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解石坡丨赵攀
2022年12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对某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头部企业的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独家合作限定交易、收取不合理垄断高价的行为,处以其2021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5%的罚款,计8,760万元。这是今年8月1日新《反垄断法》正式生效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层面调查处理的第一起反垄断违法行为案件。
处罚决定公布后,该企业也第一时间发布公告,对处罚决定诚恳接受,坚决服从,并公布了彻底整改独家合作、大幅降低服务价格、保护作者合法权益、持续优化相关服务、全面加强合规建设等15项整改措施。该案件处罚的依据是《反垄断法》下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具体而言,《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以及“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一般需要从相关市场界定、支配地位认定、滥用行为认定、排除竞争效果及正当性理由分析等几个层面分步骤进行,这也是市场监管总局处罚决定的分析框架。具体而言:
一、市场界定
通常而言,市场界定是认定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内的反垄断行为的第一步,包括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两个方面。本案中,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和市场界定的一般做法,参考当事人开展业务的具体领域特征,将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
对于相关商品市场,市场监管总局从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两个角度,分析了当事人开展的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与电子图书数据库服务、学术文献网络搜索服务、外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等类似服务的区别,认定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与前述类似服务在商品特性、主要功能、内容来源、用户基础、商业模式、许可资质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因而不具有紧密替代性,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同时,对于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市场监管总局分析认为,其不需要从数据库文献领域和文献类型角度进行进一步细分,属于一个整体市场。
对于相关域市场,市场监管总局认为由于出版管理制度、用户偏好、惯用语言等因素影响,中国境内市场与境外市场存在明显区别,因而界定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境内市场,且无需进一步细分。
二、支配地位
对于支配地位的认定,市场监管总局依据的首要因素仍是市场份额。从服务收入来看,当事人从2014到2021年市场份额均超过50%,且有些年份接近70%。从文献下载量来看,当事人平台的文献下载量占比超过70%。此外,从学术期刊收录量、学位论文收录量、用户覆盖量等角度,当事人均处于较高水平。除此之外,在本案中,市场监管总局还从以下角度分析了当事人的市场力量。
首先,数据和技术能力成为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一个重点。具体而言,在当事人财力和技术条件带来的竞争优势方面,除了考察传统的营业收入、行业分公司数量、销售团队规模、工程师团队等因素,市场监管总局特别指出,当事人掌握了海量的中文学术文献数据,具有较为先进的数据处理设施和较强的数据处理能力,较为先进的数据库检索和资源整合技术,以及各类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出版技术,这些技术条件都加强了当事人的竞争优势和市场支配地位。这些也很可能是市场监管总局在调查其他类似行业经营者时将重点考察的因素。
其次,由于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本身的数字性、平台性和技术性特点,市场监管总局着重分析了当事人的市场控制力和用户对当事人的依赖。从商业模式上,自2014年到2021年,在当事人数据库服务持续涨价的情况下,机构用户数量仍保持年均2%的增长。在用户普遍希望与当事人开展长期合作维持价格基本稳定的背景下,当事人基本以一年为限签订合同,体现了当事人很强的市场控制力。这也是当事人数据库服务跨边网络效应导致的结果——“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和高校等用户主要通过当事人数据库服务进行网络出版发行,使用数据库服务的用户主要通过当事人数据库查阅、下载中文学术文献。当事人数据库服务平台汇集了大量用户资源,具有很强的锁定效应”。当事人服务与学术评价的高度关联、数据库服务的用户粘性,都加大了这种依赖程度。
最后,由于监管环境和平台经济的用户临界规模要求,相关市场进入难度很大。并且当事人在与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相关联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期刊采编平台等领域,也有显著技术优势,巩固和增强了其市场力量。
因此,市场监管总局综合认定当事人在中国境内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三、滥用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调查认定,当事人的滥用行为主要体现为两点:一是通过独家合作限定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只能向其提供学术文献数据;二是以不公平高价销售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
对于独家合作限定交易行为,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学术文献的数量和质量是当事人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本案中,市场监管总局调查认定,当事人与众多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和高校签订独家合作协议,要求其不得向其他竞争性平台授权使用相关文献和学位论文,并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独家协议的实施,包括差别性版权使用费、免费学术不端检测服务提供、向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和竞争性平台发函要求停止合作等。
对于不公平高价,其一直是反垄断执法的难点问题,因为涉及价格合理性的认定,涉及价格成本比较和合理利润空间的量化分析。本案中,市场监管总局对不公平高价的认定主要是从价格成本对比、价格同行业对比、当事人具体的定价模式等角度进行分析,考察了当事人的成本结构、成本变化、涨价幅度、同行业竞争者涨价幅度,以及当事人期刊拆分销售、服务价格与账户并发数关联、内部对涨价续约的激励措施等具体做法,从而间接认定当事人的价格属于不合理高价。
四、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和正当理由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当事人滥用在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通过独家合作维持、巩固、强化自身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数据库服务,损害了用户合法利益,阻碍了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影响了学术交流传播,破坏了良好的科研学术生态环境。
特别是,市场监管总局分析了当事人就独家合作协议模式提出的正当理由,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学术发展促进等,但根据当事人商业模式与行业模式的对比,认定正当理由不能成立。
五、处罚与对企业反垄断合规的启示
如上文所述,由于上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该企业被市场监管总局处以其2021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5%的罚款,计8,760万元。从处罚决定来看,这里的罚款计算基数似乎只包括该企业自身的中国境内销售额,而未涉及其最终控制人的总体销售额。
自2020年末以来,反垄断执法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20年12月1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针对多个不同行业企业的重磅反垄断处罚决定;2021年11月,国家反垄断局挂牌成立;今年8月,完成修订的《反垄断法》正式生效。这些均体现出对企业反垄断合规的常态监管仍将稳步推进。
面对这种形势,企业仍应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加强内部反垄断合规,针对垄断行为建立自上而下的风控体系,以减小合规风险,树立合规优势,在行业竞争中占得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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