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汉坤香港联营律师行 李涛丨缪熙平丨邓芷皓丨屠隽之丨叶佩明丨黄卓僖丨张竹西
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 李时佳
于2022年10月19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联交所”)刊发了咨询文件(简称“咨询文件”),就建议在香港推行特专科技公司上市机制以及为落实相关建议而订立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修订稿公开征询市场意见。我们在下文总结了咨询文件建议的主要的新上市标准及上市后规定。
一、「特专科技公司」是指?
咨询文件中讨论的新特专科技公司上市机制主要针对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硬件、先进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以及新食品及农业技术领域的公司。联交所目前认为可接纳的领域及特专科技种类包括:
领域 |
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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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代信息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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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硬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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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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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及节能环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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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及农业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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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会不时更新有关特专科技行业及可接纳领域的指引。除上述技术之外,特专科技的定义范围有机会在未来扩展到其他新兴的先进技术。
二、「已商业化公司」VS「未商业化公司」
咨询文件另一个重点是将特专科技公司分成两类:
1. 已商业化公司:旗下特专科技产品已实现有意义的商业化的公司,以其收入达到某最低门槛证明。
2. 未商业化公司:主要从事研发以将特专科技产品商业化或仍未达到最低收入门槛的公司。
由于未商业化公司面临较高的产品及/或服务未能成功商业化或因资金不足而经营失败的风险,联交所针对未商业化公司设立了额外上市资格要求、上市文件披露及其他规定。
三、主要上市资格及上市后要求
我们将咨询文件中建议的重点新规总结如下:
事项 |
主要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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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商业化公司 |
未商业化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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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上市资格 | |||
上市时最低预期市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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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易所的标准比较: 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科创板
美国
另外,希望于联交所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WVR架构”)上市的特专科技公司须依然遵守现有的WVR架构的上市规则,即须跨越100亿港元(约人民币90亿元)的最低市值门槛。但如果公司在最近一个财年未能符合至少10亿港元(约人民币9亿元)的收入要求,则需要证明其有至少400亿港元(约人民币360亿元)的市值。 |
最低收入门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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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定 |
其他交易所的标准比较: 上交所科创板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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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时间及最低研发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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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预期研发开支主要包括: 研发人员成本、咨询或测试费用、研发设备及设施的折旧及服务费用、研发活动使用的无形资产的摊销以及研发所耗材料的成本等直接与特专科技公司研发活动有关的成本。 不包括一般成本、行政成本或其他与研发活动没有明确关系的成本。 与此相比,上交所科创板的研发规定为: 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软件行业研发占比应在10%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人民币6,0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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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记录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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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规定与上交所科创板的三年营业记录期相似。 联交所在特殊情况下会考虑接受较短的交易纪录期(至少两个财年),但会给公司设定额外的上市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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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投资 (投资者资格与最低投资规定) |
资深独立投资者的要求:
最低投资规定:
(1)于上市申请日期的至少12个月前,公司已获得来自至少两名资深独立投资者在上市申请当日及上市申请前12个月期间,一直各自持有相等于公司于上市申请当日已发行股本的5%或以上的股份或可换股证券(于咨询文件中称为「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及 (2)于上市时至少获得来自所有资深独立投资者的以下合计投资金: |
「资深投资者」一般须符合以下条件(但联交所会根据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做出最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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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时预期市值(港元)上市时最低投资总额(占已发行股本的%)≥80亿至<200亿20%≥200亿至<400亿15%≥400亿10% |
上市时预期市值(港元)上市时最低投资总额(占已发行股本的%)≥150亿至<200亿25%≥200亿至<400亿20%≥400亿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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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上市资格规定及披露要求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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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至「商业化收入门槛」的可信路径方法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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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有关首次公开招股的规定 | |||
更严谨稳健的市场定价流程 |
初订分配份额公开认购部分超额认购倍数≥10倍至<50倍≥50倍散户投资者最低分配额占首次公开招股发售全部股份百分比5%10%20% |
不同司法权区的比较: 上交所科创板 上交所科创板采取不同措施以确保专业机构投资者在其簿记建档程序中扮演重要角色。例如,与上交所的主板相比,上交所科创板要求(a)首次公开招股将较大比例的发售股份拨归配售部分;及(b)实施更严格的回补机制,进行发行后股本超过4亿股的大型首次公开招股或未有盈利的发行人进行首次公开招股时,规定将至少80%的发售股份拨归网下发行的配售部分 美国 美国没有与配售部分规模或战略性/基础投资规模相关的规定。不过由于没有强制性回补机制,因此较少出现机构专业投资者所获分配的发售股份数量被削减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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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流通量及发售规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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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首次公开招股后的规定 | |||
首次公开招股后禁售期 |
上市后禁售期 已商业化公司未商业化公司上市文件所披露其名下实益拥有的证券(不包括根据上市文件所载任何发售现有证券下出售的证券):控股股东、关键人士(注)上市日期起计12个月上市日期起计24个月所有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上市日期起计6个月上市日期起计12个月在首次公开招股时认购的证券:控股股东、关键人士(注)、所有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只有当投资者以基石投资者身份认购证券,才须遵守适用于基石投资的禁售规定(一般至少为6个月)(包括在发售前持有公司10%或以上股份的现有股东,在首次公开招股时认购证券,其须以基石投资者身份的认购) 注:关键人士包括:(i)创办人;(ii)不同投票权受益人;(iii)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iv)负责特专科技公司技术营运及/或特专科技产品研发的主要人员 |
不同司法权区的比较: 上交所科创板 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发行人的股东须遵守不同法律、上市规则以及由上交所科创板、上交所及其他相关当局制定的规例下的各项禁售规定。下文摘要列出与联交所建议最相关的规定,但并非详尽无遗: 关键人士
投资者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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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商业化公司的持续责任(直至达到商业化收入门槛)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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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刊发的咨询文件传达了联交所开辟新渠道、积极吸引各方资金来港投资、进一步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决心。咨询文件根据特专科技公司的性质和潜在的监管问题提出各项门槛限制和保障措施,旨在促进和便利具有潜力的特专科技公司来港上市,并同时维护交易秩序及投资者信心。
联交所本次咨询期将于2022年12月18日结束。我们预期业界将对部分咨询文件下拟定规则的实用性提出积极的意见。我们也期待与我们的客户和朋友一起讨论,并为完善香港的特专科技公司上市制度作出贡献。
特别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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