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晓雪丨王盈盈[1]
2023年12月29日颁布并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度的变革性规定引发了各方的广泛关注,注册资本的实缴期限、登记监管以及存量公司如何过渡等问题亟需实务细则的落地与引导。就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2月6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从各类公司出资期限、登记机关的监管措施、存量公司过渡期内减资等三个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
一、不同类型公司的出资期限
(一)新设公司
针对新《公司法》施行后设立公司(“新设公司”),《征求意见稿》与新《公司法》相呼应,重申了如下出资期限要求:
1.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根据章程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2.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或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足股款。
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时,应当缴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
(二)存量公司
对于新《公司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公司(“存量公司”),若其出资期限超过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新《公司法》第266条规定其出资期限应当逐步调整至法定期限内。“逐步调整”如何操作,新老公司注资制度如何衔接,引起诸多观望和揣测。此次《征求意见稿》设置了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的三年过渡期,明确了存量公司应在三年过渡期内根据自身情况将出资期限调整至符合新法规定的范围内,为存量公司在合法的前提下平稳过渡指明了方向。
1. 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存量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在三年过渡期内(即2027年6月30日前)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调整后的剩余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换言之,理论上说存量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晚应于2032年6月30日前缴足。作为例外情形,若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则无需调整。
2. 股份有限公司
若存量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则股东应在三年过渡期内(即2027年6月30日前)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对存量股份有限公司,未设置类似有限责任公司的例外豁免。
(三)拟增资的公司
新《公司法》并未明确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增资情形下的股东出资期限应与新设公司保持一致,这一补充性规定旨在防止公司通过后续增资规避法定出资期限要求。
1. 拟增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认缴注册资本的,应当在五年内缴足新增的认缴注册资本。
2. 拟增资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公司股东全额缴足股款后,方可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四)无需调整出资期限的例外情况
原则上,存量公司均需在前述过渡期内完成出资期限的调整,但新《公司法》同时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期限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一项例外情形: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关系国计民生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司,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原有出资期限出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前述公司的范围包括民营、外商投资、国家出资等各类公司。
此外,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调整注册资本的存量公司,市监局将对其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该类存量公司包括,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导致无法调整注册资本,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公司。
二、公司登记机关的监管措施
(一) 公司主动公示出资信息形成或变更
新《公司法》列举了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相关事项。本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强调公司应当向社会公示信息的时限及公示的具体内容,要求公司自信息形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将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以及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还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传股东名册、财务报表等说明股东实缴的相关材料。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司须主动公示出资信息变更的义务,有助于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公司的实际出资情况。
(二) 登记机关对公司出资情况的监管
1. 存量公司
《征求意见稿》规定,存量公司未依法在过渡期内调整出资期限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依法要求其在九十日内调整出资期限,调整后的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此外,新《公司法》规定国务院有权对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存量公司进行规制。本次《征求意见稿》据此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在实践中对存量公司的出资情况异常进行研判,并采取相应措施。例如,对出资期限超过三十年或者出资额超过十亿元的公司,如果经公司登记机关综合研判,认定存在公司出资期限过长、出资额过大等明显异常情形的,经省级市监部门同意,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公司在六个月内对出资期限、出资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5年,但出资额调整幅度的判断标准暂未有明确规定。
对未按前述规定调整出资期限、出资额的存量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旨在维护公司债权人、潜在交易相对方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
2. 新设公司
根据《征求意见稿》,特定新设公司登记注册时存在验资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或者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时,无需提交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但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时,应当缴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并提交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
同时,公司登记机关也将研判新设公司的异常情况,例如:市监局在审核公司初始注册登记信息时如认为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明显过高,有悖客观常识和所在行业特点,明显不具备实缴能力等违背真实性原则,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权不予登记。这一规定实际上增加了公司登记机关在审查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职权和承担的责任。
三、存量公司过渡期内的减资流程
股东出资期限等制度的调整可能在短时间内带来市场的剧烈反应,实践中有部分公司可能需要根据情况在过渡期内进行减资程序。为了提高减资登记的办事效率,便于没有实际经营或债权债务较少的企业在过渡期内顺利调整注册资本制度,本次《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公司申请减资可以通过简化流程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简化减资程序”);不能满足特定条件的存量公司则只能根据新《公司法》规定的普通减资程序完成减资。
(一) 简化减资程序的适用条件
简化减资程序适用于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减少实缴出资、并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公司:
不存在未结清债务或者债务明显低于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等情形;
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全体董事承诺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二) 简化减资具体程序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日(而不是普通减资程序的45日公示期),公示期内债权人无异议的,申请减资的公司可凭相关申请书、承诺书等材料办理减资登记,完成减资。
小结
本次《征求意见稿》有助于在实务中确保新《公司法》出资期限等相关规定的有效实施和平稳过渡。在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后,还将有更多的配套措施相应出台并施行,我们也将持续关注并及时分享对相关规则的思考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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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习生王佳艺对本文的写作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