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毛慧[1]
一、颁布背景
针对个别货币市场基金产品规模较大或涉及投资者数量较多,如发生风险易对金融市场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月14日就《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历时一年,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第42号公告】,“《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自2023年5月16日起施行,旨在进一步提升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有效防范风险,严格审慎监管。《暂行规定》分为五章二十条,主要三项核心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定义及评估条件、标准、程序,有效识别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二是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特别监管要求,增强基金管理人及产品抗风险能力;三是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防控和处置机制。
本文拟从《暂行规定》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的核心变化、货币市场基金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要求对比、管理人拟落实重点工作等方面作出如下梳理,供行业参考。
二、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的核心变化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规定》在以下方面作出如下核心变化:
(一) 预留重要货币市场基金评估的空间
根据《暂行规定》第4条,货币市场基金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报告:(1)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2,000亿元;(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5,000万个;(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符合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特征的其他条件。计算前款所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指标时,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同一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的不同货币市场基金应当予以合并计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暂行规定》增加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的表述,为未来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评估和确认预留了空间。
(二) 调整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特别监管要求和监督管理机制
1. 调整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运作指标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暂行规定》第8条第(2)项新增了“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15%”的要求。同时,《暂行规定》第8条第(3)、(4)项放宽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债券逆回购交易对手、逆回购担保品的内部信用评级由“最高级”调整至“较高级”。此外,关于《暂行规定》第8条第(6)项所要求的“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规模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投资于有存款期限的银行存款的规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进一步明确了前述银行存款包含协议约定可无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2. 明确“正常市场条件下不得开展债券正回购交易”的例外情形
《征求意见稿》第9条规定,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5,000亿元的重要货币市场基金,还应当在3个月内符合“正常市场条件下不得开展债券正回购交易”的要求,《暂行规定》第9条对“正常市场条件”进行了厘清,规定了“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外,不得开展债券正回购交易”,也即,对于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5,000亿元的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在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时,可开展债券正回购交易业务。
3. 对不符合投资运作指标的情形进行分类管理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暂行规定》对不符合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运作指标的情形进行了分类管理,具体为:(1)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合下述两项要求(a)涉及私募资管产品的债券逆回购交易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相关质押券等担保品计入证券市值比例且其内部信用评级应当为较高级;其中,涉及同一私募资管产品的债券逆回购交易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b)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规模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投资于有存款期限的银行存款(含协议约定可无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规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该类资产投资,并未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调整;(2)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合前述第(1)项所述两项要求以外的投资运作指标的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值得注意的是,《暂行规定》对调整时限进行了放宽,相关调整时限从《征求意见稿》10个交易日延长至《暂行规定》的20个交易日。
4. 降低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并厘清上限
根据《暂行规定》第13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每月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中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比例不得低于20%。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风险准备金机制,每月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全部销售收入中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比例不得低于2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销售保有规模的0.25%时可以不再提取。对于基金管理人,其每月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费中计提的最低风险准备金比例从40%降至20%;对于基金销售机构,其从全部销售收入中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销售保有规模的0.25%时可以不再提取。
5. 中国证监会建立与中国人民银行共享机制
《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的信息共享、风险提示机制。根据《暂行规定》第14条,中国证监会将参评基金、评估情况报告以及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指标变化等信息与中国人民银行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基于监测分析情况,必要时向中国证监会提示风险。
三、货币市场基金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要求对比
编号 |
事项 |
货币市场基金一般监管要求 |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特别监管要求 |
1 |
岗位配置 |
满足基金管理人岗位配置的一般要求。 |
基金管理人应当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配置专门的投资、研究、交易、风控、合规、运营、稽核等岗位人员,相关岗位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岗位从业经历,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少于2人。 |
2 |
风险准备金计提 |
1)基金管理人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得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余额高于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1%的,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转出部分资金,但转出后的风险准备金余额不得低于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的1%。 2)同一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管理人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 3)基金托管人应当每月从基金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托管费收入的2.5%。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余额高于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基金托管人可以申请转出部分资金,但转出后的风险准备金余额不得低于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4)基金销售机构暂无计提风险准备金的相关要求。 |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每月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中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比例不得低于20%。 2)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风险准备金机制,每月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全部销售收入中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比例不得低于2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销售保有规模的0.25%时可以不再提取。 |
3 |
投资者结构与规模管控 |
1)货币市场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前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货币市场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4)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实施规模控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管理,优化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加强基金规模管控: 1)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避免出现接受单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持有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的情况;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相关投资者就其赎回行为提前作出约束性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单日净赎回份额不得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等; 2)及时主动了解并分析投资者潜在赎回需求,测算资产变现对产品运作和市场秩序的影响,提前调整流动性资产以平稳应对投资者赎回; 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慎确认巨额赎回申请,并在发生巨额赎回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必要时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赎回申请规模确定接受申购申请规模、暂停基金申购等规模管控措施。 |
4 |
销售管理 |
1)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在从事货币市场基金销售活动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作宣传推介材料,严格规范宣传推介行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收益,不得使用与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相匹配的表述,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收益或者过往业绩。 2)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与互联网机构等其他机构合作开展货币市场基金销售业务,不得有以下情形: a)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擅自从事基金宣传推介、份额发售与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b)侵占或者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c)欺诈误导投资者; d)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e)泄露投资者客户资料、交易信息等非公开信息; f)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g)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独立或者与互联网机构等合作开展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业务时,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a)强化持牌经营理念,严禁非持牌机构开展基金销售活动,严禁非持牌机构留存投资者基金销售信息; b)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公平竞争要求,严禁实施歧视性、排他性、绑定性销售安排; c)强化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闭环运作与同卡进出要求,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d)严禁基金份额违规转让,严禁用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直接进行支付。 |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全面、清晰地揭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风险,不得片面宣传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市场占有率、基金经理、历史业绩和申赎便捷性等,不得对其他基金实施歧视性销售等不正当安排。 |
5 |
投资监控指标 |
1)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b)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2)货币市场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b)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c)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d)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3)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4)货币市场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5)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6)单只货币市场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8)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控与管理,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a)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b)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
1)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运作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b)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15%; c) 持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金融工具的内部信用评级,以及债券逆回购交易的交易对手的内部信用评级应当为较高级; d)涉及私募资管产品的债券逆回购交易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相关质押券等担保品计入第a)项规定的比例且其内部信用评级应当为较高级;其中,涉及同一私募资管产品的债券逆回购交易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 e)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f)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规模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投资于有存款期限的银行存款(含协议约定可无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规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 g)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 h)投资组合的杠杆比例不得超过110%; i)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作出的其他要求。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5,000亿元的重要货币市场基金,还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调整以符合以下要求: a)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 b)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外,不得开展债券正回购交易。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条第(d)项、第(f)项要求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该类资产投资,不符合第1)条其他项及本第2)条前款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无法按时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6 |
风险应对预案 |
满足货币市场基金风险应对的一般要求。 |
基金管理人应当综合评估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各类风险的成因、表现及影响,会同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应对预案,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不同程度风险情形下的应对方式和资金来源作出具体安排,并定期评估更新。风险应对预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风险应对预案的有效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估。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数据和信息。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影响基金稳定运作或者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等重大事项时,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7 |
损失赔偿与流动性支持 |
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使用其他自有财产进行赔偿。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操作失误或者技术故障等,对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赔偿。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可以用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支持。 |
8 |
融资安排 |
货币市场基金遇到下列极端风险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在履行内部程序后,可以使用固有资金从货币市场基金购买金融工具: 1)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出现兑付风险; 2)货币市场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持有资产的流动性难以满足赎回要求; 3)货币市场基金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25%时,需要从货币市场基金购买风险资产。 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购买相关金融工具的价格不得低于该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主要股东、基金托管人等签订协议,约定当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等情形时,可以通过债券正回购交易等方式在一定额度内获得短期融资支持。 |
9 |
风险处置 |
满足货币市场基金风险处置的一般要求。 |
1)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发生重大风险的,由中国证监会牵头相关部门成立风险处置小组,督促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市场主体依据风险应对预案等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实施风险处置。 2)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市场主体应当根据风险处置小组要求,积极稳妥实施风险处置工作。风险处置期间,除存在确有利于化解流动性风险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责任人员薪酬,并不得有以下行为: a)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责任人员发放奖金和绩效薪酬; b)向股东分红; c)对外新增提供借款、担保或者进行重大投资; d)允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责任人员离职; e)其他可能影响风险处置能力的行为。 |
四、管理人拟落实重点工作
《暂行规定》从经营理念、风险管理、人员及系统配置、投资比例、交易行为、规模控制、申赎管理、销售行为、风险准备金计提等方面,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提出了更为严格审慎的要求。《暂行规定》自2023年5月16日起施行,建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根据《暂行规定》落实如下重点工作:
(一) 完善内部制度建设及风险管理体系
《暂行规定》在现有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提出了更高的内控管理要求,管理人应及时将监管要求传达至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市场销售、风控合规、交易、运营、财务、人力资源等相关业务部门。同时,管理人应对自身货币市场基金的相关情况进行预评估,提前制定《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管理办法》或在现有公司规章制度中增设相应章节,落实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相关要求,未雨绸缪。
同时,管理人应当就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针对性地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设置更为严格的风险控制要求,提高压力测试频次,通过全面落实《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的各项投资风控指标,降杠杆、短久期、提升资产流动性,全面提升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保障投资者持有的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二) 强化基金规模和投资者人数监测机制
《暂行规定》要求触发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初评条件之一的,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因此,管理人应相应建立基金规模和投资者人数监测工作流程。而且,《暂行规定》明确同一管理人管理且在同一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的不同货币市场基金应予以合并计算。在此基础上,管理人除需监测单只货币市场基金规模和投资者人数外,还需对委托同一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的多只货币市场基金规模和投资者人数进行合并监测,从多维度做好基金规模和投资者人数监测工作安排,防范因遗漏监测而出现的违规风险。我们建议,管理人在日常工作中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动态监测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投资人数等指标的变化,两个重要指标设定如下:(1)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2,000亿元;(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5,000万。
(三) 建立风险应对预案
管理人应当综合评估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各类风险的成因、表现及影响,建议该评估过程应会同管理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主体,各方共同制定适配的风险应对预案,包括提高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的适用情形等,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不同风险情景假设制定不同的应对方案,并对该等应对方案定期复盘、评估并更新。
特别是针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管理人可与主要股东、基金托管人等签订协议,约定当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等情形时,可以通过债券正回购交易等方式在一定额度内获得短期融资支持。建议管理人针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制定的应急管理预案应细化操作流程,提前做好各项审批和授权,确保紧急情况下有条不紊地应对风险。
(四) 合理控制基金规模,风险揭示及时充分
本次《暂行规定》的发布,一方面是为了加强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提升管理人的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促使管理人合理控制重要货币市场基金规模,防范重要货币市场基金规模的无序扩张。因此,管理人应当采取适当的内部控制措施,如制定风险管理方案等,引导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主动控制重要货币市场基金规模,使得基金规模与其自身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系统运营、客户服务等要素相匹配。另外,管理人针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采取的相关管控措施,应做好相应信息披露工作,充分揭示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1)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避免出现接受单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持有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的情况;(2)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相关投资者就其赎回行为提前作出约束性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单日净赎回份额不得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等;(3)必要时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赎回申请规模确定接受申购申请规模、暂停基金申购等规模管控措施等。
在日常宣传方面,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全面、清晰地揭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风险,充分关注是否存在片面宣传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市场占有率、基金经理、历史业绩和申赎便捷性等,以及对其他基金实施歧视性销售等不正当安排的情形。
(五) 全面落实岗位配置需求及考核体系
管理人应当根据《暂行规定》要求,就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配置符合要求的专门岗位人员,落实岗位配置要求,强化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全面管理能力。管理人应当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配置专门的投资、研究、交易、风控、合规、运营、稽核等岗位人员,相关岗位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岗位从业经历,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少于2人。
其中需注意的是,《暂行规定》使用的表述为“专门”而非“专职”,我们理解,即管理人需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相关工作,而该等专门人员依然可以从事与其岗位职责不相冲突的其他工作。同时,在绩效考核办法或考核方案中,明确规定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的考核评价、薪酬激励等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相挂钩。
货币市场基金属于现金管理类的普惠金融产品,而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作为大体量的货币市场基金,其相较于一般货币市场基金的特别监管要求,将会持续增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产品韧性。
五、《暂行规定》与《征求意见稿》对比表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第42号公告)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有效防控风险,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有效防控风险,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是指因基金资产规模较大或投资者人数较多、与其他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关联性较强,如发生重大风险,可能对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货币市场基金。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是指因基金资产规模较大或者投资者人数较多、与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金融产品关联性较强,如发生重大风险,可能对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货币市场基金。 |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实施监督管理。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主体除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基金的一般性要求外,还应当遵守更为审慎的附加监管要求和风险处置要求。 |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实施监督管理。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主体除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基金的一般性要求外,还应当遵守更为审慎的特别监管要求和风险处置要求。 |
第二章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评估与确认 |
第二章 评估与确认 |
第四条 货币市场基金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2,000亿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5,000万个; (三)中国证监会认为符合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特征的其他标准。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同一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的不同货币市场基金应予以合并计算。 |
第四条 货币市场基金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2,000亿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5,000万个;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符合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特征的其他条件。 计算前款所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指标时,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同一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的不同货币市场基金应当予以合并计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将对基金管理人上报的货币市场基金予以评估,评估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指标: (一)基金资产净值。包括基金资产净值规模近期变化趋势及潜在上涨幅度等; (二)关联度。包括基金杠杆比例和杠杆规模,同业业务投资余额等; (三)可替代性。包括基金持有证券占对应市场规模的比例,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持有份额占比等; (四)复杂性。包括基金组合资产变现期限与投资者赎回期限的比值,流动性受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组合资产潜在估值损失等。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评估结果及相关辅助信息确定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名单并按规定公示。公示后3个月内,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对于已连续3个月不满足第四条规定条件的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中国证监会可以将其移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名单。 |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上报的货币市场基金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指标: (一)基金资产净值。包括基金资产净值近期变化趋势及潜在上涨幅度等; (二)关联度。包括基金杠杆比例和杠杆规模,同业业务投资余额等; (三)可替代性。包括基金持有证券占对应市场规模的比例,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持有份额占比等; (四)复杂性。包括基金组合资产变现期限与投资者赎回期限的比值,流动性受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组合资产潜在估值损失等。 中国证监会根据评估结果及相关辅助信息,确定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名单并按规定公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等主体应当在公示后3个月内调整完毕。 对于已连续3个月不满足第四条规定条件的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中国证监会可以将其移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名单。 |
第三章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附加监管要求 |
第三章 特别监管要求 |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全面审慎评估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对投资者、金融市场的影响,遵循长期稳健的经营和投资理念,确保自身投资研究、人员配备、系统运营、客户服务、风险管理与危机应对等方面的能力水平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规模相匹配,不得盲目扩张基金规模。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的考核评价、薪酬奖励等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基金规模相挂钩。 基金托管人应切实履行受托职责,审慎从严监督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全面审慎评估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对投资者、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的影响,遵循长期稳健的经营和投资理念,确保自身投资研究、人员配备、系统运营、客户服务、风险管理与危机应对等方面的能力水平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规模相匹配,不得盲目扩张基金规模。 基金管理人应当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配置专门的投资、研究、交易、风控、合规、运营、稽核等岗位人员,相关岗位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岗位从业经历,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少于2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的考核评价、薪酬激励等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相挂钩。 |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针对性建立健全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管理体系,设置更为严格审慎的风险控制要求,加大压力测试频次。 基金管理人应当完善投资管理机制,全面加强内部信用评级管理,投资标的和相关决策应当有及时、充分的研究支持。 基金管理人应当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配置专门的投资、研究、交易、风控、合规、运营、稽核等岗位人员,相关岗位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岗位从业经历,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少于2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两处以上应用级灾备系统。 |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针对性建立健全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管理体系,设置更为严格审慎的风险控制要求,提高压力测试频次。 基金托管人应当切实履行受托职责,审慎从严监督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两处以上应用级灾备系统。 |
第八条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运作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金融工具的内部信用评级,以及债券逆回购交易的交易对手的内部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 (三)以私募资管产品为交易对手的债券逆回购交易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相关质押券内部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且计入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比例;其中,同一交易对手的债券逆回购交易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 (四)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五)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有存款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 (六)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 (七)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10%; (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作出的其他要求。 |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完善投资管理机制,全面加强内部信用评级管理,投资标的和相关决策应当有及时、充分的研究支持。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运作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15%; (三)持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金融工具的内部信用评级,以及债券逆回购交易的交易对手的内部信用评级应当为较高级; (四)涉及私募资管产品的债券逆回购交易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相关质押券等担保品计入第(一)项规定的比例且其内部信用评级应当为较高级;其中,涉及同一私募资管产品的债券逆回购交易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 (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六)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规模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投资于有存款期限的银行存款(含协议约定可无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规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 (七)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 (八)投资组合的杠杆比例不得超过110%; (九)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作出的其他要求。 |
第九条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5,000亿元的,还应当在3个月内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 (二)正常市场条件下不得开展债券正回购交易。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合第八条、本条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无法按时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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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5,000亿元的重要货币市场基金,还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调整以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 (二)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外,不得开展债券正回购交易。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合第八条第(四)项、第(六)项要求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该类资产投资,不符合第八条其他项及本条前款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无法按时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交易行为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对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不得滥用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市场地位和议价能力,不得打压交易对手或融资主体,不得以掠夺性、歧视性定价排挤竞争对手。 |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交易行为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对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不得滥用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市场地位和议价能力,不得打压交易对手或者融资主体,不得以掠夺性、差别性定价排挤竞争对手。 |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管理,优化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加强基金规模管控: (一)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避免出现接受单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持有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的情况;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相关投资者就其赎回行为提前做出约束性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单日净赎回份额不得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等措施; (二)及时主动了解并分析投资者潜在赎回需求,测算资产变现对产品运作和市场秩序的影响,提前调整流动性资产以平稳应对投资者赎回; (三)依法依规审慎确认巨额赎回申请,并在发生巨额赎回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必要时可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赎回申请规模确定接受申购申请规模、暂停基金申购等规模管控措施。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配合基金管理人做好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持有人结构管理、规模管控等相关工作。 |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管理,优化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加强基金规模管控: (一)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避免出现接受单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持有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的情况;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相关投资者就其赎回行为提前作出约束性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单日净赎回份额不得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等; (二)及时主动了解并分析投资者潜在赎回需求,测算资产变现对产品运作和市场秩序的影响,提前调整流动性资产以平稳应对投资者赎回;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慎确认巨额赎回申请,并在发生巨额赎回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必要时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赎回申请规模确定接受申购申请规模、暂停基金申购等规模管控措施。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配合基金管理人做好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持有人结构管理、规模管控等相关工作。 |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 当向投资者全面、清晰地揭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风险,不得片面宣传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市场占有率、基金经理、历史业绩和申赎便捷性等,不得对其他基金实施歧视性销售安排。 |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全面、清晰地揭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风险,不得片面宣传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市场占有率、基金经理、历史业绩和申赎便捷性等,不得对其他基金实施歧视性销售等不正当安排。 |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每月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中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比例分别不得低于40%、20%。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风险准备金机制,每月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全部销售收入中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比例不得低于20%。 中国证监会结合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控制情况,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进一步提高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或者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股东一次性补足风险准备金。 |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每月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中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比例不得低于20%。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风险准备金机制,每月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全部销售收入中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比例不得低于2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销售保有规模的0.25%时可以不再提取。 中国证监会结合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控制情况,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进一步提高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或者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股东一次性补足风险准备金。 |
第四章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处置与监督管理 |
第四章 风险处置与监督管理 |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综合评估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各类风险的成因、表现及影响,会同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主体共同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应对预案,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不同程度风险情形下的应对方式和资金来源作出具体安排,并定期评估更新。风险应对预案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风险应对预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估。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数据和信息。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基金稳定运作或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等重大事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综合评估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各类风险的成因、表现及影响,会同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应对预案,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不同程度风险情形下的应对方式和资金来源作出具体安排,并定期评估更新。风险应对预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风险应对预案的有效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估。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数据和信息。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影响基金稳定运作或者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等重大事项时,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中国证监会将参评基金、评估情况报告以及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指标变化等信息与中国人民银行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基于监测分析情况,必要时向中国证监会提示风险。 |
第十五条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发生重大风险的,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成立风险处置小组,督促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市场主体依据风险应对预案等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实施风险处置。 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市场主体应当根据风险处置小组要求,积极稳妥实施风险处置工作。风险处置期间,除存在确有利于化解流动性风险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责任人员薪酬,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责任人员发放奖金和绩效薪酬; (二)向股东分红; (三)对外新增提供借款、担保或者进行重大投资; (四)允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责任人员离职; (五)其他可能影响风险处置能力的行为。 |
第十五条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发生重大风险的,由中国证监会牵头相关部门成立风险处置小组,督促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市场主体依据风险应对预案等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实施风险处置。 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市场主体应当根据风险处置小组要求,积极稳妥实施风险处置工作。风险处置期间,除存在确有利于化解流动性风险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责任人员薪酬,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责任人员发放奖金和绩效薪酬; (二)向股东分红; (三)对外新增提供借款、担保或者进行重大投资; (四)允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责任人员离职; (五)其他可能影响风险处置能力的行为。 |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操作失误或技术故障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赔偿。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可以用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支持。 |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操作失误或者技术故障等,对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赔偿。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可以用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支持。 |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主要股东、基金托管人等签订协议,约定当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等情形时,可以通过质押回购交易等方式在一定额度内获得短期融资安排。 |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主要股东、基金托管人等签订协议,约定当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等情形时,可以通过债券正回购交易等方式在一定额度内获得短期融资支持。 |
第十八条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出现风险的,或者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出现风险的,或者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 则 | |
第十九条 本规定相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第四条、第五条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是指有持仓余额的投资者数量; (二)第五条所称“基金资产净值规模近期变化趋势及潜在上涨幅度”,是指近一年内基金资产净值变化情况及预计未来一年内变化趋势; (三)第五条所称“杠杆比例”,是指基金总资产与基金净资产的比值;“杠杆规模”,包括债券正回购交易的交易对手及余额等; (四)第五条所称“同业业务投资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持有的各类金融机构发行的存款存单、债券等融资工具,以及基金与各类金融机构及资管产品开展的债券逆回购交易余额扣除抵押品公允价值的未担保部分金额; (五)第五条所称“基金持有证券占对应市场规模的比例”,是指基金组合中各类证券规模占对应细分市场规模及交易量的比值; (六)第五条所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期限与投资者赎回期限的比值”,是指假设当前市场条件下基金组合全部资产变现所需期限与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所需期限,以及两者的比值; (七)第五条所称“潜在估值损失”,是指基金组合资产账面估值与相关资产处置价值的差额,该处置价值应充分考虑当前市场交易价格、流动性折价等。 |
第十九条 本规定相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第四条中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除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子公司外的基金代销机构; (二)第四条、第五条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是指持有份额大于1的投资者数量; (三)第五条所称“基金资产净值近期变化趋势及潜在上涨幅度”,是指近一年内基金资产净值变化情况及预计未来一年内变化趋势; (四)第五条和第八条所称“杠杆比例”,是指基金总资产与基金净资产的比值;“杠杆规模”,包括债券正回购交易的交易对手及余额等; (五)第五条所称“同业业务投资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持有的各类金融机构发行的存款存单、债券等融资工具,以及基金与各类金融机构及资管产品开展的债券逆回购交易余额扣除担保品公允价值的未担保部分金额; (六)第五条所称“基金持有证券占对应市场规模的比例”,是指投资组合中各类证券规模占对应细分市场规模及交易量的比值; (七)第五条所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期限与投资者赎回期限的比值”,是指假设当前市场条件下基金组合全部资产变现所需期限与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所需期限,以及两者的比值; (八)第五条所称“潜在估值损失”,是指基金组合资产账面估值与相关资产处置价值的差额,该处置价值应当充分考虑当前市场交易价格、流动性折价等; (九)第八条所称“金融工具”按照《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金融工具的范围确定。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6日起施行。 |
特别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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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习生唐晓诚、邹舟对本文的写作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