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9日,由汉坤律师事务所主办的“互联网贷款业务新风向”闭门研讨会在上海办公室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吸引了数十位行业嘉宾莅临参与,云集了多家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互联网公司以及其他知名企业的专业人士,会议旨在深入探讨互联网贷款相关业务的新趋势、新挑战,并就如何把握新风向、促进业务健康发展进行了深入交流。
在主题演讲和讨论开始前,汉坤律师事务所的权威律师对参会嘉宾表示欢迎并感谢他们的积极参与。权律师在致辞中介绍了本次研讨会的举办背景,并简要分享了四个主要话题,分别包括消费金融、争议解决、创新模式和数据安全。
会上,夏迎雨律师发表题为“消费金融新风向:《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的演讲,对2024年4月18日正式施行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立法背景、体系框架以及整体变化与影响进行了分享,并且着重针对消金公司的投资与牌照申请、内控与机构运营、展业与产品设计等方面的新要求、新变化进行了提示。总体而言,《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相较于2013年修订的消金公司试点办法在篇幅体例上做了大幅度的完善和升级,但其中绝大多数的新增内容并未针对消金创设新的合规要求,而仅为现行法下已经直接或参照适用于消金公司的相关要求的汇总和强调。除此之外,夏律师还结合近期的贷款领域新规,如《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网传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主要问题通报”以及“规范三类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模式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引发了热烈讨论。
随后,陆利锋律师带来了“争议解决新风向:互联网贷款的争议解决之道”的主题报告。陆律师从“互联网贷款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出发,结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以及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特点,重点介绍了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的判断标准和选择范围。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中的当事人住所地变更、债权转让后由最终债权受让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条款的效力、管辖协议格式条款的效力、网络贷款合同纠纷的集中管辖等特殊话题,陆律师也同参会嘉宾进行了深入浅出的交流。此外,陆律师也从“互联网贷款的争议解决方式选择”的角度,介绍了诉讼与仲裁的优劣对比、人民调解的新型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茶歇过后,李珣律师围绕“创新模式新风向:RBF模式的来龙去脉”向参会嘉宾进行分享。近几年随着金融监管的不断趋严,所谓金融创新产品相较于此前并不多见,而“RBF(Revenue-based Financing)模式”则在近期引发各界关注和讨论。所谓RBF,即“基于收入的融资”,李律师总结了这一模式的三大特点:“基于被投公司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投资回报”“不取得被投公司的股权或经营权”“通常以投资本金的一定倍数为回报上限”。为此,李律师从国外的RBF发展历程以及到中国的落地情况为切入点,重点介绍“中式RBF”的交易结构与特点及其与“国外RBF”的区别。随后,李律师分享了自身对于RBF三个基础问题的看法,即“中式RBF的商业逻辑是否成立”、“中式RBF与互联网贷款的关系”、“中式RBF的合规要点与中国法律框架下的对应概念”,剖析其“非股非债”特征的来龙去脉。
最后,权威律师针对近期的金融领域数据新规进行了“数据安全新风向: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新规意见稿解读”的主题分享。权律师初步介绍了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新规意见稿的立法背景,虽然在此之前的十余年间,我国已出台多部法规规制银行保险领域的数据安全问题,但本次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新规意见稿作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成立后的第一部数据安全立法,一方面与上位的框架性法律、纲领性文件相衔接,另一方面也与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征求意见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存在监管要求与监管方式的差异性。除了对这一法规的框架体系进行了全面介绍,权律师还强调了两个方面需要从业机构重点关注:一是适用主体远不限于银行保险机构,包括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控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设的地方金融组织也需参照适用;二是新规提出了数据分类分级的新思路,将银行保险机构的数据分为“核心数据”、“重要数据”与“一般数据”,且“一般数据”又可进一步分为“敏感数据”与“其他一般数据”,而只有对相关领域、群体、区域或者达到对应精度和规模的数据集才可能构成“重要数据”与“核心数据”,相应的合规压力也会有所区分。
在每位主讲人的精彩分享之后,参会嘉宾积极发言,就各自关心的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需要行业内外的共同努力,特别是在监管合规、风险控制、技术创新等方面。通过本次研讨会,参会嘉宾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新风向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对如何把握行业发展机遇、应对挑战有了更深入的思考。汉坤律师事务所也将继续关注行业发展,为行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