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龚雅玲丨史昭君丨严瑾丽丨刘之瑶
2023年7月,国家卫健委会同公安部、审计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0个行政部门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配合下,共同启动了为期1年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以下简称“集中整治”)[1]。虽然针对医药和医疗器械等行业(以下简称“医疗行业”)贿赂和腐败问题的整治多年来一直是卫健委、市监局等行政部门的执法重点,有时也会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介入追究刑事责任,但本次集中整治工作宣告启动后,各地监管部门迅速针对医疗领域密集开展了雷厉风行、力度空前的执法行动,多家医院亦开始了大规模的自查自纠工作,加之舆论对此次集中整治展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与讨论,医疗企业的普遍感受是这次的集中整治似乎是“史上最强”的一次反腐监管风暴。
按照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在《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中列明的工作重点,行业组织或医学协(学)会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被专门列举为需整治的问题之一,特别强调了以“捐赠”、学术活动、举办或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摊派,为非法输送利益提供平台,违规接受捐赠资助等问题[2]。在日益严峻的监管态势下,许多医疗学术会议被取消或延期,多家医疗机构开始对医务人员过往参加学术会议并收取酬劳(如讲课费)的情况进行清查,医务人员因而也对参加学术会议保持非常谨慎甚至消极的态度,使得学术会议,尤其是向医务人员支付讲课费的合规风险再次成为值得关注和讨论的问题。
一、学术会议并无原罪
对于“医疗行业的学术会议还能不能办”这个问题,我们认为答案一直是肯定的,但前提是学术会议应当真实发生且以促进医疗行业学术交流为目标,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医学协(学)会的内部规章制度等规定。
从法律规制来说,2020年颁布施行的《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举办学术会议和讲座属于医药代表可以开展的学术推广活动之一。医疗企业可以通过学术会议给医务人员提供科学合理用药的信息,让医务人员有机会了解最新的药品或技术,为医务人员之间的技术经验交流提供一个平台,这样的学术会议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医疗企业通常可通过多种形式参与或支持学术会议,例如企业自办科室会、卫星会等会议,赞助行业组织、医学协(学)会等第三方举办的学术会议,或者赞助医务人员个人参加学术会议等。
从监管部门的管理口径来看,在集中整治工作开始后,国家卫健委专门回复了有关“部分学术会议被暂停或延期举办”的问题,表示“医药行业的学术会议是学术交流、经验分享、促进医药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的重要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开展的学术会议和正常医学活动是要大力支持、积极鼓励的。需要整治的是那些无中生有、编造虚假学术会议的名头,进行违法违规利益输送,或者违规将学术会议赞助费私分的不法行为[3]”。
此后2023年9月举行的中国医院院长论坛上,国家卫健委医疗应急司司长郭燕红在讲话中再次强调反腐要把握分寸,要与医药界辛勤付出、无私奉献的绝大多数分开,不得与医务人员正常收入所得相混淆,不得随意打击医务人员参加正规学术会议的积极性,不得随意夸大集中整治工作范围。同时还明确提出要校正工作方向,对一些地方停办延办学术会议、广泛清退一线医务人员讲课费等问题及时予以纠偏[4]。
可见,监管部门理解、肯定和鼓励医学界通过合法合规的学术会议进行学术交流和探讨,并无意对学术会议采取一刀切,甚至禁止举办的管理措施。监管部门真正要整治的是以学术会议的名义进行非法的利益输送、实施商业贿赂等行为。因此,医疗行业的学术会议可否举办的核心问题仍在于如何划定合法的学术会议与假借“学术会议”实施贿赂行为之间的红线。
二、学术会议的合规红线如何划定
在实践中,相较于非营利性的医学协(学)会,医疗企业通常有更好的资源可以支持学术会议的开展。虽然有医疗企业出于推广产品、促进销量的目的,的确存在编造虚假学术会议向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但更多医疗企业还是希望了解学术会议的合规红线,从企业内部构建充分有效的管理机制,避免企业在无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做出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从而导致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从过往案例来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定企业举办或支持学术会议时存在违法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举办卫星会,制作授课讲义并邀请授课专家为企业产品宣传[5];
企业为参加境外学术会议的医务人员支付商务舱机票费用[6];
企业组织医院的医务人员参加学术会议并在会议期间安排旅游活动,支付了医务人员的交通、住宿、餐饮、旅游等费用[7];
企业与医院科室达成合意,按照药品销售额的比例为科室医生报销参加学术会议的交通、住宿、餐饮、会议注册费等费用[8]。
此外,2023年曾在医疗行业内广泛流传并引发讨论的《广东省药品耗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部分医务人员长期接受医药企业以会议注册费用、会议招待安排等名义进行的利益输送,医药行业学会管理混乱,成为医药企业利益输送平台等问题。
同时,海南、福建等省级卫健委也陆续出台了针对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的管理规定,对医药代表(包括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中从事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在医疗机构开展学术推广活动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包括医疗机构要建立并执行接待医药代表的管理制度,并不定期对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各部门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进行检查,对于违规行为应当予以相应处罚等。最后,卫健委亦再次强调严禁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因此,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如果已经知晓了医疗机构相应的管理规定,应当予以严格遵守,避免给医疗机构带来不便,或使企业因流程上的不规范导致对业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甚至造成企业因此面临政府部门的质疑、调查或处罚。
鉴于国家并未从法律法规层面对医疗领域举办学术会议制定明确的规范,医疗企业可以参考行业组织制定的行为准则等文件搭建内部的合规管理制度,例如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制定的《医药行业合规管理规范(PIAC/T 00001-2020)》、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RDPAC”)制定的行业行为准则、先进医疗技术协会(以下简称“AdvaMed”)制定的道德规范等。从医疗企业的内部合规风险管控来说,合法合规的学术会议应始终服务于其技术交流和科学教育的目的:
学术会议应以开展医学学术交流、促进医疗技术发展等科学、教育目的为宗旨,不得将学术会议的会议内容、费用支付等与医疗产品或服务的购销或企业的竞争优势相挂钩;
举办学术会议的地点和场所应合理,应避免在旅游景点或与奢侈的娱乐活动相关联的场所举办会议;
举办学术会议期间向医务人员提供的食宿、交通等招待费用应属合理范围,如避免提供高价值酒水等;
企业举办或赞助学术会议的协议、签到表、照片视频等支持文件应妥善签署、拍照存档及保管。
因此,我们建议医疗企业针对学术会议搭建事前、事中、事后的合规管理流程,力求尽可能完整地管控并避免学术会议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合规风险:
会议前企业应要求负责支持会议的部门充分披露会议的情况,包括会议的主办方、会议主题和议程、会议地点等,并提供相应的支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官方邀请函等)。
如需赞助医学协(学)会等第三方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公司则需要在赞助前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签署书面的赞助协议。
会议中,负责支持会议的部门应当对会议进行充分的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的资料和文件。
会议后,负责会议的部门需要上传会议现场的图片、签到表等文件证实会议真实发生的情况,以便企业开展内部审计或面临外部核查时需要。
三、讲课费 — 劳务报酬还是权钱交易
与学术会议一样,“讲课费”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贿赂。各个行业在学术会议中向演讲的专家支付讲课费或劳务费都属于合法合理的操作。而医疗行业中,医疗企业往往有更强的意愿和更好的资源聘请经验丰富、较为知名的医学专家在学术会议上进行演讲并向其支付一定的费用,鼓励医务人员交流医疗技术和经验,或分享使用产品的经验和心得等。
从过往的执法案例可以看出,由于讲课费属于医疗企业可以直接与医务人员进行的交易,这一费用存在违法违规的风险相对较大,也使得监管部门一直对费用的合法性较为关注。在劳务报酬还是权钱交易的认定上,监管部门主要的判断尺度相当广泛,包括:
医务人员应基于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自行准备讲课内容,提供真实且有价值的讲课服务。
讲课内容应避免与特定产品的处方、使用或销售情况相挂钩,演讲材料应避免出现对特定产品的推荐或推广性质的描述,或可能对参会人员进行不当影响的内容。
讲课费用不得明显超出市场公允价格,应属于合理范围,不得与处方情况或销售情况相互挂钩。
如果医疗企业编造学术会议并向医务人员支付“讲课费”,实际为增加处方量或销售产品,则构成行贿行为。
因此,行业规范和实践操作通常认为企业可以在采取了充分管控措施的前提下聘请医务人员担任讲师,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应当和医务人员签订书面的服务协议,明确服务的内容、服务费金额、计费依据等,并依法缴纳税费;
企业应基于医务人员实际付出的讲课服务付费且费用标准应符合市场公允价值;
讲课费不得与医疗产品的购销或企业的销售业务挂钩,亦不得用于对医务人员施加不正当影响;
企业应妥善保管医务人员授课的演示文件、签到表、多方位拍摄的讲课照片和视频等文件。
四、学术会议和讲课费的合规路径需重新检视
如果说整治行动前期着眼于虚构学术会议进行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那么近期行业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则在于未来医疗企业还能否自行举办学术会议或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讲课服务。行业对这个话题的讨论来源于一份今年年初在坊间流传的文件,即《关于印发医务人员学术讲课取酬的工作提示的通知》(国卫办医急函〔2023〕469号)(以下简称“讲课取酬通知”)。需要说明的是,该通知目前并未通过国家卫健委或其他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予以公示,虽然新疆兵团卫健委此前于2024年2月4日印发的《兵团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提到了该通知,多个医院也都发文表示已学习了该通知,但至今仍无公开渠道可证实该通知的完整内容,国家卫健委医疗应急司等部门亦未对该文件存在与否及其具体内容做出明确的回应。
按照目前社交媒体中流传的文件内容,讲课取酬通知主要针对医务人员学术讲课并取酬的行为提出了“六个应当”和“六个严禁”的要求:
(一)医务人员学术讲课取酬行为须符合“六个应当”
会议举办方和授课邀请方应当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社会组织,且合规合法举办学术活动,并能为医务人员学术讲课提供佐证材料。
会议举办方应当合理合规合法发放酬劳。
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前,应当履行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有关审批手续。
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内容应当客观、公正,具有相应科学证据。
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的交通出行及住宿、用餐等接待,应当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有关差旅、公务接待管理的规定。
学术讲课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严禁有以下行为
直接接受医药行业相关企业给予的讲课费,以及贵重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以编造学术讲课虚假理由或取酬明显超过本行业学协会推荐的讲课取酬标准等方式接受利益输送。
影响正常业务工作。
将学术讲课与引进、使用、推介医药产品挂钩或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学术讲课期间接受可能影响廉洁行医的各类财物或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向会议举办方、授课邀请方和医药行业相关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鉴于网络中广为流传的文件并不完整且并非国家行政机关公开发布,我们尚不能确定该通知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医疗机构实践中已要求医务人员按照流传的上述规定执行,那么必然会对医疗企业未来召开学术会议的模式和流程产生较大的影响。
首先,按照该通知的要求,如果学术会议举办方和授课邀请方只能是国家机关、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社会组织,那么医疗企业此前经常自行举办的科室会、参与举办的卫星会等会议很可能就无法再按照学术会议的流程操作。
其次,讲课取酬通知要求学术讲课不能与引进、使用、推介医疗产品挂钩,我们认为这依然是强调学术讲课不应背离其教育性、科学性的宗旨,学术会议重点应当着眼于分享科学知识与专业经验,不应围绕于某一特定产品的推广或介绍。
更重要的一点是,如果医务人员不能直接接受医疗行业相关企业给予的讲课费,那么医疗企业可能需要重新评估是否还有其他合法合规的支付途径。但不论是以何种方式、支付给谁,企业都需要遵守相关单位及讲者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内部的管理制度。
在讲课取酬通知流传后不久,近期社交媒体中又广泛流传了一张关于上海部分医学协(学)会的讲课费发放标准的表格(以下简称“上海讲课费标准”),并称可能以后上海的医务人员只能接受表格中列出的组织支付的讲课费。鉴于这张图片并不完整,并且尚无官方消息确认该图片的真实性,我们认为目前不能做出任何结论认定这份文件的真实性或其用途。但是,该图片中列明的发放标准和文件依据可供企业内部讨论和考量是否需要调整其现行向医务人员支付的讲课费等标准。
我们还是要说明的是,鉴于上述讲课取酬通知和上海讲课费标准均未由官方予以公示,目前我们仍无法获知这些文件的全文、无法判断这些标准从何时开始执行,以及是否所有的医疗机构都将采用同样的标准,但在监管环境存在不确定性、医务人员存在更多顾虑的情况下,医疗企业现阶段的确可能面临学术会更难办、成本更高等问题。
2024年4月3日,上海市卫健委、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印发了《上海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与前述“非正式文件”似乎形成了一定的印证。实施细则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更为详细的执业规范,包括与医疗企业交往中需遵守的底线:
严禁以编造学术讲课虚假理由或取酬明显超过本行业学协会推荐的讲课取酬标准等方式接受利益输送。
严格执行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接待管理制度和医院内部接待医药代表流程,接待应当符合“三定”“四有”(“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有监控”)要求。
严禁参加或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礼品、旅游、学习、考察、健身或其他娱乐休闲等活动安排。
严禁参加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的推荐、采购、供应或使用为交换条件的推广活动。
严禁在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活动、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中,索取或接受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个人)或经销人员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
基于以上讨论,我们认为,如果企业近期仍有开展学术会议的需求,需以更谨慎的态度评估开展学术会议、邀请医务人员参会或讲课的合规风险:
首先企业需谨慎评估现阶段此类活动在各地开展的可能性,学术活动的参加人员、讲课人员以及活动形式是否需要调整等。
其次,企业可能还需要讨论现阶段是否继续在学术会议,尤其是医疗机构内部会议、科室会、卫星会等以介绍、推荐或使用医疗产品为主题的会议活动中直接向医务人员支付任何形式的劳务费或讲课费。
对于第三方举办的学术会议,如果企业决定对这些会议提供赞助,则需要评估赞助这些学术会议是否会给企业带来合规风险。
最后,不论企业是自行办会、参与办会还是赞助第三方会议,如实、准确地入账都是企业必须遵守的原则。这也是监管部门目前越来越关心的问题之一。
从未来的执法趋势来说,我们认为监管部门对于合法合规的学术会议仍然持鼓励的态度,但对于学术会议中可能产生的变相输送利益等违法行为仍将继续采取坚决打击、高压监管的态势。因此,医疗企业还是要把握学术会议以及支付讲课费等问题的合规底线,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组织规范等文件的要求做好内部的合规风险管控,不可以故意、放任或“心知肚明”的态度任由员工或第三方机构做出不合规的行为,继而导致公司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最后,如果面临任何政府部门的问询或调查,企业应当首先以积极的态度配合政府部门的询问,指定法务合规部门、政府事务部门等部门代表与政府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了解政府部门关注的问题,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独立的内部调查并代表公司与政府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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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视频会议在京召开(官方新闻链接:http://www.nhc.gov.cn/ylyjs/pqt/202307/7baafcfccc244af69a962f0006cb4e9c.shtml)。
[2]关于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官方新闻链接:http://www.nhc.gov.cn/ylyjs/pqt/202305/e3d690702571455dbdd301f2bc9e7a3c.shtml)。
[3]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有关问答(官方新闻链接:http://www.nhc.gov.cn/ylyjs/pqt/202308/f39311862637470ab199f8fa2fef8449.shtml)。
[4]国家卫健委:把稳政策基调 — 推进医药腐败集中整治(大同市卫健委新闻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VpZVT-2AMDcannQOIEx2TA)。
[5]沪监管青处字〔2018〕第292018000076号。
[6]杨市监案处字〔2017〕第100201610082号。
[7]普市监案处字〔2016〕第070201510483号。
[8]普市监案处字〔2015〕第07020151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