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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宽贷款对象范围至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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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办理银行贷款的主体除外)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
《固贷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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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宽固定资产贷款的用途及《固贷办法》适用范围
实务中银行通常认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开发并生产新产品等活动及相关的房屋购置、工程建设、技术设备购买与安装等,与《固贷办法》新增的定义无实质差异。
实务中各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可能根据资产类别及贷款用途做进一步细分,例如开发贷、经营性物业贷款、装修贷等。尽管前述各类型贷款均落入固定资产贷款的范畴,如相关贷款同时符合其他类型贷款的特征,仍需符合适用其他类型贷款的法规。例如,相关固定资产贷款为资产并购且符合并购贷款的特征,该贷款需同时符合《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又如,相关固定资产贷款为经营性物业贷款的,该贷款需同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的通知》的要求。
虽然知识产权研发项目办理的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市场上普遍认为知识产权估值较难,银行对知产担保贷款依然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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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第二款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借款人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改造等行为。 |
无 |
第五十七条 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采矿权等其他无形资产办理的贷款,可根据贷款项目的业务特征、运行模式等参照本办法执行,或适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相关办法。 |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二十条 对文化创意、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发放的符合项目融资特征的贷款,参照本指引执行。 |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房地产贷款以及其他特殊类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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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贷款期限、展期和还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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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贷办法》从金监局层面明确固定贷款期限:
Ø 期限 — 一般不超过10年。确需办理期限超过10年贷款的,应由贷款人总行负责审批,或根据实际情况审慎授权相应层级负责审批。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于2011年发布银监发〔2011〕14号文《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规定对于新发放的非基础设施类固定资产和项目贷款,还本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固贷办法》整体缩短了银监发〔2011〕14号文下的还本期限,但同时预留空间并为更长期的融资规定了审批要求。
Ø 长期贷款审批要求 — 《固贷办法》要求对于超过10年的长期固定资产贷款由贷款人总行负责审批,或根据实际情况审慎授权相应层级负责审批。相较《固贷办法》征求意见稿,未明确“经营范围为全国的贷款人,可授权一级分行(含总行直属分行)审批”,正式稿相对更有灵活性,银行可参考《固贷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根据实际情况下放审批权限。
Ø 展期 — 期限1年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期限超过1年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固贷办法》相较其征求意见稿删去了“且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的限制,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展期期限的约束。
Ø 还款 — 2010年《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规定银行对期限超过1年的贷款实行分期偿还,做到半年一次还本付息,鼓励有条件的可按季度进行偿还。在此规定基础上,《固贷办法》新增了对期限超过1年的贷款本金分期偿还的具体要求,即原则上不低于每年两次,审慎放宽。此外,《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要求原则上项目技术建成后即开始还本付息,《固贷办法》允许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项目经营产生的收入还款的,首次还本日期应不晚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一年,较既有要求有所放宽。
银行需要在2024年7月1日之前对不符合上述期限或还本要求的固定资产贷款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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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确需办理期限超过十年贷款的,应由贷款人总行负责审批,或根据实际情况审慎授权相应层级负责审批。 |
无 |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慎评估展期原因和后续还款安排的可行性。同意展期的,应根据借款人还款来源等情况,合理确定展期期限,并加强对贷款的后续管理,按照实质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
期限一年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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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明确的还款安排。贷款人应根据固定资产贷款还款来源情况和项目建设运营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实行本金分期偿还。贷款人应当根据风险管理要求,并结合借款人经营情况、还款来源情况等,审慎与借款人约定每期还本金额。还本频率原则上不低于每年两次。经贷款人评估认为确需降低还本频率的,还本频率最长可放宽至每年一次。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项目经营产生的收入还款的,首次还本日期应不晚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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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九条 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 |
4 |
细化贷款尽职调查内容
细化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贷款项目、担保情况等尽调内容。
增加借款人的还款来源情况、重大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及未来预期现金流状况作为尽职调查内容。
项目融资中新增贷款人对融资项目社会风险的识别和评估要求。尤其在境外项目融资中,由于国际局势的复杂性,银行可重点关注政府间关系,项目投资人与当地居民和所在国家或地区社会之间的关系,主要风险事件如战争、罢工等。
银行需要调整信贷尽职调查的内部制度和流程,满足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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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关系、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生产经营、核心主业、资产结构、财务资金状况、融资情况及资信水平等;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内容和可行性,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手续情况,项目资本金等建设资金的来源和可靠性,项目承建方资质水平,环境风险情况等;
(三)借款人的还款来源情况、重大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及未来预期现金流状况;
(四)涉及担保的,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抵(质)押物(权)的价值等;
(五)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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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贷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
(三)贷款担保情况;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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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境风险、社会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六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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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允许为固定资产贷款及项目融资办理信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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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第二款 贷款人经评价认为固定资产贷款风险可控,办理信用贷款的,应当在风险评价报告中进行充分论证。 |
无 |
第四十九条 贷款人原则上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贷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借款人约定为项目投保商业保险。
贷款人认为可办理项目融资信用贷款的,应当在风险评价时进行审慎论证,确保风险可控,并在风险评价报告中进行充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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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
贷款人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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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受托支付要求
受托支付金额标准 — 《固贷办法》调高受托支付金额标准为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并删去《固贷暂行办法》中“超过项目总投资5%”的标准。银行可调整协议文本以反映前述变化,并应在操作固定资产贷款项目项下的受托支付时注意受托支付金额标准的调整。
受托支付期限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口径要求贷款人原则上应在贷款发放当天,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确因客观原因在贷款发放当天不能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的,贷款人应在下一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固贷办法》放宽了支付时限为贷款发放五个工作日内,可延长至十个工作日,并在不可抗力下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合理时限,这大幅降低了银行和借款人实践操作中的时间压力。同时,五个工作日的原则规定又杜绝了贷款资金长期存放于借款人账户的问题。
增加借款人紧急用款规定,银行可在借款合同中加入该条增加灵活性。
不再对受托支付走款占比进行考核(《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有关指标口径及流贷受托支付标准的通知》规定80%以上走款比重)
新增要求银行核查借款人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实践中,银行针对借款人向同一支付对象的多笔分次支付申请需尤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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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
《固贷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
第三十一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贷款人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固定资产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贷款人原则上应在贷款发放五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因借款人方面原因无法完成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在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最迟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支付。因不可抗力无法完成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合理的支付时限。
对于贷款资金使用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范围内,出现合理的紧急用款需求,贷款人经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的,可适当简化借款人需提供的受托支付事前证明材料和流程。贷款人应于放款后及时完成事后审核,并加强资金用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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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贷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贷款发放与支付的有关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和控制,必要时可以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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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以及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 |
《固贷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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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防控贷款资金挪用,细化贷款人救济措施及贷后管理
《固贷办法》新增要求借款人应承诺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
实操中银行会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违约事件的救济措施包括取消贷款额度、中止贷款发放、强制提前还款、收取罚息等。《固贷办法》将救济条款在规定层面落实,要求更严格清晰,明确银行可采用的救济措施包括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
《固贷办法》对银行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提出要求,加强金融科技应用。
《固贷办法》将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的时间节点由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提前为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强化了资金安全。
《固贷办法》新增要求贷款人加强对项目资金滞留账户情况的监控,进一步强化了资金发放进度与实际需求的匹配要求。
银行应考虑更新其协议文本以反映上述变化,包括借款人承诺事项,银行可采用的救济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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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
(三)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四)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以及进行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五)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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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贷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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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贷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
《固贷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
《固贷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借款人资金挪用行为的监控,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归还贷款或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等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
无 |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项目资金滞留账户情况的监控,确保贷款发放与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相匹配。 |
《项目融资指引》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发放贷款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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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贷后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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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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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贷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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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关联交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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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贷款人为股东等关联方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的,应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的相关监管规定,发放贷款条件不得优于一般借款人,并在风险评价报告中进行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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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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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贷款人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提出相关审慎监管要求。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