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旸[1]
2024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报告中指出,2023年检察院积极履行反腐败的检察职责,积极参与行业性、系统性腐败问题治理,尤其强化了金融领域等新型隐性腐败惩治,全年共起诉金融领域职务犯罪348人。同月,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中指出,将重点从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三个方面一体推进、持续发力,惩治金融腐败,净化市场环境。2024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统一了行贿罪与受贿罪的法定刑量刑幅度,体现了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政策要求。不难看出,金融领域反腐的态势在未来将持续增强。金融行业又涉及银行、保险、证券等几大板块,其中保险领域的打击力度也格外突出,2023年就有多名保险公司省级以上高管被双开、调查或一审宣判。本文将主要从金融行业的保险板块入手,对保险行业常见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解析并提出企业刑事合规方案。
一、商业贿赂的内涵
我国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以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商业贿赂则具体表现为受贿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罪名。具体见下表:
条文 |
罪名 |
立案标准 |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3万元 |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个人3万元、单位20万元 |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
受贿罪 |
3万元 |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
单位受贿罪 |
10万元 |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
行贿罪 |
3万元 |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
个人3万元、单位20万元 |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
对单位行贿罪 |
个人10万元、单位20万元 |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
介绍贿赂罪 |
个人2万元、单位20万元 |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
单位行贿罪 |
20万元 |
结合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或许诺某种利益的行为。
具体而言,商业贿赂应该包括以下要素:
(一)背景要素:业务活动
业务关系是商业贿赂发生的基础与前提,商业贿赂几乎都发生在各行业业务活动的开展过程中。而往往因为资金、权力、行业地位、供求等因素,使得业务双方出现了不平等的强弱关系,这也是商业贿赂产生的重要因素。保险行业的重点环节投保、承保、理赔等,就是保险行业商业贿赂滋生之处。
(二)主体要素:行贿人与受贿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行贿人应当是经营者或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受贿人是“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保险行业商业贿赂的主体主要为投保人、受益人、保险人(保险公司)及其员工。
(三)目的要素:请托事项与利益谋取
在商业贿赂中,请托方给予财物往往伴随的就是具体的请托事项,目的或是谋取交易机会,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是谋取竞争优势,排斥同业竞争者。
(四)行为要素:贿赂
实践中常见的商业贿赂行为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是直接给予财物,例如现金、高档奢侈品、有价证券、卡券等;第二是暗中支付回扣,即卖方返还商品或服务价款的一部分;第三是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经营范围等,存在各种巧立名目的付款与报销,例如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技术服务费等等;第四是提供其他利益,例如免费旅游、特定的会员资格等等。
二、保险行业的常见贿赂行为
(一)投保环节
投保,即投保人通过保险业务人员或中介购买保险。实践中,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为了完成业绩获得提成奖励,往往会向客户或潜在客户的工作人员提供回扣、返现、好处费。
例如在(2016)粤5102刑初57号吴某某对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吴某某原为某市教育局勤工办主任,退休后加入保险经纪公司,在潮州市开展中小学购买校方责任保险及推销学生个人商业保险的过程中,送给某市教育局及多个潮州市所属县(区)教育局办公室回扣款共计33.97万元。该公司在广东省内其他地市也采取类似方式开展业务,聘用当地教育局退休干部,利用其原职务便利和在当地教育系统的人脉关系顺利拓展了校方责任保险及其他涉校保险业务。
(二)承保环节
承保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选择,即保险人决定接受或拒绝投保人投保的行为。具体指保险人在投保人提出投保请求后,经审核认为符合承保条件并同意接受投保人申请,承担保单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的行为。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实践中就存在非善意的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从而使对被保险的标的、被保险人的审核标准降低,以将所涉的保险事项违规纳入保险合同的所保事项,并通过保险公司的前期审核,在未被查处的情况下一般能够顺利地得到理赔。
(三)理赔环节
在保险经营中,理赔是防灾防损的继续,也是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具体指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
理赔环节涉及保险金的支付,实践中投保后可能出现保险人免责的情况,为顺利获得理赔,又或者在相关定损过程中要求扩大赔付,投保人或受益人就可能向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行贿。(2015)宁刑终字第00208号何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中,2011年12月28日,投保人马某甲因车祸死亡。其妻子马某乙向某人寿保险公司青海省分公司申请理赔。因马某甲无照驾驶,属保险公司免责事项。2012年初,马某乙弟弟马某丙找到在某人寿保险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工作的被告人何某,让何某帮忙,以获取保险公司的理赔。何某以办事需要花钱,要打点相关部门的人员为由,向马某丙索要人民币5万元,马某丙答应后,何某利用其身份和关系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提出理赔并获赔。
同时,在承保、理赔环节,为顺利通过审核、获得理赔,通常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一定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除了涉嫌商业贿赂犯罪的同时还有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可能。
三、保险行业刑事合规
商业贿赂引发了市场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秩序,也使得企业的管理形同虚设。在企业涉及刑事案件后,一系列的刑事追责也将导致企业群龙无首、生产停滞,甚至在刑事程序终结后,企业完全失去市场地位的情况出现也不无可能。因此亟须建立完善的刑事合规体系以保障金融保险领域安全发展。
(一)确立合规价值体系,培养刑事合规文化
商业贿赂往往是企业缺乏风险意识,法律观念淡薄产生的,部分保险从业人员甚至将回扣、各种名目的费用认为是“商业惯例”,缺少对法律和规则的敬畏。只有企业确立合规价值,才能让企业自上而下认识到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在正确的规则和法律下开展业务。具体而言,第一,将反商业贿赂的文化和要求写入员工手册,作为员工的行为指南,明确业务环节中的禁止行为。第二,定期开展培训、考核,使得企业人员明确法律红线,提高对于商业贿赂刑事风险的意识。第三,大力开展合规宣传,对内培养刑事合规文化,对外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二)对业务活动进行有效管理与制约
对于保险行业商业贿赂高发的业务环节,企业要进行重点管理与检测。首先,对于业务活动开展的双方主体身份进行识别,必要时签署“无利害关系”声明,避免出现可能的利益输送。其次,审查业务活动的正当性,避免虚增环节,同时细化拆分业务流程,不同环节的审批事项由不同主体审批,降低虚假材料过审的风险。最后,严格控制财务资金的使用,如实记账,不得违规报销,定期开展审计活动。
(三)建立健全风险应对机制
保险企业需要明确进行反商业贿赂工作的部门,并建立行之有效的举报、投诉机制,在接到商业贿赂线索后及时调查取证,固定证据。在发生商业贿赂事件后,及时对涉事员工进行处置,并对内对外通报,起到警示与维护企业形象的作用。必要时,企业可以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制度、协助收集材料向有关部门提出举报或控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特别声明 |
汉坤律师事务所编写《汉坤法律评述》的目的仅为帮助客户及时了解中国或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法律及实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仅供参考,不应被视为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依据。 如您对本期《汉坤法律评述》内容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与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人员联系: |
韩旸 电话: +86 10 8525 5516 Email:yang.han@hankunlaw.com |
[1] 吴鸿斌律师、实习生朱蒋琪对本文的写作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