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5日上午,中国人民大学“双一流”跨学科重大创新规划平台:营商环境跨学科交叉平台(暨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中心)发起的“资本市场法治发展常设论坛”学术研讨会第一期,在中国人民大学文化大厦1107会议室成功召开。此次论坛主题是“公司债券制度发展与挑战”,研讨会采取线上线下结合方式,来自债券监管部门、司法审判机关、金融仲裁机构、京内外金融机构、在京科研院校等60余人参加了本次闭门研讨会。
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中心主办,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承办,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作为支持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营商环境跨学科交叉平台首席专家叶林教授主持了研讨会开幕仪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杜焕芳教授在致辞中,介绍了营商环境跨学科交叉平台的背景,概括了公司债券制度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制度建设。
论坛承办单位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代表、联席CEO李晓鸣律师分析了律师在债券发行和交易中的作用,并就债券市场虚假陈述的规制发表了意见。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商法研究室主任陈洁主持了研讨会第一节讨论。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后督中心副主任申世军博士结合交易商协会概况,指出法制建设是债券市场发展的保障,并提出投资人类型、发行方式和交易方式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及推定因果关系的影响,强调关注虚假陈述案件涉及债券违约的重要性。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季铄人以“立足国情,以证券法为基础构建统一的公司债制”为主题,分析了我国债券市场的主要问题,提出应当尽快制定公司债券管理条例,建立统一的公司债券市场监管体制,推进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构建统一高效的公司债券二级市场,完善投资者结构,加大民营企业支持力度,完善中介机构的监管制度的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院院长李曙光教授关注债券市场与债券法制的互动关系,提出应当重视债券的法律属性,关注债券虚假陈述的特殊性,从市场效率、加强立法、审慎创新三个角度,完善我国债券市场法制。
北京大学法学院洪艳蓉教授将我国债券法治发展分为三阶段,多市场竞优规则趋同阶段,监管协同处置违约债阶段,以及当前的投资者司法保护统一阶段。洪教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为“新司法解释”)可以普遍适用于各债券市场,但具体规则适用应区别对待。虽然非公开市场的虚假陈述信息也可以反映于质押回购价格,但是为了强化机构投资者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的积极作用,洪教授仍倾向于非公开市场排除适用推定因果关系,采用一般侵权的保护路径。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段威提出,在债券市场法制建设中,不应拘泥于传统的民商法角度,还应拓宽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进而从“新角度、新起点、新路径”的视角观察我国公司债券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院院长李曙光教授主持了研讨会的第二节讨论。
北京金融法院薛峰副院长回顾了我国债券市场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提出应当深入研究监管措施的性质,妥善处理债券发行和交易中的刑事与行政交叉问题,进一步探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与刑事罚金的相互关系。
上海金融法院肖凯副院长结合新司法解释与《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为“债券座谈会纪要”),分析了两者在适用中可能存在的冲突问题,强调虚假陈述在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并存和处罚问题,特别提出了银行间市场商业银行身份多元化诱发的法律责任问题。
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秘书长周毅介绍了深圳仲裁院债券案件的处理情况,总结了仲裁机构在处理公司债券争议案件中的创新举措。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商法研究室主任陈洁针对新司法解释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中适用,明确提出了四点正当性:证券法基本原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法律定位、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的机制、区域性股权市场已纳入新司法解释,认为新司法解释应当适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邢会强表示,债券市场法制的统一不是简单的规则的统一,而应当分步骤实现统一,应当促进市场的理性,尊重市场差异,在融资效率和投资者保护方面形成平衡,特别提到债券市场应当采用发行方式作为分类标准。
清华大学法学院汤欣教授在分析法条和实务案例的基础上提出,新司法解释适合于公募,但未对私募领域作出明确回应。即便如此,部分条文仍然可以适用,但要有所甄别。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顾问邓晓明律师指出,《证券法》、新司法解释及债券座谈会纪要三者并非严谨的、自上而下的体系,而是各有局限。在此基础上,现有规范体系可能无法承载简单的类比推理。同时,虽然新司法解释第一条涵盖的交易类型广泛,但各具体条文可能含有自己的适用限制条款,必须细致分析。最后,由于新司法解释的先进性,虽然适用范围存在争议,但对具有相同法律本质的证券活动,应当积极参照适用。最后,邓律师呼吁关注新司法解释第13条的过错规则,非重大过失的中介机构责任有望回归一般侵权法体系。
叶林教授在研讨会闭幕环节提出,存在分歧是走向共识的重要前提,感谢参会者提出的真知灼见,并表示将在会议结束后整理简报,报送金融监管和审判机关做决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