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段志超丨鲁学振丨别样红
2022年12月30日,中国商务部官网发布了《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征求公众意见版)》(以下简称“《目录(征求意见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与2020年版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相比,本次修订是我国在延续既有《目录》框架的基础上,为加强国际技术合作创造积极条件,根据国家发展情况作出的实时更新。但《目录(征求意见版)》对大部分“控制要点”的描述依然较为上位,具体审查标准依然有待监管和执法实践的进一步明确。
一、拟修订内容概述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框架下规定禁止和限制出口技术范围的部门规章,《目录(征求意见版)》总体遵循《对外贸易法》鼓励发展对外贸易[2]的原则,相关修订旨在进一步删减调整其中所列部分控制要点,以优化技术贸易营商环境,推进技术贸易便利化[3]。然而技术贸易不同于其他国际经贸合作方式,部分领域的前沿技术可能会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产生影响。因此,随着近年来国际局势变化,以及我国科技实力和产业竞争力不断提升,部分新兴前沿技术也不断被纳入《目录(征求意见版)》管理。
相应地,本次《目录(征求意见版)》拟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相关删减的内容主要关注粮食加工技术、农用机械制造技术、化学农药生产技术、感光材料生产技术、工业雷管生产技术、工程机械的应用技术、电工材料生产技术等32项禁止或限制出口技术条目;
相关细化的内容主要关注有色金属冶金技术、无人机技术、计算机硬件及外部设备制造技术、通信传输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信息处理技术、高性能检测技术、声学工程技术等36项禁止或限制出口技术条目。
相关新增内容主要关注光伏硅片制备技术、激光雷达系统、用于人的细胞克隆和基因编辑技术、CRISPR基因编辑技术、合成生物学技术、农作物杂交优势利用技术、散料装卸输送技术等7项禁止或限制出口技术条目。
一方面,上述删减和细化的技术条目进一步简化和明确了相关控制要点,反映了我国在技术贸易领域加强与世界各国的技术贸易合作,不断优化技术贸易营商环境的整体趋势。另一方面,新增的前沿技术领域控制要点也体现了我国的总体国家安全观。
二、拟修订内容涉及的主要产业领域
具体到产业领域维度,本次拟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互联网/信息、光伏/新能源、自动驾驶、生物医药等前沿技术领域,这也与我国近年来在相关技术领域的迅猛发展相符。
(一) 互联网/信息
对互联网和信息产业相关技术条目,本次修订主要进行了删减和细化,包括:删除“通信保密技术”和“语音评测技术”相关控制要点;调整对“巨型计算机”的定义(由运算次数≥1,300亿次调整为运算次数≥97万亿次);明确“翻译技术”、“语音识别技术”、“语音合成技术”、“人工智能交互界面技术”,以及“智能阅卷技术”等信息处理技术的限定范围(限定在针对“汉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的技术);对“基于数据分析的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技术”进行了举例说明(基于海量数据持续训练优化的用户个性化偏好学习技术、用户个性化偏好实时感知技术、信息内容特征建模技术、用户偏好与信息内容匹配分析技术、用于支撑推荐算法的大规模分布式实时计算技术等)。
上述删减和细化内容进一步缩小了相关限制出口技术的范围,对涉及“汉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的信息处理技术的限制则体现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整体原则,如公司的出口技术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因素,则受到限制的可能性较小。但由于目前《目录(征求意见版)》所列的大部分技术条目所对应的控制要点相对而言仍较为宽泛,部分常用信息处理技术(例如,信息存取加、解密技术)很可能会因落入控制要点范围而需要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此外,《目录(征求意见版)》试图通过举例的方式对“基于数据分析的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技术”这一和互联网公司密切相关的技术做细化列举,但目前仍然范围较广,大部分互联网公司的个性化推送服务涉及的技术,依然有落入“限制出口技术”的风险。
(二) 光伏/新能源
在光伏/新能源技术领域,本次修订涉及一项新增限制出口技术条目“光伏硅片制备技术”,具体控制要点表述为“大尺寸硅片技术、黑硅制备技术、超高效铸锭单晶/多晶工艺等”。上述控制要点主要涉及光伏产业链上游的硅原料和硅片制备环节目前的研究热点,同时也是国内企业处于领先地位的技术。例如,在“大尺寸硅片技术”方面,国内企业推出M10(182mm)和G12(210mm)大尺寸硅片目前已占据市场主流。
(三) 自动驾驶
在自动驾驶相关技术领域,本次修订在限制出口技术条目中新增了一项“激光雷达系统”,其控制要点为“车载激光探测及测距系统技术”。上述新增技术条目与国内激光雷达市场近几年的快速发展相符,大量国内企业不论是在技术研发还是量产进度等方面都处于行业前列,因此,对相关前沿技术的出口限制也已提上日程。
(四) 生物医药
在生物医药技术领域,本次修订新增了“研究和试验发展”这一行业领域,其中包含了一项禁止出口技术“用于人的细胞克隆和基因编辑技术”,以及两项限制出口技术“CRISPR基因编辑技术”和“合成生物学技术”。具体的控制要点主要关注“DNA高效合成与组装”、“细胞工厂”、“氨基酸合成”等重大前沿技术,以及“用于人的基因编辑技术”等可能具有伦理争议的技术领域。
近年来,在生物医药领域,美国从贸易和出口管制等各个维度对中国企业不断施加压力,例如加强对相关新兴技术的出口管制,以及将部分中国生物医药企业列入实体清单等。此外,基因编辑等生物技术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的健康或者安全等《目录(征求意见版)》修订所参考的原则息息相关。因此,中国加强对相关技术领域的管控也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应有之义,相关企业在合规体系建设和日常业务的合规评估中,也需要对中国对外贸易和出口管制领域的立法和政策修订趋势予以持续关注。
三、技术出口监管和执法实践
(一) 《对外贸易法》下的技术出口管理体系
《对外贸易法》体系下的技术出口管理以技术本身为管理要点,按照技术的不同类别适用不同的管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技术总体分为自由出口类、限制出口类和禁止出口类三大类。其中,自由出口类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但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条件[4];限制出口类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需要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5];禁止出口类技术不得出口[6]。
对于相关技术领域企业而言,判断业务是否涉及技术出口,需要正确理解《对外贸易法》下“技术出口”的含义。根据《条例》,“技术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7]但除了列举的几种方式以外,对于什么行为属于“技术转移”,《条例》并未进行明确定义或穷尽式列举。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金融法制司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问答》,“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并不具体指哪种技术转移方式,而是作为兜底条款,主要目的是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技术转移方式作前瞻性的规定。[8]此外,参考商务部服贸司负责人就2020年发布的《目录》答记者问,凡是涉及向境外转移技术,无论是采用贸易还是投资等其他方式,均可能构成技术出口,需要遵守《条例》的规定[9]。
因此,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实践中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查尺度(审查部门通常会对“技术出口”等概念作较为宽泛的解释),《对外贸易法》下的技术出口范畴较为广泛,可能包含“任何从境内向境外,并能够使境外接收方接触或者掌握到相关技术的行为”。任何落入上述范围的行为,均需要注意遵守《条例》对技术出口的相关规定。
(二) 违反技术出口相关法规的后果和监管实践
《对外贸易法》下自由出口类技术遵循自由出口的总体原则,进行合同登记仅是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形式管理的一种手段,相关法律法规未对不办理《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明确罚则。但对于《对外贸易法》下限制出口类和禁止出口类技术,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出口行为规定了明确罚则。
表1《对外贸易法》体系下的违法后果
行为 |
刑事责任 |
行政责任 |
进出口 禁止类技术 |
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10]。 |
未经许可进出口 限制类技术 | ||
超出许可范围进出口 限制类技术 |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11]。 |
根据公开途径检索,目前《对外贸易法》体系下违法出口相关案例的调查处理仍主要集中在海关,且所涉基本均为有形货物,尚未有公开案例涉及禁止或限制出口技术的行政处罚。但随着国际局势的发展变化,以及根据国务院在《中国的出口管制》白皮书[12]中所表明的立场,商务部和海关后续可能会通过推进执法装备和信息化运用等方式,提升出口管制相关执法能力。因此,建议后续进一步关注相关领域的立法和执法实践。
(三)《目录(征求意见版)》对相关企业的影响
对于《目录(征求意见版)》新增条目所涉及到的技术领域,相关企业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注意贸易、投资以及日常业务中是否可能涉及禁止或限制类技术的出口,并相应完善合规体系建设。对于限制类技术的出口,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对于可能落入禁止出口技术条目的技术,也可与商务主管部门积极沟通,以明确在控制要点基础上具体的审查标准。
此外,目前《目录(征求意见版)》所列控制要点仍然较为上位,且后续对《目录(征求意见版)》进行修订的整体趋势是进一步删减细化,以优化技术贸易营商环境。因此,相关技术领域企业对于《目录(征求意见版)》所列控制要点具体内容及其对产业界的影响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以积极向主管部门反馈,以争取对相关控制要点内容的进一步优化。
四、总结与展望
目前我国技术出口管理体系整体仍处于制度设计和完善阶段,具体的制度落地还需要立法和行政执法部门配合,并进一步明确相关实践标准。根据修订内容所体现的趋势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此前的表态[13],未来我国应该会继续推进对《目录》的删减调整,不断推出技术贸易便利化举措,进一步突出市场调节作用。这充分反映出我国技术贸易大环境不断优化的趋势,对企业长期发展而言是利好消息。随着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以及我国科技实力和产业竞争力不断提升,部分新兴前沿技术不可避免地会被纳入《目录》管理的范围。因此,新兴前沿技术领域企业有必要对相关领域立法和监管实践动态保持密切关注,并进一步加强出口管制合规体系建设。
特别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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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志超 电话: +86 10 8516 4123 Email:kevin.duan@hankunlaw.com |
[1]商务部官网:关于《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http://fms.mofcom.gov.cn/article/tongjiziliao/202212/20221203376696.shtml)。
[2] 《对外贸易法》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3] 商务部官网:《商务部服贸司负责人就调整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答记者问》(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sjjd/202008/20200802996696.shtml)。
[4] 《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5] 《条例》第三十五条:“技术出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6] 《条例》第二十九条:“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7] 《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问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金融法制司,第7页。
[9] 见前注3。
[10] 《条例》第四十三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11] 《条例》第四十四条:“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12]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出口管制》白皮书(全文)(http://www.scio.gov.cn/zfbps/32832/Document/1718300/1718300.htm)。
[13] 见前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