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俊丨孙贇嘉丨秦威丨马成福丨赵月菡[1]
在当前复杂的国内外金融环境以及整体金融去风险的背景下,金融租赁公司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和执法力度。本文主要回顾公开途径公布的2023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银保监会)(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处罚案例,解读金租公司的主要合规风险点并提出合规建议。
一、2023年金租公司处罚案例大数据
(一)大数据来源及统计时间区间
我们从公开途径统计了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12日(“统计区间”)金融监管总局及其地方监管局公开的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例。
(二)处罚总数量
在统计区间内,我们从公开途径总共查询到金融监管总局及地方监管局对金融租赁公司和相关个人22起处罚案例。
相比2022金融租赁行业收到的15张罚单,处罚数量上增长近50%。
(三)处罚对象
总共22起处罚案例中,仅对公司进行处罚的有3起,仅对个人进行处罚的有1起。对公司和个人进行双罚的案例有18起。双罚案例占整体处罚数量的80%。这与近几年监管机构坚持纠罚并重、罚没并举、机构人员“双罚制”的趋势一致。
对个人进行处罚的案例中,处罚的个人包括公司的高管,也包括对应项目或财务处理的经办人员和负责人员。
(四)处罚案例的地域分布
2023年处罚案例中,天津和上海各有4起处罚,广东和北京各有2起处罚,其他省份(辽宁、云南、青海、甘肃、浙江、湖北、安徽、河南、山东和黑龙江)均只有1起处罚案例。
(五)十大处罚事由
22起处罚中共提及约30项处罚事由,按照处罚决定所提及的频次高低排列,处罚事由前十名包括:
1. 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者所有权存在瑕疵
2. 资金用途监管不严格,资金违规使用
3. 租赁物不符合监管要求
4. 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5. 资产质量五级分类调整不及时
6. 租赁业务尽职调查不到位
7. 租赁物低值高买
8. 财务会计处理问题
9. 董事、监事任职超时限
10. 租赁物管理未整改到位
(六)处罚事由的分类汇总
就特定监管要求方面,22起处罚中所提及的相关处罚事由包括:
监管要求 |
处罚决定中所提及的处罚事由 |
租赁物权属不得存在瑕疵 |
向不具备租赁物所有权的承租人提供融资 |
售后回租业务租赁物存在瑕疵 | |
以未取得所有权标的作为租赁物 | |
租赁物所有权未转移;租赁物所有权存在瑕疵 | |
未按法规要求完成租赁物所有权转让 | |
未按规定取得租赁物所有权证 | |
以未取得所有权的资产作为租赁物 | |
售后回租业务承租人拥有的租赁物所有权不完整;售后回租业务租赁物并非由承租人真实拥有 | |
以不宜变现所有权存在瑕疵的公益性资产作为租赁物 | |
租赁物适格性 |
以公益性资产作为租赁物、以在建工程作为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
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非承租人固定资产 | |
以非固定资产作为租赁物 | |
租赁物适格性不合规 | |
租赁物不符合监管要求 | |
不得低值高买租赁物 |
售后回租业务对租赁物低值高买 |
低值高买租赁物 | |
不得挪用租赁资金 |
租赁资金流向禁止性领域 |
资金用途监管不严格,部分项目资金流向不符合监管要求或被挪用 | |
资金用途监管不严格,部分资金流向与约定用途不一致 | |
租赁资金用途监控不到位导致资金被挪用 | |
部分资金用于缴纳土地保证金 | |
租赁资产分类 |
租赁资产分类不准确 |
资产质量五级分类调整不及时 | |
未按规定进行资产风险分类 | |
不得违反审慎经营原则 |
违规掩盖资产质量,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资本充足率计算不审慎 | |
该公司会计处理未真实反映财务经营状况 | |
部分项目公司管理不合规 | |
董事、监事任职超时限 | |
股东关联方识别不到位 | |
股东股权管理不审慎 |
(七)处罚案例涉及的租赁物类型和行业
绝大部分罚单均未提及处罚所涉及的租赁物类型及行业。部分处罚案例提及的行业领域包括:
1. 房地产、在建工程及土地:主要涉及违规情形为“资金用于缴纳土地保证金”、“租赁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以及以“在建工程作为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2. 公立医院:主要涉及违规情形为“县级公立医院提供建设资金”;
3. 乘用车融资租赁:主要涉及违规情形为“未通过有效方式核验客户身份证件”;
4. 船舶租赁:主要涉及违规情形为“开展船舶租赁业务不符合监管规定业务经营形式”。
(八)处罚依据的引用情况
名称 |
对应的主要内容 |
引用频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20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处罚 |
18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
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
9次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
违反《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3次 |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
未按照规定履行其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 |
1次 |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 |
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
1次 |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 |
商业银行未按要求对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审查、审核或披露。 |
1次 |
(九)处罚措施
根据罚款金额进行区间统计,针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罚款金额:
1. 罚款在50万元以下的有2次处罚;
2. 罚款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有9次处罚;
3. 罚款在10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有5次处罚;
4. 罚款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有5次处罚。
针对直接负责人的罚款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有7次处罚。除罚款之外,监管部门对负责人员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还包括:直接负责人终身从业禁止、警告和责令改正。
二、处罚案例对金租公司合规启示
(一)租赁物权属管理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特别是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在资金投放前后可以采取以下途径和措施来确立和维护租赁物有效的所有权:
1. 全面审查租赁物权属文件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订立完善的合同文件,特别是租赁协议、买卖协议或买卖协议转让协议等主要的法律文件,并根据交易背景,重点审查租赁物自所有权变动的全路径重要证明材料。
根据特定的租赁物和交易习惯,金融租赁公司应要求交易方提供包括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登记权证、付款凭证、产权转移凭证等在内的书面文件,并审查其实质内容是否明确对应标的租赁物、交易文件是否齐全规范、所有权转移链条是否存在缺漏等。
2. 充分查询资产登记
通过权属文件明确租赁物的所有权链条后,金融租赁公司还应进一步通过公开渠道对各类租物的权利登记情况进行查询,以调查租赁物是否存在在先的担保权益等信息。
就常见的动产租赁而言,如租赁物为机动车,则可通过车辆管理所查询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的登记信息。如租赁物为船舶,则可以在“海事一网通办平台”(https://zwfw.msa.gov.cn/)进行统一查询。如租赁物为民用航空器,则可以在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及航空器国际利益登记授权代码申办系统(https://arr.caac.gov.cn/aircraft-right/)中查询飞机的所有权、抵押权、占有权和优先权登记信息。此外,飞机融资租赁交易中,根据出租人和承租人所在地,还应在国际登记处网站(https://www.internationalregistry.aero/)上进行机身和发动机的“国际利益(International Interest)”查询。
除上述所列的权属登记查询之外,金融租赁公司还可以通过中国人民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以下简称“中登网”)查询动产融资登记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登记、所有权保留登记、租购登记、留置权登记、动产信托等。
通过在登记机关的查询,租赁公司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租赁物的权属信息、是否有第三人权利或共有人、是否存在抵押和查封等情形。必要情况下,金融租赁公司还应对租赁物的实际占有、使用情况进行实地审查,以尽审慎审查义务。
3. 完成有效登记和权利标识
对于依法需要登记的租赁物,金融租赁公司应根据具体租赁物的性质,及时向上述第(2)段中明确的相应主管机关或官方平台办理权属登记,并及时在中登网办理融资租赁登记,以通过公示途径明确所有权并取得相应凭证,降低交易风险。
(二)租赁物的适格性管理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应为固定资产,在选择适格租赁物时,金融租赁公司应至少基于如下特征进行综合判断,以避免被认为以融资租赁名义开展类信贷的业务:
1. 权属清晰且所有权具有可转移性
租赁物的所有权应完整且可转移,即出卖人出售前依法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且不存在权利瑕疵。同时,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链条应清晰无争端,且根据法律规定得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 真实存在且特定化
租赁物是否真实存在且特定化的认定是一种事实判断。真实存在,即租赁物应是物理实在的,并且原则上为有形动产。特定化,则表明租赁物应具有唯一性和特定性,并应可以通过登记公示等途径与其他同类物相区分。一般而言,动产的型号、规格、名称、技术性能、尺寸大小、生产编码等都是认定租赁物的特定性的重要依据。
3. 可处置并能产生收益
租赁物的可处置性要求其应为流通物,而不得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流通和交易的资产。
由于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在本质上具有担保租金债权的功能,无法产生收益的物品或低值消耗物均不适格,适格的租赁物应是能够反复使用、有一定使用寿命值、具有使用和收益价值的非消耗物。
值得关注的是,金融监管总局于2023年10月出台的《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金规[2023]8号,以下简称“8号文”)中规定了三类“黑名单”固定资产,(i)严禁将古玩玉石、字画、办公桌椅、报刊书架、低值易耗品作为租赁物,反映了监管机构对适格租赁物的流通性和价值性的要求;(ii)严禁以乘用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本质上是为了倡导金融租赁公司将客户聚焦在商事而非自然人主体;(iii)严禁新增非设备类产品售后回租,区别于《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关于满足一定条件的构筑物(比如铁路轨道、高速公路和停车位等)可作为租赁物的稳慎口径,强调了监管机构要求融资租赁回归到融物本源,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形债务的监管态度。
(三)租赁物的购买价值管理
12号文和8号文都对租赁物的低值高买现象提出了监管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在展业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如下事项:
1. 建立健全价值评估体系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从成本价值、市场价值和经济价值等维度进行综合考虑,在内部定价的基础上,参考具有可信度和权威性的外部评估机构出具的估值报告,同时比较市场上以往的类似交易案例,科学确定租赁物价值。
2. 评购分离和评处分离
金融租赁公司应确保租赁物的评估和定价过程公平、公正、透明,通过评估定价和购买处置的专业人员分离的设置,明晰岗位职责分工,确认准入和退出的标准。
3. 加强内部专业和评估取证
金融租赁公司的评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评估专业资质,与外部评估机构进行合作并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必要时应通过实地考察和调查分析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和真实性,深入分析评价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的合理性及可信度。
(四)租赁资金的用途监控
租赁资金被挪用或者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是融资租赁项目中常见的风险类型,特别是在售后回租项目中,承租人融得的资金如不加以监督,出现将资金用于房地产、股票等国家限制的领域和用途的相关风险将直接传导至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对于承租人提出的资金用途,如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置换存量有息负债或用于项目建设等,应从多个维度进行综合尽调和评估,包括租赁物价格的公允性、租赁物的真实性、融资用途的合理性以及还款来源的可靠性等。
此外,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通过合同条款有效约束承租人的租赁资金使用行为。租赁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法和合理的资金用途,并要求承租人承诺不得挪用租赁租金或不得用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领域和用途。
租赁资金投放后,金融租赁公司也应通过承租人的财务报告和租赁物的定期检查等多种途径掌握租赁资金的用途。
(五)租赁资产风险分类
融资租赁资产质量根据其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即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租赁资产的分类有助于金融租赁公司在租后管理中及时预警和进行风险处置。
金融租赁公司应制定完善的风控管理制度,设置专业的风控、财务和业务人员,就租赁合同下租金等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承租人和其他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信用评级、涉诉情况、股权结构、高管变更等,租赁物的质量、权属纠纷、保险等进行全面和定期的信息收集和梳理,通过及时调整租赁资产的风险等级等适当的防范风险措施,有效预警和评估租赁资产风险。
(六)把握审慎经营的要求
审慎经营作为一个“兜底”的原则性要求,囊括了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多方面内容。上文所梳理的高频处罚事由,如租赁物不适格、租赁资金被挪用、租赁资产风险分类错误等本身亦构成租赁公司对审慎经营这一基本原则的违反。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租赁资产比重、杠杆率、投资比例以及客户集中度、关联度等监管指标要求,并且在资本管理、管理质量、风险管理、战略管理与专业能力管理四方面内容落实审慎经营。
三、结语
值得一提的是,金融监管总局最新发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针对不同程度违法的不同层次的处罚措施,尤其强调对于同一责任主体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责令改正后五年内,若再次违反同一定性依据的同一类违法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罚。对此,金融租赁公司可借鉴历史处罚案例的经验,把握监管重点,深入研究行业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并积极应对可能的监管方向的调整,以确保业务的合法合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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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习生周雨菲对本文的写作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