考虑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监管环境,包括但不限于税收政策、反洗钱政策、跨境数据传输要求等合规方面的要求。
综上,我们基于非香港公民投资入境政策及香港政府OFC设立资助计划的背景,对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所涉及的法律特征、基金架构、注册设立要点、税务优惠政策及迁册安排进行了梳理分析,以期能够为私募基金市场参与者在选择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投资载体时提供新思路和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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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由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及管理,用于投资与香港有关联的创新及科技行业公司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