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公司合规部
2023年3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四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自2022年6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征求意见稿以来,经过近9个月的酝酿,四部规章的正式稿终于正式出炉,进一步落实了2022年修订的新《反垄断法》,夯实了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则。
对于本次四部配套规章的主要修订内容,我们将结合与征求意见稿及现行有效版本的对比,以系列专题文章的形式进行逐一解读。本文为系列文章的第三篇,将针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的修订要点进行分析解读。
重点完善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制度。平台经济领域近年来一直为市场监管总局的反垄断执法重点,本次修订与时俱进,吸收了执法机构在平台经济领域的执法经验,重点完善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制度。具体而言,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本次修订强调既可以根据平台一边界定相关市场,也可以根据平台所涉及的多边商品整体界定相关市场,或分别界定多个相关市场;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方面,本次修订新增“交易金额”、“交易数量”、“控制流量的能力”等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在滥用行为方面,本次修订分别针对不公平价格、低于成本销售等行为补充了平台经济领域的认定考虑因素(例如,涉及平台经济领域的低于成本销售行为,还可以考虑平台涉及多边市场中各相关市场之间的成本关联情况及其合理性),并针对拒绝交易、限定交易、差别待遇等行为补充了平台经济领域适用的正当理由。
明确相关市场界定考虑因素。本次修订第5条吸纳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从需求替代、供给替代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的考量因素。
完善滥用案件执法程序,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涉嫌违反该规定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程序方面,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滥用案件的调查执法程序,第26条明确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立案情形,第29、30条规定了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第37条新增了经营者涉嫌违反该规定时的约谈程序 —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该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
此外,我们还注意到,与2022年6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正式生效版本的主要变化为:
未保留禁止平台经营者自我优待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20条曾尝试对平台经营者自我优待行为进行规制,该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没有正当理由,在与该平台内经营者竞争时,对自身给予优惠待遇,包括优先展示、利用平台内经营者非公开数据开发商品或辅助决策。平台经营者自我优待问题近年来成为全球反垄断执法讨论的热点,据了解,该条款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尽管正式稿中该条款被删除对平台经营者而言是个利好消息,但这并不意味自我优待行为在《反垄断法》下不存在风险:市场监管总局仍可能根据第20条“认定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兜底条款,对平台自我优待行为进行规制,因此相关企业仍需注意自我优待的合规风险。
在2022年7月,我们基于《反垄断法》的修订以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较为详细地分析了主要变化,请见汉坤 • 观点 | 新《反垄断法》解析系列文章之五 — 垄断行为的罪与罚:责任细化与多元治理,汉坤 • 观点 | 新《反垄断法》解析系列文章之六 — 涉及互联网领域的重要修订速览。
请见《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修订对比(2023年正式版与2022年修订版对比)。
特别声明 |
汉坤律师事务所编写《汉坤法律评述》的目的仅为帮助客户及时了解中国或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法律及实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仅供参考,不应被视为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依据。 如您对本期《汉坤法律评述》内容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与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人员联系: |
解石坡 电话: +86 10 8524 58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