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隆丨贺予希
引言
在诸多争议解决方式中,国际商事仲裁以其专业性而受到追捧,但同时亦以其经济成本高昂令当事人望而却步。从实务角度,仲裁费用往往是申请一方决定是否启动仲裁程序或被申请一方如何应对仲裁程序的关键考量因素。另一方面,仲裁费用问题的重要性绝不亚于案件实体争议本身。例如,仅通过费用担保(Security for Costs)制度就成功解决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本文从宏观角度梳理了国际仲裁中费用的相关问题,意在为拟选择国际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当事人及已选择国际仲裁但尚未正式启动程序的当事人提供指引,进而可以更全面地作出分析和选择。
一、仲裁费用的构成
广义地理解国际仲裁中“仲裁费用”,应为当事人需承担的整体成本,包括仲裁机构收取的费用、仲裁员收取的费用、仲裁庭秘书收取的费用(如有)、律师费以及其他按需发生的实际支出(如专家证人费、鉴定费、评估费、翻译费)。
(一) 仲裁机构费用和开支
一般而言,仲裁机构收取两部分费用:固定的立案费/登记费/受理费/申请费+以争议金额为基础浮动的管理费/仲裁费。需要注意的是,部分仲裁机构收取的仲裁费同时包括了仲裁员报酬。以当事人最常选择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BAC/BIAC)、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等六个主要仲裁机构为例,根据其最新版仲裁规则,机构费用收取方式如下:
仲裁机构 |
机构费用收取方式 |
是否包含仲裁员报酬 |
HKIAC |
受理费:8,000港币,不时更新 管理费:以争议金额为基础的超额累进费率,最高不超过400,000港币 |
不包含 |
SIAC |
登记费:2,140新加坡元(新加坡当事人);2,000新加坡元(外国当事人) 管理费:以争议金额为基础的超额累进费率,最高不超过95,000新加坡元 |
不包含 |
ICC |
申请费:5,000美元 管理费:以争议金额为基础的超额累进费率,最高不超过150,000美元 |
不包含 |
BAC/BIAC |
立案费:无 仲裁费:以争议金额为基础的超额累进费率,最高不超过人民币7,000,000元 (注:并未区分国际、涉港澳台案件与国内案件) |
不包含 |
CIETAC |
立案费:人民币10,000元 仲裁费:以争议金额为基础的超额累进费率,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0元 (注:适用于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
包含 |
SCIA |
立案费:人民币10,000元 仲裁费:以争议金额为基础的超额累进费率,无封顶金额 (注:适用于国际或涉外仲裁案件、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仲裁案件) |
包含 |
此外,一般仲裁机构就仲裁案件的具体开支也由当事人承担,该等开支通常并无列举,仅有概括式规定,如BIAC规定为“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HKIAC规定为“应向HKIAC缴付的任何开支”,SIAC规定为“新仲的管理开支”,常见开支如文印费、快递费等。
(二) 仲裁员报酬和开支
与国内诉讼、仲裁明显区别的是,在国际仲裁中,仲裁员报酬和开支占整体仲裁成本的很大部分,通常显著高于机构费用。
1. 统一收费和单独收费
就仲裁员报酬而言,部分仲裁机构以争议金额为基础的超额累进式收费中已经包含了仲裁员报酬,机构将按照一定标准向仲裁员支付。例如,表1中CIETAC、SCIA的仲裁员费用已经包含在机构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中,SCIA在仲裁规则中特别说明“仲裁院在确定仲裁员报酬数额时,综合考虑仲裁员办理案件所花费时间、案件的争议金额、案件的复杂程度、仲裁员的勤勉程度和效率高低等因素”。而部分仲裁机构则将仲裁员报酬及机构费用予以区分,单独代收仲裁员报酬。例如,表1中HKIAC、SIAC、ICC及BAC/BIAC则分别收取仲裁员报酬及机构费用。
2. 以争议金额为基础收费和以小时费率为基础收费
对于单独列收的仲裁员报酬,存在以争议金额为基础收费及以小时费率为基础收费两种收费方式。部分仲裁机构仅使用其中一种,而部分仲裁机构允许二选一。境内仲裁机构传统上仅以争议金额为基础收费,近年来部分仲裁机构开始试水小时费率制度,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版仲裁规则新设小时费率制。此外,CIETAC在香港单独设立的“CIETAC香港仲裁中心”亦采用小时费率制。
表1中HKIAC、SIAC、ICC、BAC/BIAC及CIETAC香港仲裁中心情况如下:
仲裁机构 |
仲裁员报酬收取方式 |
|
HKIAC |
以争议金额为基础 |
超额累进费率,最高不超过12,574,000港币 |
以小时费率为基础 |
当事人商定仲裁庭收费和开支的方式,并于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HKIAC,若当事人未能商定,仲裁庭的收费和开支按小时费率确定
当事人提名的仲裁员的适用费率应由该仲裁员和提名一方当事人商定;当事人或边裁提名的独任或首席仲裁员的适用费率应由该仲裁员与当事各方商定;若当事人未按上述要求商定仲裁员费率,或仲裁员由HKIAC指定,HKIAC应决定该仲裁员的费率 原则上不超过6,500港币/小时 |
|
CIETAC香港仲裁中心 |
以争议金额为基础 |
超额累进费率,在每个阶梯均设有上限比例和下限比例,但整体并无封顶金额 |
以小时费率为基础 |
当事人各方书面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员报酬可以按照小时费率计算
一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其小时费率由该当事人与被选定的仲裁员商定;独任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的小时费率由该仲裁员与各方当事人商定;仲裁员小时费率无法商定的,或仲裁员系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的,该仲裁员的小时费率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原则上不超过7,000港币/小时 |
|
BAC/BIAC |
以争议金额为基础 |
超额累进费率,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8,000,000元 |
以小时费率为基础 |
在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员报酬可以按照小时费率计算
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其适用费率由仲裁员和选定该仲裁员的当事人协商确定;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适用费率由仲裁员和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当事人未能在约定或仲裁委通知的期限内协商确定仲裁员适用费率,可由仲裁委确定 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小时 |
|
SIAC |
以争议金额为基础 |
超额累进费率,最高不超过2,000,000新加坡元 |
以小时费率为基础 |
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庭组成之前约定仲裁庭成员报酬的其他方法”,经电话确认,可以约定采用小时费率 |
|
ICC |
以争议金额为基础 |
超额累进费率,在每个阶梯均设有上限比例和下限比例,但整体无封顶金额 |
以小时费率为基础 |
不适用 |
3. 仲裁庭的开支
仲裁员因行使其职责所产生的合理开支也由当事人承担。开支的范围并无列举,仅有“合理必要”等原则性规定。如SIAC规定为“仲裁庭合理的、必要的实际开支和其他津贴”。常见如差旅费、文印费。
(三) 仲裁庭秘书费用(如有)
这也是一项国际仲裁的特殊制度。仲裁庭秘书不同于仲裁机构为案件配备的仲裁秘书(境外亦称法律顾问等),仲裁秘书负责管理国际仲裁案件的程序进程,而仲裁庭秘书则协助仲裁庭处理仲裁案件的较为实体的事项,例如HKIAC规定仲裁庭秘书负责“进行法律或类似的研究;就仲裁庭确定的法律问题搜集判例法及出版的评论;核对当事各方引用的法律依据”、“研究与事实证据或证人证词相关的问题”等工作。仲裁庭秘书并非每案必须设置。由于仲裁庭秘书的收费相对仲裁员较低,使用仲裁庭秘书可以一定程度减少当事人的费用成本。
例如,就HKIAC而言,当事人可在HKIAC依《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或《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管理的仲裁中指定仲裁庭秘书。若仲裁庭的费用按照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庭秘书亦应按小时收费,小时费率不得超过2,500港币/小时。该秘书的费用应当分开计算,不计入仲裁庭的费用。若仲裁庭的费用按照争议金额计算,仲裁庭秘书的费用则应当计入仲裁庭的费用。若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仲裁庭秘书的费用原则上应由仲裁庭成员平均分担。此外,仲裁庭秘书因办案产生的“合理费用”也由当事人承担,例如差旅费、文印费。
ICC也设置了仲裁庭秘书职位,仲裁庭可在仲裁进行过程中随时任命仲裁庭秘书,与HKIAC不同的是,ICC规定仲裁庭秘书的报酬从仲裁庭收取的报酬中支付,但仲裁庭秘书为聆讯或会议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当事人承担。
SIAC亦规定仲裁庭可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任命仲裁庭秘书,仲裁庭秘书的合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就仲裁庭秘书的报酬而言,争议金额在1,500万新加坡元以下时,当事人不承担仲裁庭秘书的报酬,而争议金额在1,500万新加坡元及以上时,仲裁庭可与当事人协商,由当事人承担仲裁庭秘书的报酬,仲裁庭秘书的报酬不得超过250新加坡元/每小时。
境内机构普遍未设置仲裁庭秘书职位,而是由仲裁立案后机构分配的仲裁秘书服务案件全程,例如表1所列CIETAC、BAC/BIAC和SCIA均未采用仲裁庭秘书制度。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在其2021版《仲裁规则》中首次引入了仲裁庭秘书制度。
二、仲裁费用的承担 — 启动阶段
(一)仲裁费用预付款
国际仲裁中,为保障仲裁机构及仲裁庭的运行,同时减轻当事人的阶段经济成本,国际仲裁机构通行的做法是由当事人先行支付一部分预付款,随着仲裁的进行,仲裁机构将随时要求当事人增缴预付款,而该等预付款通常由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平均分担。例如,HKIAC仲裁规则第41条规定,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HKIAC会要求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缴付相同的款项,作为上文所述各项费用的预付款。SIAC仲裁规则第34.2条亦规定由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各付50%的保证金。ICC仲裁规则第37条亦规定仲裁费预付金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平均分担(审理范围书完成之前的工作部分的预付金由申请人临时缴付)。
国内仲裁机构则普遍尚未采取预付款制度,而是直接在立案时由申请人预付全款。我们理解,是否采用预付款制度与仲裁庭报酬是否按小时费率收费存在联系,按小时收费时,仲裁庭为案件投入的工作时间随案件进展而增加,阶段性收取预付款具备合理性。
(二)当事人对仲裁费用的连带责任
如果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各承担一部分的预付款,则很有可能发生的情况是,作为被动参与仲裁的被申请人一方怠于支付其应承担的部分。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机构一般要求当事人对仲裁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例如,HKIAC仲裁规则明确要求各方当事人对HKIAC的管理费、仲裁庭的收费承担“连带责任”(无论仲裁员由哪方指定)。
SIAC仲裁规则第34.5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一方当事人未支付其应当支付的保证金部分的,另一方可以自愿支付全部的仲裁费保证金。”ICC仲裁规则第37条第5款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某一方当事人未能支付其预付金的应付份额,任何其他当事人均有权支付该应付份额。”虽然这一类规则文义上体现为“自愿”、“有权”,但由于不足额缴付预付款会导致仲裁程序的停滞甚至终止,作为想要推进仲裁一方的当事人几乎等同于负有支付全部预付款的义务。
(三)仲裁费预付/支付不足时案件的处理
在申请人支付预付款或预付全款的情况下,如申请人不付费,结果自不必言。国内仲裁机构大多直接将申请人预缴仲裁费作为仲裁启动的前提,例如,BAC/BIAC仲裁规则第九条直接将预缴仲裁费用作为受理的条件。
在需要被申请人支付部分预付款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不支付时,如前所述,申请人应垫付被申请人的部分,如不垫付,仲裁程序仍有可能停滞甚至终止。例如,HKIAC仲裁规则第41.4条规定:“若要求的预付款未能在收到要求后30日内向HKIAC缴足,HKIAC应通知当事人,以便由其中的一方或另一方缴足。若未能缴足,仲裁庭可指令中止或终止仲裁,或在其认为恰当的基础上,就其认为适当的请求或反请求继续仲裁。”SIAC仲裁规则第34.6条规定:“当事人未按主簿的指示全部或部分支付保证金时:仲裁庭有权中止工作,亦有权全部或者部分地中止新仲对仲裁程序的管理工作,同时,主簿经征询仲裁庭(如仲裁庭已经组成)的意见并通知当事人后有权规定当事人的付款期限。在该期限届满后仍未支付的,应当视为当事人撤回了相关的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
(四)申请人垫付费用时的救济
一般而言,当事人支付的所有仲裁费用会在仲裁庭作出裁决时得到分配。考虑到国际仲裁程序普遍冗长,为了提供更及时的救济,HKIAC仲裁规则第41.5条规定:“若一方当事人代替另一方当事人缴付了要求的预付款,依代为缴付一方的请求,仲裁庭可作出裁决要求补偿代缴的款项。”
三、仲裁费用的承担 — 裁决阶段
(一)仲裁裁决分摊仲裁费用
国际仲裁的仲裁费用并非当然全部由败诉方承担,而是由仲裁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裁决分摊。一般而言,本文第一部分列示的仲裁费用均可由仲裁庭裁决分摊。例如,根据SIAC规则第35、36、37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书中确定各方当事人承担仲裁费的分摊份额,包括:(1)仲裁庭的报酬及开支;(2)SIAC的管理费及开支;(3)仲裁庭指定专家的费用及仲裁庭需要其他合理的协助而产生的费用;(4)律师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ICC第38条第4款规定:“终局裁决中应确定仲裁费用,决定由何方承担此费用或明确各方分摊此费用的比例。”HKIAC的规定亦大体相同。
(二)律师费等需以在仲裁中提出请求为前提
与国内诉讼、仲裁相似,律师费等为实现权利的费用需基于当事人的请求。例如,HKIAC仲裁规则第34.1条(d)项明确规定,“法律代理和其他协助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任何证人和专家的收费和开支”须以“在仲裁中有所请求”为前提。SCIA仲裁规则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决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和证人作证费用等。”
(三)分摊仲裁费用时的考虑因素
仲裁庭裁决分摊仲裁费用时,主要考虑的是仲裁的胜负结果,但同时也会考虑其他因素。例如,ICC仲裁规则第38条第5款规定:“在作出有关费用的决定时,仲裁庭可以考虑其认为相关的情况,包括每方当事人迄今以快捷及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进行仲裁的程度。”HKIAC仲裁规则第34.4条规定:“仲裁庭在决定第34.1款所述的全部或部分仲裁费用时,可考虑任何第三方资助安排。”BAC/BIAC仲裁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仲裁庭还应考虑是否存在“当事人在获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后聘请的代理人与仲裁员形成应予回避情形”或者“其他违反仲裁规则的情形”导致审理程序拖延。SCIA仲裁规则第六十四条要求仲裁庭考虑是否存在“违反本规则或者不履行仲裁庭决定而导致仲裁程序拖延”的情形。由这些规则可见,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的表现是否良好对费用分摊的结果具有直接的影响。
就律师费等“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仲裁庭在裁决败诉方承担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对此,CIETAC、BAC/BIAC、SCIA均有较为直接的规定。HKIAC仲裁规则第34.2条规定:“仲裁庭参酌案件情况后,可指令整个仲裁(或其任何部分)中可获补偿的第34.1(d)款所述的法律代理和其他协助产生的费用不得超出特定金额。”这一规定的表述与CIETAC等略有区别,但实质仍然是将“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四)中途结案时的仲裁费用承担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和解、调解结案或者因其他原因未形成终局裁决即结案的,仲裁费用大体上仍由双方分摊,但各仲裁机构的规定在细节处有所不同。例如,HKIAC仲裁规则第34.6条仅规定仲裁庭可决定由各方当事人分担仲裁费的全部或部分。BAC/BIAC仲裁规则第五十二条及SCIA仲裁规则第六十四条均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仲裁费的承担比例。ICC仲裁规则第38条第6款规定首先当事人可以就仲裁费的分担以及有关费用达成一致,如未能达成一致则由仲裁庭作出决定,如尚未组成仲裁庭,则任何当事人均可要求仲裁院继续按照仲裁规则组成仲裁庭,以便仲裁庭就费用问题作出决定。
四、小结
对于正在拟定交易文本的当事人来说,仲裁费用是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或具体仲裁机构时需要重点考量的因素,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能够减轻当事人的争议解决成本;而对于交易完成后、正在面临争议的当事人来说,全面了解潜在的仲裁负担,也将助力于选择是否启动仲裁或如何应对相对方发起的仲裁。本文仅对国际仲裁中的费用问题进行了概览式介绍,而实践中面临费用有关的问题往往更为具体且复杂,例如是否要求或被要求提供费用担保、对于某项中间程序的费用承担方式、对于胜诉方律师费用的厘定等。此类问题往往在仲裁规则层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或指引,需要丰富的实务经验才能妥善处理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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