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夏彦丨曾铮丨林海立丨蔡士睿
近期,上海市公布《上海市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加快发展万物互联下的新一代身份认证技术,构建新型数字信任体系”“超前布局新一代网络形态,前沿探索多平台OpenID(数字身份识别框架)、分布式数据存储、去中心化DNS(域名解析系统)、端到端加密通信等Web3.0(第三代万维网)关键技术”。其中,Web3.0关键技术中的分布式数字身份标识符(Decentralized Identifier,简称“DID”)备受关注,根据证券时报于2022年9月28日的报道,近日区域性股权市场分布式数字身份在上海股交中心正式上线,创新性地解决了跨机构、跨行业的身份认证问题,这是DID在国内新增的又一个典型应用案例。
作为Web3.0世界的“护照”,DID的出现和应用可能会带来全新的商业模式和社会交往方式,而链上身份的合法性和合规要求也逐渐成为区块链从业者和用户关心的话题。本文分为上下两篇,第一篇旨在分享我们从法律角度对DID业务模式、法律参与主体、法律关系以及DID法律性质的初步探析,第二篇我们将重点分析DID业务的主要法律参与主体(DID发行者、DID拥有者、DID核验者)各自的合规要求和法律风险。
一、DID的构成要素及主要类型
(一)DID是什么?怎么用?
根据万维网联盟的定义,DID的全称是Decentralized Identifier,是一种可验证的、去中心化的数字身份形式[1]。一般来说,标准的DID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层次及要素:
基础层 — DID标识符(Identifier)和DID文档(Document)
应用层 — 可验证声明(Verifiable Claims 或 Verifiable Credentials,简称“VC”)
我们以某法律DAO要求坤律师提供法律职业信息以决定是否对其颁发成员Pass NFT的模拟案例来介绍DID中的各个要素,并说明DID的使用流程:
坤律师通过DID发行者的应用程序生成DID标识符和DID文档,DID标识符就是一个字符串,类似护照号,DID文档则主要记载了公钥,主要用于验证签名。因此,基础层的DID标识符和DID文档加起来相当于坤律师的护照,只不过这张护照现在还没有记录任何坤律师的个人信息,是空白的;
坤律师还需要往护照上放上法律职业信息,申请对应的VC则可以完成这一目的。坤律师可以向律师协会、学信网等公信机构(简称“公信机构”)提出VC发放请求,这些公信机构的数据库存有坤律师的律师执业情况、学历情况、公开的代理案件情况、公开发表论文情况等,可以向坤律师的DID发放VC;由于VC上承载的个人信息很多,坤律师还可以进一步根据法律DAO要求的信息范围选择性地将VC中的一部分截取为Verifiable Presentation,不提供法律DAO并不需要的信息;
坤律师向法律DAO出示VC,法律DAO首先需要结合坤律师的DID确认该VC是坤律师提交的,然后需要确认该VC是对应的可信的公信机构出具的,以确保该VC是真实可信的;
法律DAO检查确认VC中的坤律师相关信息并确认符合要求后向坤律师提供Pass NFT。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模拟案例VC验证流程中,法律DAO无法验证VC中所包含的信息本身的真实性,法律DAO仅能依赖律师协会、学信网等可信的公信机构对其出具的VC内容真实性的背书。因此,确认公信机构在可信列表中,是DID业务闭环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DID的主要类型
DID实质上是加密数字身份,DID拥有者可以选择(1)让DID核验者(Verifiers)核验其数字化加密的真实法律身份及其相关信息;或(2)让DID核验者(Verifiers)核验其数字身份在链上的匿名身份及行为信息。简而言之,DID拥有者可以选择是否将其链上身份与其真实的法律身份(例如现实世界中国家机关通过登记户口、颁发身份证等方式提供的身份)相连通。因此,目前DID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1. 链接Web3.0与现实世界:链上数字身份和链下法律身份的标识符
随着Web3.0技术和应用的不断发展,链上交易合规问题越来越受到各国监管部门的重视,越来越多的Web3.0项目运营方需要满足实名认证要求(如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链下关系实现DID核验,以解决该等场景下的合规问题。
2. 连通Web3.0世界:聚合链上数字身份的标识符
不同于Web2.0中的用户登录每一平台需要注册新的账号,用户在Web3.0的世界可以通过DID体系实现在不同平台的身份聚合,实现同一数字身份跨平台、跨链使用,用户在不同平台和区块链中的声誉、履历、信用、项目经验等可以得到聚合。此类DID项目的性质更加偏向于以太坊创始人所提出的“灵魂绑定(Soulbound)”,而不考虑该类DID是否一定要对应到现实主体。
需注意,是否将用户的链上身份与其真实的法律身份相连通,对于DID拥有者可能并无实质不同,但DID发行者以及DID核验者(Verifiers)的合规义务会有较大不同(具体请见本文下篇的分析)。
二、DID与传统数字身份的主要区别
(一)DID可以实现DID拥有者对自身身份信息的拥有
在Web1.0及Web2.0时代,用户在网络空间所使用的虚拟账号均依附于各大网络平台,用户在各大网络平台注册多个不同账号并使用,其账号相关数据储存在各大网络平台的数据库中,该等方式主要存在两个特点:
首先,除了根据网络平台相关协议明确约定用户可以享受的知识产权等相关权益外,用户对于其在网络平台账号上形成的数据可能无法形成实际控制,从而无法分享该等数据所带来的收益;
其次,不同平台之间的用户虚拟账号可能并不相通,因此用户也无法对其网络身份实现独立的管理和使用,只能依赖于形成虚拟账号的网络平台。
但在DID体系下,DID拥有者在区块链上形成自己可以独立管理和使用的加密地址,通过持有该地址的密钥对链上数字身份信息进行控制和管理,从而实现DID拥有者对自身身份信息的拥有。
(二)DID可以更好实现DID拥有者的个人隐私保护
在Web2.0网络平台注册账户,用户可能需要向网络平台提供一些个人信息进行绑定,例如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而目前不少网络平台存在违规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引发了用户对数据泄露及隐私保护的担忧。但在DID体系下,DID拥有者向DID核验者证明自身身份主要通过展示VC及相应的签名信息进行,而且DID拥有者可以对自身的身份信息进行可选择性的披露,并不需要展示全部自身信息,此外,区块链上仅存储DID拥有者的DID信息,而不会存储DID拥有者不希望披露的个人信息,从而使得个人隐私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为更好地理解DID,我们总结了Web3.0、Web2.0、Web1.0中数字身份的主要区别:
比较项 |
Web3.0 |
Web2.0 |
Web1.0 |
功能 |
Read, Create & Own |
Read & Create |
Read |
账户形式 |
随机私钥+去标识化 |
用户自定义,一般为账号+密码,也可应用人脸或指纹 |
用户自定义,账号+ |
共识性 |
跨应用共识,同一DID可以在不同应用中使用 |
一般限于本应用内,亦有通过A应用的账户授权登录B应用的“联盟性共识” |
限于本应用内 |
数据控制和权益享有 |
拥有者 |
网络服务提供者等非用户主体,用户仅享有访问、修改、删除等请 |
网络服务提供者等非用户主体,用户仅享有访问、修改、删除等请 |
存储方式 |
存储于区块链或分布式账本 |
存储于中心化机构控制的服务器中 |
存储于中心化机构控制的服务器中 |
隐私性 |
一般无需出示可识别至个人的关键信息 |
需展示可识别至个人的关键信息,如手机号 |
需展示可识别至个人的关键信息,如手机号 |
交互方式 |
用户↔用户 |
用户↔中心化机构↔ |
用户↔中心化机构 |
三、DID业务法律参与主体及其法律关
系从以上DID的业务模式可以看出,DID业务主要包括四个法律参与主体:DID发行者、DID拥有者、DID核验者和公信机构,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
(一)DID发行者&DID拥有者:发行者向拥有者提供的一项网络服务
DID可以视为发行者向拥有者提供的一项网络服务,因此,二者之间可能存在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DID发行者基于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得以向DID拥有者主张支付服务费用、遵守DID使用规则等,DID拥有者则可以基于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要求DID发行者向其提供能满足其使用目的且稳定的DID服务。
需注意,网络服务合同一般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常见的有网站使用协议、网络产品服务协议、隐私政策等),用户在注册时对格式合同进行点击确认,从而建立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DID发行者与DID拥有者亦是如此。
(二)DID发行者&DID核验者:可能存在民事合作法律关系
DID核验者接受DID发行者的商业前提是其认可DID发行者区块链加密技术的可靠性,二者之间是否建立法律关系并非“认可”存在的必要基础。实践中,虽然DID发行者与DID核验者之间在链上通过智能合约进行了一系列的数据交互,但二者可能是分别与DID拥有者建立了法律关系,二者之间可能并无法律关系。
需注意,基于DID发行者与DID核验者之间可能会有建立长期合作的商业诉求,例如DID核验者将声誉良好的DID发行者列为战略合作伙伴,将DID发行者的公钥加入其可信任列表,在这种情况下,两者可能会建立合作合同法律关系。
(三)DID拥有者&公信机构:行政法律关系或民事合作法律关系
公信机构大致可分两类,一类为政府或其他具有公权力背景的政府型公信机构,另一类是市场上广泛认可的商业型公信机构。公信机构同意为DID拥有者提供VC,对政府型公信机构而言可能是出于履行其公权力职能的需要,从而在DID拥有者与公信机构之间产生行政法律关系;对商业型公信机构而言则可能需要基于其与DID拥有者之间的认证服务合同等民事法律关系。
DID拥有者创建并使用连通链上数字身份和链下法律身份的DID,通常是基于验证本人真实法律身份的需求,例如应对DID核验者的法定KYC要求,在该等情况下公信机构可能是公权力背景的政府型公信机构。反之,DID拥有者创建并使用聚合链上数字身份的DID时,公信机构可能是商业型公信机构。
(四)DID核验者&公信机构:可能存在民事合作法律关系
在DID使用过程中,对于政府型公信机构而言,DID核验者基于对公信机构的信赖从而信赖其为DID拥有者出具的VC,虽然该信赖主要是来自国家力量的背书,但由于VC并不是政府型公信机构向DID核验者出具,因此DID核验者和政府型公信机构之间可能并不就此发生法律关系;对于商业型公信机构而言,信赖可能来自该等公信机构的市场地位、品牌与信誉,也可能基于DID核验者与该等公信机构的合作合同法律关系。
(五)DID拥有者&DID核验者:视具体服务而定
DID拥有者与DID核验者出示或验证DID,往往是为了建立法律关系,二者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决定于DID拥有者通过DID实施的行为实质。例如,DID拥有者使用其DID在某一链上借贷平台上申请借款,平台作为核验者通过核验DID确定DID拥有者是合格的借款方,并向其提供了一笔借款,该等情形下DID拥有者和DID核验者之间建立的是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四、DID在中国法下的法律性质探析
虽然DID相比于Web2.0的身份在去中心化、隐私保护等方面都有诸多优势,但Web3.0建设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不少项目的网络安全相比于Web2.0还没有那么成熟,私钥泄露、区块链地址受到攻击等情况亦时常发生,因此DID也存在被盗取或非法使用的可能。DID拥有者此时可以主张哪些合法权益?我们从中国法的角度,简要分析DID法律性质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的规定,民事权利主要分为财产权、人身权和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三大类,其中,财产权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权等,人身权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一)DID本身可能并不构成财产权或人身权
首先,DID本身并不具有经济价值。DID的创建过程表现为在区块链上通过加密计算随机生成,其本身并未凝结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其次,DID并无独立的价值,其依赖于特定主体的控制或行为而实现自身用途。换言之,DID本身应当与DID指向的信息分开对待,DID本身实际上是一种确认拥有者满足某种要求或享有某种权利的凭证,是一把打开保险箱的钥匙,其重要程度依赖于保险箱中的财物的价值,其本身并不具有满足人类所需的经济价值。
其次,DID不可交换。DID的作用在于确认拥有者的主体身份,是现实身份在虚拟世界的投射,或是虚拟主体线上身份的合集,具有极强的绑定属性;如果允许随意转让DID,则无疑允许受让方以出让方的身份进行社会交往,这显然违背了基本的社会关系法则和DID的创设初衷。
因此,我们理解DID本身可能没有具备经济价值和可交换的财产属性,因此可能不被认定为财产权。此外,DID本身并不会跟拥有者链下的法律身份相关联,可能与拥有者链下的法律身份相关联的是DID指向的VC中的个人信息。因此,DID本身可能不被认定为人身权。
(二)DID能否被认为是财产权的权利凭证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如前所述,DID本身可能不具备财产属性,但DID的VC中的数据是否具有财产属性,DID能否被认为是财产权的权利凭证,也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首先,如果VC中记录的是DID持有人链上资产、交易、活动的相关数据,该等数据是否具有相应的经济价值,能否被大数据公司等机构商用,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VC中记录的是DID持有人的链下个人信息,其可能也不具备可交换的财产属性。
其次,目前《民法典》对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权并无明确的定义,因此VC中的信息能否被认定为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仍有一定不确定性;并且《民法典》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持有人享有的民事权益也暂无明确的规定。
但是,如果VC中记录了持有人的债权或知识产权,并且通过该VC可获取持有人的债权或知识产权,则此种情形下DID可能被认为属于财产权的权利凭证。
(三)DID可能被认为是人身权的权利凭证
如果DID仅是聚合链上数字身份的标识符,并不与持有者的法律身份相挂钩,则DID所指向和记录的内容可能并不涉及人身权。如果DID是连通链上数字身份和链下法律身份的标识符,DID的使用方式为对外展示去标识化的公钥,从而避免直接出示个人信息,因此通过DID无法直接识别到现实法律主体,但DID业务的关键环节是验证VC从而建立信任机制,验证VC后可能直接获取持有人的法律身份,在该情形下,DID可能被认为是人身权的权利凭证,原因在于:
首先,VC中可能记录了DID持有人链下的个人信息,而个人信息属于前述《民法典》的保护范畴,具有非常强的身份属性,盗取和非法使用个人信息也会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因此,盗取和非法使用VC中的个人信息,DID持有人的身份权会受到侵犯。
其次,如果侵权人在区块链上对DID持有人进行侮辱、诽谤,或侵犯DID持有人的隐私,在通过DID可识别出DID持有人真实身份的情况下,DID持有人的人格权也会受到侵犯。
五、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DID业务在中国的发展仍处于早期阶段,尚无明确统一的行业标准。并且DID在中国法下的法律性质和地位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实操层面司法机构对于DID法律性质及民事权利保护的案例也较少。本文的分析为我们基于现行法律框架进行的尝试性分析,如未来立法和司法机构对该等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我们将适时与大家做进一步探讨。本篇我们尝试探讨了DID业务的基础法律问题,下篇我们将进一步对DID发行者、DID拥有者和DID核验者的合规要求及法律风险,进行更加深入的剖析,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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