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2日,由上海仲裁委员会、华东政法大学虞伟庆金融法律研究院主办、汉坤律师事务所协办、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支持的金融争议解决“领先”论坛——当下债券相关纠纷“最前沿”问题在上海仲裁委员会顺利举办。本次论坛汇聚了百余位仲裁员、大学教授、企业高管、行业专家、资深律师等,对债券发行与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时的“法人独立性”认定标准的异同及重大影响、债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中介机构责任“过罚相当”原则的适用、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角色定位与法律责任、由债券虚假陈述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争议解决四个债券行业的热点问题,展开了深度分享与热烈讨论。
上午九点半,论坛正式开始。上海仲裁委员会委员钱琎先生进行开场致辞,提出债券纠纷领域有诸多值得探讨的前沿问题,上海仲裁委员会应与司法审判机构积极对接,在仲裁司法审查、仲裁保全等方面共同推进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提高国际公信力与影响。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党委常委杨忠孝教授亦对本次论坛的主题予以高度肯定,杨忠孝教授在剖析债的特点的基础上,提出应采用不同的视角研究债券领域的最前沿问题,将商业逻辑与法律逻辑有机结合起来。
在钱琎先生与杨忠孝教授的精彩开场致辞后,论坛正式进入具体的主题讨论。本次论坛一共分为四个主题。
主题一着眼于“债券发行与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时的法人独立性认定标准的异同以及重大影响”。特邀专家进行了主旨发言,强调合并破产应遵循审慎适用、例外适用,在目的、主体、手段、后果四个方面总结了合并破产与债券发行独立性审查的差异。对能否因实质合并而推导出发行过程中主体“独立性”审核中介机构存在过错这一问题,仍需司法实践进一步验证。其个人观点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避免“一刀切”。
随后,在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资深仲裁员孙伟律师主持下,海通证券法律部总经理武向阳先生、中信建投证券法律合规部高级副总裁郭腾腾先生、联合资信评估董事会秘书刘晓佳女士、上海财经大学讲师/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副秘书长何欢先生展开了圆桌讨论。
武向阳先生从法律依据、法理基础等方面出发,分析企业破产重整与债券发行独立性认定标准的异同,指出二者在功能目标、经济实质和法律后果方面均有明显差异,并基于程序问题、审计结果、价值判断等司法实践要素,提出债券发行法人独立性不能等同于破产重整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并强调证券行业的发行独立性应为向上的独立性、非向下的独立性。
郭腾腾先生介绍了债券市场违约情形的规模趋势及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程序高比例交叉的现实情况,分析债券承销与合并破产重整对“法人独立性”认定标准在立法目的、适用情况、法律效果和认定程序方面的区别,总结其对发债中介机构的重大影响,如机构自证尽责难度极大、责任分配显失公平等。最后,郭腾腾先生提出持续完善尽调规范和指引、明确中介机构在公司治理结构判断中的标准和要求等建议。
刘晓佳女士介绍了债券违约的历年趋势和主要救济途径,指出评级机构与破产程序中对发行人独立性认定的目标存在差异,总结了“人格混同”在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可能的负面效果,如警惕实质合并破产“人格混同”的溢出效应、原被告的举证义务严重不对等等;最后,刘晓佳女士提出明确评级机构的责任边界、虚假陈述法院应当关注破产程序中混同认定的特殊目的等建议。
何欢先生则结合境外发达国家的破产法实践,强调“四个避免”,即避免对债券发行时法人独立性、损害是否客观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大小的武断认定;并分析了实质合并破产的目标与条件,提出破产中的实质合并在制度功能与考虑因素方面与公司法中的人格否认制度并不相同,不能以实质合并破产中丧失法人独立性为基础要求债券承销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上述嘉宾的分享,主持人孙伟先生与各嘉宾就债券发行尽职调查中的难点、“合并破产重整对于法人独立性的认定回溯到债券发行时的中介机构责任”对券商/评级机构业务模式的影响、美国法下实质合并破产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午餐会后,论坛精彩继续。主题二为“债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中介机构责任‘过罚相当’原则如何适用”。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华东政法大学虞伟庆金融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伍坚教授发表了“债券虚假陈述中如何贯彻过罚相当”的讲话,指出债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审理应同时保护投资者与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对过错、交易因果关系、损失认定进行分析,以是否勤勉尽责来认定过错,以高于其他证券市场普通投资者注意义务标准来判断交易因果关系,以投资者的买入成本计算实际损失,并深入分析了比例连带责任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主题二的圆桌讨论环节在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春艳律师的主持下开展。对“中介机构责任的认定的问题和原则”这一问题,邮储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陈江丰先生指出首先应从客观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虚假陈述是否与发行人偿付能力有关及重大性三方面分析;其次判断是否存在中介机构过错及因果关系;同时总结了三个处理过罚相当的原则,一是回归中介机构本源,二是金融协同治理,三是维护市场稳定。
中信证券法律部高级副总裁徐良君先生就债券市场的特点发表了意见,指出债券首先是还本付息的产品,需关注发行人的偿债能力。目前许多虚假陈述行为属于营业收入与利润造假,对重资产、轻盈利的规模化企业的偿债能力影响很小,需要审慎评估其重大性与交易因果关系问题。第二,债券市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适用推定信赖可能加重中介机构责任、导致权利失衡。第三,由于债券市场发行频次较高,尽调标准需要考虑更新频率的现实可能,应允许承销机构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行补充和确认。第四,需对每个产品进行精准打击。
招商证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吴曼女士对“中介机构责任过罚相当原则如何运用”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应将券商的责任与其参与发行的产品种类、阶段、角色相结合,将商业逻辑与法律逻辑相结合;并且,应当区分中介机构和发行人、中介机构之间的主次关系;最后,吴曼女士分享了对故意与重大过失、因果关系认定的看法。
湘财证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卢勇先生在前几位嘉宾的基础上,指出应当明确规则、完善配套的机制要求,由多个执法部门合作协同,促进债券市场蓬勃发展。
主题三聚焦于“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角色定位与法律责任”,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金融仲裁院秘书长龚骏先生以一个真实案例开启了主旨发言。龚秘书长结合案情分析了受托管理人的义务、监管机构措施对裁判的影响,并提出《警示函》的性质及对应的法律责任、受托管理人对资金用途的审查责任等问题。
该主题的圆桌讨论在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王东光教授的主持下开展。
光大证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靳天鹏先生指出债券受托管理人与承销商在法律关系、发行过程、监管落脚点、制度本源四方面的区别,分析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的请求权基础,并基于受托管理人的工作执行难度、收费困境对受托管理制度提出完善建议,主张不能要求受托管理人履行类似承销商的信息核查与尽调工作。
上海仲裁委员会总法律顾问李昱女士从仲裁视角出发,提出债券受托管理人纠纷的难点在于缺少明确的履职标准,以及是否允许受托管理人的实际履职情况与法定标准有偏差值;东海证券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张叶林先生则提出受托管理人信息披露义务的界限应当更加明确,如将受托管理人定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则可能会导致权责不匹配的问题,并指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的出台实际上加重了受托管理人的义务,在必备条款的执行上可能存在争议。
主题四为“由债券虚假陈述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争议解决”。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学院郑彧教授就该主题发表了主旨演讲,从“证券”与“非证券”、“股”和“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之分出发,提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非标证券应尽快归入“法定证券”,其民事责任需区分公开和非公开发行、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而有所不同,且虚假陈述原则上不适用连带责任。
爱建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项宁女士主持了该主题的圆桌讨论,与国泰君安证券法律合规部诉讼保全主管张斌先生、浦发银行投资银行部(绿色金融部)副总经理宋瑞波先生、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晓明律师对资产证券化产品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法律适用、特殊注意义务和普通注意义务等问题展开了探讨。
张斌先生认为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仍存争议,如何区分不同的投资者并制定相应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比法律适用更为重要。例如,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者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其或许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此外,张斌先生表示目前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手段有一定局限性,呼吁社会提供更合理的尽调方式。
宋瑞波先生从银行间债券市场出发,认为相关法律需结合中介机构的履职边界、过错、损失认定和司法实践进一步细化;资产证券化产品有其特殊性,应当基于基本交易结构和法律关系,进行虚假陈述的责任认定。
邓晓明律师分析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产品特殊性,指出法律规则有待进一步细化,如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者数量有限、且多为专业机构,交易因果关系或可逐一识别、无需对投资者进行特殊保护;资产证券化产品对“基础资产”客观情况的描述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基础,因此其与一般的资产管理或信托产品不同,具有比较鲜明的法定信息披露特征。银行间市场债券与资产证券化产品都代表了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发展的最前沿问题,其法律适用应当充分体现产品与交易方式的特殊性。
活动接近尾声,华东政法大学吴弘教授就本场论坛进行了闭幕发言,提出了债券和股票市场的理论依据、不同发行市场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连带责任和按份连带责任的不同,总结了司法裁判与仲裁的区别,为本次论坛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在与会者的热烈掌声中,本次金融争议解决“领先”论坛圆满落幕。这是一次思想观点的充分碰撞,也是证券行业实务部门、研究部门、司法部门和监管部门对行业价值观的充分交流,在参会者中取得了积极、良好的反响。今后,金融争议解决“领先”论坛将持续聚焦于金融行业的热点问题,以期成为金融行业及争议解决实践的发展贡献力量,我们期待下次再见!