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创新运营模式——合同联营法律定位”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主办,中国政法大学不动产与金融研究中心承办,来自高校院所、知名律所的专家学者、实务界人士以及硕博士研究生20余人参加会议。
会议以目前市场上出现的滴灌通业务模式为例,深入讨论了合同联营型创新运营模式的法律定位、风险防控和社会价值等问题。专家们普遍认为,合同联营模式具有合法性基础,并在支持实体经济、普惠金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专家们也针对合同联营模式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和风险提出了建议意见。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认为,滴灌通所采用的这类合同联营模式具有合法性基础。双方通过签订不要求小微门店提供保证金或抵质押担保等作为入门门槛、不要求还本付息、不形成新的组织体的合作合同所形成的新型商业运营模式,不存在法律或政策上的实质风险。他还提出,在支持实体经济、普惠金融的政策下,合同联营模式具有积极的社会作用。
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易军从“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法谚引入,提出法律的发展是通过试验性方式逐步实现的。合同联营模式实际上是一项以联营为内容的协议,在不具有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自然应当有效,发生纠纷则应当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相关规则处理。易军教授同时对于合同联营模式的具体条款设计提出了完善建议,在合同条款中应当注意显失公平、情势变更、格式条款无效、违约金条款公平性等民法典项下的法律适用问题。
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虎强调,滴灌通合同联营模式的合同关系与借贷关系之间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朱虎认为,这类合同联营模式并不要求小微门店到期还本付息,也无需小微门店提供任何担保,而合作一方可能承担资金投入亏损的风险,且门店经营者一般只在恶意违约的情形下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特征与借贷合同的权利义务安排存在本质区别;合同联营模式如果不在境内从事资金募集与金融产品销售相关业务,也无需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原法官田朗亮认为,在合同联营模式的合法性认定上,该业务模式并不涉及境内公众资金的吸收募集,也未发现影响境内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性的隐患。他提出,社会经济活力和改革开放动力源于各种商事主体和民事主体的创新和探索,应当给予随着新技术发展而出现的新商业模式以自由发展的空间。
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熊定中结合日常合规工作经验,认为不应当默认将该类合同联营模式定性为受金融监管的领域,而是应当中性看待、客观分析。从现有模式来看,更为接近的是一种新创设的资本运作模式。另外从境内法的角度观察,境外的资金安排无需过多关注,但从风险把控的角度应当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境内的资金募集行为。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提出,合同联营模式中当事人双方系订立了一项无名合同,该合同的内容为合作方投入资金并分享小微企业的收入。崔建远同时也提示了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即应当关注实践中接受资金的小微门店是否会将资金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是否会发生小微门店将取得的资金投入资本市场成为“热钱”的问题。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永军在肯定此前专家学者发言的基础上,亦从合作性质认定等角度提出了对于合同联营模式的进一步完善建议。李永军认为,在合同条款设计上,应当考虑合同联营模式是否可能被认定为构成事实上的有限合伙关系,并需要据此完善法律关系安排。
最后,本次研讨会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席志国教授席志国总结道,以滴灌通业务模式为典型的合同联营模式整体上合法合规,该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有利于小微企业的融资和发展,在支持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下,该类合同联营模式具有积极的社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