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公司合规部
在《反垄断领域2022年度盘点(上)》中,我们梳理了法律法规动态、经营者集中领域的重点和亮点。在本文中,我们将继续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调查、垄断协议行政调查、反垄断诉讼等三个方面,全面总结和回顾2022年度反垄断领域值得关注的动态。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调查领域
(一)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调查基本情况
2022年,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8件,1件由市监总局查处,其余7件由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
图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执法结构分布
从反垄断处罚的行业分布来看,反垄断执法依然对平台经济与民生保障领域保持密切关注。公共事业领域(燃气、供水)就占了6件之多,1件涉及备受公众瞩目的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其余1件与网约车运输证办证服务有关。
图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行业分布
从具体违法垄断行为的类型来看,限定交易出现的频次最高,共7起案件。有2起案件涉及附加不合理条件,搭售与不公平高价案件各有1起。
图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行为类型分布
这8起案件的罚款比例在2%至5%之间浮动,其中1起案件的罚款比例为5%,2起案件的罚款比例为4%,3起案件的罚款比例为3%,2起案件的罚款比例为2%,合计罚款11,460.4万元;有7起案件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合计没收2,233.6万元。
图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罚款比例分布
(二)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调查案件的特点和趋势
1. 聚焦国计民生行业
2022年,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具有鲜明的指向性,集中在燃气、供水等公用事业领域。公用事业具有自然垄断性等特点,往往控制着当地产品供给的一部分或者相当大部分。由于这些产品的需求一般不可转移,公用事业免受同类产品的竞争,在本地区内具有较强的市场力量。公用事业面向本地区居民提供水、电等基础服务,这些产品对生产生活不可或缺,而且也没有替代的供应商可供选择。面对强势的公用事业经营者,下游客户与消费者往往没有抵抗与制衡的空间。反垄断执法机构将执法资源聚焦于公用事业案件,可以有效地解决企业和消费者最为关切的问题,落实好维护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
2. 延续平台经济监管态势
2022年是平台经济整顿的收官之年,执法机构延续了对平台经济密切关注的监管态势。当某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的热点事件持续发酵时,反垄断执法机构果断介入,回应公众关切,调查不法行为,并最终就企业从事的限定交易和不公平高价等作出处罚。这也是新《反垄断法》正式生效以来,市监总局层面调查处理的第一起反垄断违法案件,既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为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塑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 地方执法肩挑重担
2022年的滥用案件大部分为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总体而言,地方反垄断机关人员配备更为充足,并且更为熟悉当地的企业和市场环境,因此,其对于所在区域内垄断行为的监督更为直接和有效。此外,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案件具有显著的地域性特征,相关地域市场一般是一个市,甚至某个区县,这也是公用事业的经营特点决定的。对于这种影响范围有限的滥用行为,由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可以兼顾成本与效率之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各地执法机构在说理论证、证据收集等方面的程度有所不同,有的会论证充分、取证详实,有的则言简意赅、点到为止,如能提高一致性,则能进一步增强执法效果。
(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调查重点案例简述
案例1:某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该企业因独家合作、版权归属等问题卷入舆论的漩涡。经过执法机构的调查,该企业也确实从事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该案中,执法机构界定了中国境内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有别于电子图书数据库服务、学术文献网络搜索服务、外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等类似服务。执法机构进一步认定该企业在此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除了通常的市场份额定量指标外,还考虑了经营者的数据和技术能力对加强竞争优势、巩固支配地位的作用,体现了反垄断法适用于平台经济领域的独特考量。执法机构调查认定该企业从事的滥用行为主要包括限定交易和不公平高价两类。其中不公平高价的认定向来是违法性判断较为棘手而需谨慎考虑的行为类型,执法机构对此行为的查处丰富了平台经济领域认定滥用行为的经验。
随着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监管进入常态化阶段,企业仍应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加强内部反垄断合规,针对垄断行为建立自上而下的风控体系,以减小合规风险,树立合规优势,在行业竞争中占得先机。
案例2:某天然气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该公司在宁夏某区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该公司将购买报警器和波纹管设置为燃气开通流程中的必需环节,强制居民用户购买其销售的报警器和波纹管,如被拒就会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开通燃气。通过搭售行为,该公司一方面将其市场力量传导到报警器和波纹管市场上,排挤了竞争对手,另一方面又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在此案的调查过程中,该公司的工作人员还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的报警器和波纹管价格、单据,并指使波纹管供货商出具虚假材料,阻挠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最终被执法机构处以罚款5万元。
二、垄断协议行政调查领域
(一) 垄断协议行政调查基本情况
2022年,市监总局网站共公布了对14起垄断协议案件的处罚决定,全部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图5:垄断协议案件执法机构分布
从行业分布上看,机动车服务、建材、医药领域执法力度较大,其中机动车服务为4起,建材、医药分别为2起。其余案件分布较为分散,涉及教培、金融服务、印章刻制、民用爆破器材、农业、公用事业等行业。
图6:垄断协议案件行业分布
14起垄断协议案件中,横向垄断11起,纵向垄断4起(1起案件同时认定了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从具体违法垄断行为的类型上看,横向垄断行为主要为固定商品价格和分割销售市场,分别有11起和3起案件;1起案件涉及限制商品销售与生产数量和联合抵制交易;4起横向垄断案件涉及行业协会组织,而其中1起仅处罚了行业协会。纵向垄断行为则全部为固定或限定向第三人转售价格。
图7:垄断协议案件行为分布
从罚款比例上看,当事人受到的罚款比例为年度销售额的1-5%,其中处罚比例为3%的较多,仅有个别当事人因多次、连续性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或采用刑事违法手段实施垄断协议等因素被处以4%-5%的罚款。
图8:垄断协议案件罚款分布
(二) 垄断协议行政调查案件的特点和趋势
1. 继续关注民生领域的违法行为
2022年已办结的14起垄断协议案件中,从所涉行业来看,集中于医疗、建材行业;公用事业、教育等其他民生领域亦有所分布。可以看出,民生领域仍然是反垄断执法的重点,释放了促民生稳增长的政策信号。特别地,执法机构除延续了一向考虑到对原料药领域严格的查处力度外,还将反垄断利剑指向了医疗器材行业,回应了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较高、群众费用负担重的问题,因此医疗器材行业的反垄断风险不容忽视。
2. 特许经营模式下的转售价格维持或违法
在某教育公司垄断协议案中,执法机构将转售价格维持拓展到特许经营这一不涉及所有权转移的商业模式,引发了一定争议:具体而言,执法机构认为,在特许经营模式下,作为被特许人的加盟商是独立于特许人的经营者,不存在彼此隶属、控股或者其他合法控制的关联关系。尽管理论界与实务界仍存在不同声音,但执法机构已通过该案传递出将“转售”概念进行宽松解释的执法信号。在这一理解下,执法机构将不拘泥于商品“转售”中是否发生所有权转移,从而将特许经营等特殊商业模式纳入到监管范围中。
3. 证明个案豁免仍面临较大难度
我国的反垄断法体系规定了豁免制度,经营者可以以符合豁免条件为由进行抗辩。然而,从实践来看,证明符合个案豁免条件,仍存在较高的要求。例如,在某教育公司垄断协议案中,某教育公司辩称,在特许经营下,其价格控制条款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豁免情形,但没有获得执法机构的认同。修订后的《反垄断法》设置了针对纵向垄断协议的安全港制度,其相较于个案豁免是否进一步扩展了经营者的抗辩空间,有待进一步观察。
(三) 垄断协议行政调查重点案例简述
案例1: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垄断协议案
2022年9月15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监局”)对某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涉嫌组织会员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浙江省市监局认定,当事人(该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组织省内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总经销商企业达成并实施固定转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以及限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联合抵制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组织省内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总经销企业与省外同行业企业之间达成并实施限制销售数量和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浙江省市监对该行业协会处以40万元的行政罚款。对涉案成员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年销售额2%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款约3,419.9万元。
受行业协会自身所具有的性质和特点,行业协会仍是常见的垄断协议案件的重点执法对象,企业在参加有关行业协会的活动时,应重视合规。该案中,民用爆破行业的价格指导体系是历史遗留的产物,已经实施了较长的时间,但随着2015年对该行业开始市场化改革后,“指导价”的行业实践已经不合时宜。这也提醒传统行业企业应紧随市场政策变革动向,避免误入违法禁区。
案例2:某教育公司特许经营纵向垄断协议案
2022年7月12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监局”)对某英语教育品牌被许可人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转售价格垄断协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北京市监局认定,2014年至2021年,当事人与交易相对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发布规章制度、下发区域定价及优惠方案、统一客服答复等方式达成并实施固定课程价格的垄断协议。对此,北京市监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其处以2020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计人民币约94.2万元。
北京市监局认为,在本案的特许经营许可模式下,作为被特许人的加盟商与特许人不存在隶属、控股或其他合法控制关系,是交易相对人关系。当事人的课程资源大部分通过加盟商销售至终端消费者,因此当事人与加盟商之间存在纵向上下游关系。在这一背景下,北京市监局进一步认为,加盟商提供的课程整体理解为“转售”。尽管当事人提出了关于豁免的抗辩,但被认定未能证明这种价格限制行为,是维护其统一经营模式以及品牌一致性的必要因素,也未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存在竞争损害后果。
该案将转售价格维持拓展到特许经营这一商业模式,对于纵向垄断协议,需要更加关注是否存在对独立交易相对人自主定价的权利的限制。
案例3:某医疗器械公司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纵向垄断协议案
2022年2月9日,北京市监局对某医疗器械公司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垄断协议案做出行政处罚。北京市监局认定,2008年至2020年期间,就从涉案进口医疗器械材料,当事人与交易相对人通过签署合同、会议商定、微信告知、口头通知等方式达成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并通过制定管理规定、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监控及处罚经销商等措施保证该协议的实施。北京市监局对其处以2020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3%的罚款,计人民币约912.4万元。
本案中,在转售价格维持的框架下,北京市监局还关注了纵向非价格限制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指出当事人通过“禁止低价窜货”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垄断协议的实施效果”。
实践中,医药领域的限制转售价格行为一直是垄断协议执法的重点领域。医药行业存在纷繁复杂的纵向经销关系,各项经销商管理、激励措施较为容易触发反垄断红区,医疗领域的经销体系的合规评估和合规管理应当纳入到企业的重点合规事项中。此外,纵向非价格限制也已开始逐步进入执法机构的视野,医药企业在内部合规中也应予以关注。
三、反垄断诉讼领域
(一) 反垄断诉讼基本情况
截止2022年12月26日,尚未有权威机构发布2022年度反垄断诉讼案件数据。我们根据裁判文书网和其他公开渠道对2022年审结的反垄断诉讼案件进行了粗略统计。2022年,全国法院系统共公布了27件反垄断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分别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垄断协议行为;公布了2件反垄断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均为不服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27件反垄断民事诉讼裁判文书中,最高人民法院18件,占66.67%;高级人民法院2件,占比7.41%;中级人民法院4件,占比7.41%,基层人民法院1件,占比3.7%;专门法院2件,占比7.41%。2件反垄断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均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图9: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法院分布
2022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10个反垄断诉讼典型案例,其中涉及横向垄断协议案件7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2件,非垄断案由反垄断审查案件1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典型案例 |
案件意义 |
1 |
驾校联营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
涉横向垄断协议的合同效力认定 |
2 |
无励磁开关专利侵权和解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
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反垄断审查 |
3 |
幼儿园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
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违约赔偿请求权的认定 |
4 |
涉沙格列汀片剂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
非垄断案由案件中的反垄断审查 |
5 |
延安混凝土企业合同纠纷及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
横向垄断协议的损害赔偿计算 |
6 |
涉中超联赛图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
独家授权中的反垄断审查 |
7 |
威海水务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
公用企业限定交易行为的认定及损害赔偿计算 |
8 |
海南消防检测企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 |
反垄断罚款基数“上一年度销售额”的理解 |
9 |
茂名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 |
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以及“上一年度”的理解 |
10 |
惠州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 |
行业协会行为的反垄断审查 |
表1:反垄断诉讼典型案例
(二) 反垄断诉讼整体特点和趋势
1. 举证责任分配调整
在现有“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法律框架下,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承担了较大的举证责任,常常会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诉讼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已经关注到这一问题,并对垄断行为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范围作出了细化规定,同时规定了被诉垄断行为人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未来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值得关注。
2. 反垄断行政诉数量增加
随着《反垄断法》的实施和普法工作的推进,针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起的反垄断行政诉讼数量显著增加。对企业而言,在面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调查时,除已有的中止调查、终止调查、申请宽大处理等救济措施外,对行政处罚结果申请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也成为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救济方式。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而言,企业勇于提起行政诉讼,也有利于监督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调查,保证反垄断执法的公平公正。
3. 反垄断公益诉讼值得期待
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确立了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明确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强调要针对法律明令禁止的垄断行为、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关系市场竞争规则的关键环节、严重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公益损害等突出问题,重点关注互联网、公共事业、医药等民生保障领域,精准开展反垄断公益诉讼检察工作[1]。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的落地有利于保护被垄断行为所侵害的众多消费者的权益,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目前,公开渠道尚未有任何反垄断公益诉讼案件,未来反垄断公益诉讼如何发展值得期待。
(三) 反垄断诉讼重点案例简述
案例1:“无励磁开关专利侵权和解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2015年,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泰普公司”)起诉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华明公司”)侵害其“一种带屏蔽装置的无励磁开关”发明专利权,双方于2016年1月签订“调解协议”(未经法院确认,实为和解协议),约定:华明公司仅能生产特定种类的无励磁分接开关,对其他种类的无励磁分接开关只能通过泰普公司供货转售给下游客户,且销售价格要根据泰普公司供货价格确定;在海外市场,华明公司为泰普公司持股的泰普联合公司作市场代理,不得自行生产或代理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且销售价格与泰普公司的供货价格一致。2019年华明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涉案和解协议属于垄断协议,违反《反垄断法》,应认定无效。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和解协议不属于垄断协议,判决驳回华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华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和解协议因构成横向垄断协议而无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专利权是一种合法垄断权,经营者合法行使专利权的行为不受反垄断法限制,但是如果专利权人逾越其享有的专有权,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则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涉案和解协议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缺乏实质关联性,其核心并不在于保护专利权,而是以行使专利权为掩护,实际上追求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属于滥用专利权;涉案和解协议构成分割销售市场、限制商品生产和销售数量、固定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违反《反垄断法》强制性规定。该案明确了涉及专利权许可的横向垄断协议的分析判断标准,就审查专利侵权案件当事人达成的调解或和解协议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作出了指引,对于规范专利权人合法行使权利、提高全社会的反垄断法治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2:体娱公司诉中超联赛图片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经中国足协授权,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中超公司”)取得中超联赛资源代理开发经营权。中超公司于2016年网上公开招标,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映脉公司”)中标,由此取得独家经营2017-2019年中超联赛图片资源的权利,而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体娱公司”)未中标。但体娱公司仍于2017年、2018年派人进入中超联赛现场拍摄图片并销售传播,期间中国足协出面发布声明予以制止以维护映脉公司的独家经营权。体娱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映脉公司进行交易为由,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超公司、映脉公司停止垄断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中超公司、映脉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两公司从事被诉行为具有正当理由,判决驳回体娱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体娱公司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超公司、映脉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中超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授权映脉公司独家经营,在程序上体现了竞争;该经营权独家授予是竞争的应然结果,且有其合理理由,不具有反竞争效果。同时,中超联赛图片用户(需求方)只能向映脉公司购买该赛事图片,系基于原始经营权人中国足协依法享有的经营权并通过授权形成的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合理性,该限定交易情形有正当理由,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来看,经营权授予本身一般具有合法性。经营权独家授予如果具有商业合理性并在授予过程中体现了竞争性,是公平竞争的结果,原则上不宜认定该经营权独家授予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案明确了排他性民事权利的不正当行使才可能成为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的对象,而民事权利的排他性或者排他性民事权利本身并不是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的对象。
案例3:海南消防检测企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
海南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盛华公司”)于2017年起在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分会组织下与其他企业达成并实施消防安全检测价格的垄断协议,该公司经营业务范围有20余项,其2018年度销售额1亿元,其中开展消防安全检测业务的经营收入为93.9万元。海南省市场监管局经立案调查于2020年11月19日决定对盛华公司处以2018年销售额1亿元1%的罚款即100万元。盛华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以实施垄断协议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和未实施垄断行为所取得的销售收入一并作为处罚基数来计算处罚金额错误,遂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在综合考量被诉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方面有所欠妥,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本案涉及反垄断行政调查案件中“上一年度销售额”如何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确定罚款时,《反垄断法》仅表述为“上一年度销售额”而没有作进一步限定。对该“销售额”的含义实践中可能存在多种理解,需要结合立法目的和一般法律适用原则探究其合理含义。从立法目的解释的角度看,《反垄断法》的直接立法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鉴于垄断行为的危害不仅限于其违法经营的范围,还损害市场竞争机制和经济运行效率,垄断行为通常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性较大,总体上对垄断行为应当处以较为严厉的处罚,方能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否则难以实现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立法目的,因此,将《反垄断法》规定的“上一年度销售额”原则上解释为全部销售额具有合理性。
据不完全统计,市监总局官网公布的全国2019年至2021年反垄断执法案例(共12件)中均按照“全部销售额”为基数计罚。本案的公布,进一步确定了以经营者“全部销售额”确定罚款的标准。
四、总结和未来展望
1. 互联网平台领域迎来常态化监管基础上鼓励健康、规范发展的预期
如上文所述,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支持平台企业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可见,互联网平台领域在常态化监管的基础上,迎来鼓励健康、规范发展的预期。
在互联网平台领域的反垄断监管方面,首先,经营者集中审查流程和与其他政府机关审批流程的衔接,值得关注;其次,新的申报标准对企业交易的影响,也需要认真评估;此外,新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反不正当竞争规定在执法中的实施情况,也值得期待。
2. 基金投资和设立交易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常态化
随着过去两年未依法申报的执法,各类企业在经营者集中申报方面的合规程度显著提升。2022年,我们看到除了产业链的横向及纵向并购之外,财务投资人就投融资交易和基金设立交易的申报也显著增加,相信在新的一年里,投融资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将逐渐常态化。通过事先申报的方式,最大程度降低经营者集中方面的合规风险。
3. 反垄断执法和司法将更完善
随着修订的《反垄断法》的实施,以及将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六个反垄断领域配套规定的修改,加之将来最高院垄断民事纠纷司法解释的出台,反垄断领域的执法和司法将结合新经济特点,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完善,保持与时俱进。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2023年是否会迎来新经济领域的更多反垄断纠纷民事诉讼,同样值得期待。
4. 企业需更重视反垄断及竞争合规
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的“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来看,不仅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各行业的企业均需要更重视反垄断及竞争合规。这是因为,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对经济的恢复产生直接的负面作用,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的从严监管趋势来看,相信在2023年及可预见的一段时间内,反垄断及竞争合规将对企业的发展、风控起到关键作用,值得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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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积极稳妥开展反垄断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